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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不服工伤认定抗辩理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导读:在工伤等行政诉讼中,原告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涉及复议的,如复议维持原行为,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同为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单独应...

导读:在工伤等行政诉讼中,原告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涉及复议的,如复议维持原行为,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不服工伤认定抗辩理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

导读:在工伤等行政诉讼中,原告直接起诉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涉及复议的,如复议维持原行为,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同为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单独应诉。

一、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若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工伤行政诉讼如何列被告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情形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若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诸如工伤等事项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认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当原告选择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然便成为被告;

若诉讼涉及经过复议的事项,复议机关若决定坚持维护原先的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便会共同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倘若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关便会以独立的被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上。

工伤行政诉讼被告应该如何列明(不服工伤认定抗辩理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监护人是否应列为被告应该怎么处分

监护人不应该列为被告,但是其实可以做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其实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监护人是否应列为被告应该怎么处分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法条明确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既然是侵权责任,那么就应该直接列其为被告,比如在未成年侵权案件中以往都是列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该理解源自《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其实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为准。

其次,在未成年侵权时把监护人直接列为被告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因为只有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才能是被执行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在未成年侵权情形下把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但是在执行阶段就直接执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却要遭受直接执行,这在法理上能讲得通,但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且执行的对象应该明确,不应再经过法理的推导。

第三,未成年侵权情形下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故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很明确就是承担责任的主题,未成年是否有财产仅仅是法庭应查明的一个事实,但法定代理人直接列为被告更有利于体现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四,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比较雇主雇员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中,雇员造成损害的就直接列雇主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中保险公司只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也是列其为被告,因为此类案件诸如雇主、保险公司都是终局的责任承担者,在实践中也比较同一即直接列其为被告,因此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中,也应直接把监护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个人认为未成年人犯法,应该适当的让本人自己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被监护人才不会心存侥幸,当然了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余的责任可由被监护人承担。其实监护人的责任比较重大,要引导被监护人有一个健康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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