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法医解剖必须要提起所有器官吗?(法医解剖尸体后可以摘走内脏吗?)
法律没有规定法医解剖必须要提取所有器官。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
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法医解剖后是否应该把尸体缝合后归还家属?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规定法医解剖必须要提起所有器官吗?
法律没有规定法医解剖必须要提取所有器官。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法医解剖尸体后可以摘走内脏吗?
呵呵,你亲眼见的吗?没有那么夸张吧?
在解剖过程中法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检查的,可以取下
一般的操作是取下心脏(回去病理是否有心脏病)
胃内容物及少量的胃组织,(回去做毒物分析是否中毒)
如果有必要的话,会取少量肝组织及部分肾脏,同样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死亡的确切原因。
一般有能力做病理鉴定的公安,就不会少刑事案件,那病理室里的标本多的都没有地方放,说心理话,法医也不想取下!
但是为了确定死亡原因,因为看到的并非是正确的!
请问法医与公安部门在未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对死者进行解剖,是否符合法规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通知不到的 和无法通知的,不涉嫌违法。
回复补充:
依你叙述,没有通知要解剖的话 程序上涉嫌违法。 看解剖尸体通知书的注明情况,可以去其上级机关反映。
你确定是解剖而不是手术? 第一天通知了,第二天一般不至于在无家属到场的情况下实施解剖。

好了,今天关于“法医解剖后是否应该把尸体缝合后归还家属?”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法医解剖后是否应该把尸体缝合后归还家属?”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