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谁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谁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对...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城市郊区的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城市郊区的土地归谁所有的话题。
城市的土地属于谁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土地所有权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移动,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分离。
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土地里面除了明确为国有的土地,其他的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如下:
1、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城市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吗
城市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一、2018年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现状:
中国指数研究院2019年01月0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300城市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为41773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加2%。受各地调控政策持续深化影响,当年各城市土地市场底价成交频现,住宅类用地出让金占比降至81%。
1、从各级城市来看,一线城市土地成交面积及出让金下滑,其中,深圳、北京出让金降幅较为明显,同比下滑45%和40%,仅上海入围同比涨幅前十;二线城市中,19个城市土地成交金额同比走高,中西部城市为主力。
2、从供应来看,300个城市土地供应增加两成,二三线城市供应走高,带动成交量上扬。
3、从楼面地价来看,300个城市土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2159元,同比下滑11%。其中住宅类用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3806元,同比下滑7%;商办类用地成交楼面均价为每平方米2291元,同比下滑5%。
4、从溢价率分析,中国300个城市土地平均溢价率13%,较去年下降16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类用地平均溢价率15%,较去年下降19个百分点;商办类用地平均溢价率8%,较去年下降5个百分点。
二、2018年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发展的分析:
1、在中央“房住不炒”指导思想下,去年各城市继续因城施策,发挥能动性。地方政府增加土地供应力度,推出各类保障房用地,如北京、上海分别试点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和租赁住房。
2、为保证市场活力,部分城市也出台一些微调政策,放宽土地出让条件。今年,部分城市或将陆续出台金融、房产、地产等层面的细则微调政策,保持房企拿地积极性,稳定市场预期。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人民网-2018年中国300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近4.2万亿
中国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吗?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一、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1、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如下:
(1)土地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不是个人,承包权不能继承;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悄态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启孙源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如下:
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凯亮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
2、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征用,征用的不仅是土地还有附带的权益,所以就需要补偿拆迁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助费等。征用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人会发生改变,农民自然失去使用权。商业的征用和国家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强制的征用,例如三峡工程征用了很多土地,当地人不得不搬迁。而商业征用没有绝对的强制性,要是大多数不同意就征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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