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2岁被卖作童养媳,她的父母不管她吗?(12岁女孩与成年人恋爱后自杀是否可要求赔偿)
她的身世非常可怜,母亲患有精神病,经常疯疯癫癫的。父亲有暴力倾向,经常打人。一次父亲打人的时候,被精神病发作的母亲给打死了。后来,母亲也离家出走了,就留下了她们...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和12岁女生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女子12岁被卖作童养媳,她的父母不管她吗?
她的身世非常可怜,母亲患有精神病,经常疯疯癫癫的。父亲有暴力倾向,经常打人。一次父亲打人的时候,被精神病发作的母亲给打死了。后来,母亲也离家出走了,就留下了她们三个孩子。
这个12岁的孩子相当于无父无母,只能和姐妹寄养在大伯家。后来她的大伯把她以7千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这位陈某比她大了足足17岁,其实就是卖给陈某当童养媳。
陈某并管这个女孩还没有成年,硬要和她发生关系。因为害怕这个女孩会逃跑,所以就用铁链把她锁起来。一直到后面这个女孩怀孕了,陈某才把她的铁链取下来。在14岁的时候她生下了第一个孩子。
在这个期间女孩不是没有想过要逃,但是每次逃跑都被陈某发现并且抓回来。抓回来之后等待她的就是一顿毒打,最狠的一次把她的衣服剥光了用藤条来抽打。
在19岁的时候她又生下了第二个孩子,然而这个孩子的生父究竟是谁,女孩自己都不知道。因为陈某的弟弟后来也对她实行了侵犯,就连她怀孕的时候也不放过她。
当她看到第二个孩子出生时,丝毫没有对孩子的怜爱,只觉得难堪和难受,她说当时就想要摔死这个孩子。
虽然日子过得很难,但是她并没有放弃逃跑。一次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她终于逃了出来,并且和陈某离婚。本来以为过去的那段日子就结束了,她能够开启新的生活,却没有想到她的两个孩子来向她索要生活费。
她一点儿也不愿意见到这两个孩子,一看到他们就会想到当年过的非人的日子。然而,周边的人劝她孩子是无辜的,她也是陷入了深深地迷茫,才会在网上寻求大家的帮助。
12岁女孩与成年人恋爱后自杀是否可要求赔偿
首先要弄清楚女孩自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和这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2岁的女孩属于未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如果女孩和这个成年人发生了一些性关系,导致女孩心里不健康,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这个不仅可以赔偿,这个成年人也是需要坐牢的。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那成年人也会涉嫌诱骗等。
和15岁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
一、和十五岁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犯法吗
如果是自愿的,不犯法。但是作为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可能会发生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事后会有反复情况出现,《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发生性关系后可以自愿处罚么 需要看案情。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之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是强奸,但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是14岁以下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真的不知道对方是14岁以下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年满15周岁发生了性关系这算强奸吗 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今天关于“和12岁女生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12岁女生发关系要负法律责任?”,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