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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手房过户可以把实际成交价格写低减少个人所得税吗?)

二手房 一直都是现在很多经济能力不够的家庭的 买房 首选,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二手房而使得在此领域发生的纠纷越发频繁,这也使得法律必须将自身的规定进行细化...

对于二手房过户税收的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我有一些经验和见解,同时也了解到一些专业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手房过户可以把实际成交价格写低减少个人所得税吗?)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 一直都是现在很多经济能力不够的家庭的 买房 首选,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二手房而使得在此领域发生的纠纷越发频繁,这也使得法律必须将自身的规定进行细化后适用在所有的 二手房买卖 过程中。那么,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 法规 :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 商品房 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 合同的效力 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 购房 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 买卖合同 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 银行贷款 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 转让合同 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 拆迁 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 物权法 》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 房屋过户 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 解除合同 ,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 诉讼 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 合同解除 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 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 代理 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 证据 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 债务 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 房屋所有权 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 身份证 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 合同法 》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 借名买房 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 购房合同 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 逾期交房 违约金 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 继承人 在 继承 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 ,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 合同违约金 ,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 诉讼时效 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 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民间借贷 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 (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 (2)贷款人在履行 清算 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 债务纠纷 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总而言之,只要是涉及到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就应当首先适用正常房屋买卖的法律,然后二手房根据其特殊性会有的法规加以制约以达到最好的秩序管理,如果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纠纷建议直接 找律师 诉讼。

二手房过户可以把实际成交价格写低减少个人所得税吗?

房屋交易个税有两种算法,增值部分20%或总价1%。在房价涨得较多情况,一般选择后者。

二手房过户把实际成交价格写低,可以不同程度减少个人所得税。但税务局会评估,如果低于市场价太多,或低于评估价就会怀疑。因此只能适可而止。

卖房个人所得税谁承担

卖房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关于房产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当中产生。也就是说,对于第一次出售的新房是不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二手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来计算。

一、卖房个人所得税谁承担

1、卖房个税一般卖方交,我国规定的法律是在房屋交易的时候,因为卖方房子会产生个人收入所得税,需要卖方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

2、缴纳是根据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计算的,在交易价格过户以后开始缴纳。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

二、卖房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交易总额减去房产登记价格之间的差额再乘以20%,例子:原购价格100万的房子现售价为300万,之间产生了200万的差额,房产个人所得税应征收:(300万-100万)*20%。

(地区不一样比例不一样)内地房产交易大多是以评估价格过户,因为大多房产购买几年之后升值,原购价和现售价差额过大,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也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税收之一。

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卖房个人所得税谁承担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卖房个税一般卖方交,我国规定的法律是在房屋交易的时候,因为卖方房子会产生个人收入所得税,需要卖方按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

二手房过户还需要做什么手续?

二手房过户之后,其后续手续为:1、应当等待房产证下证(各项税费税金缴纳完毕后)。2、携带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3、过户手续办理后回到银行经行审批放款,一般8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完成放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兰州二手房过户新政策

兰州二手房过户新政策主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的税费缴纳作出了新规定。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三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兰州二手房过户新政策主要对于房屋买卖双方的税费缴纳作出规定,其中,交易费用由买卖双方进行均摊,一般为每平米3元计算。另外买方还需缴纳:契税、测量费、登记费;卖方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盈利个税,若产权超过五年,又是名下首套房的,可免收。

二手房进行交易规则: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规定。

二手房过户交了税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可以退税。申请退税的话是需要满足退税的条件的,退税的条件是依据每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卖房人须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资料去相关机构进行办理。

二手房契税退税的条件是什么1、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误差导致多交契税的情况可以退契税。在办理房产证时,会核对房屋的面积,若是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有一定的误差,导致房款发生变化,并且使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凭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开发商退款证明可在税务窗口申请退契税。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情况。国税函(2002)622号文: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契税应予以退还。

3、重交契税的情况可以退契税,房屋买卖权属转移,如同一户主同一房号交纳两次契税(包括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重交契税的可以去税务局申请退契税。

4、符合优惠税率购房时未享受的情况可以退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人群,部分地区有一定的契税补贴政策,购房时适用契税税率错误多交或未享受优惠税率的,经税务窗口工作人员验证通过的可申请退契税。

5、交完契税不能变更产权的情况可以退契税。纳税人在办理产权变更前到契税所交纳契税,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未经批准并明确规定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的情况可申请办理退契税。

二手房契税个人所得税退税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同时按照征收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征收机关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受理退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三)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经办人形成退税意见,报分管处长、处长及分管局长审批后开具退税凭证。同时,转国库处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

(四)对退还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持已批准的《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契税待解户)暂存款通知单》及纳税申报资料等到契税直征窗口,由窗口征收人员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后,经办人再开具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五)归档。经办人将退税凭证(第五联)、《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第一联)等退税资料装订好,每半年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二手房过户交了税还可以申请退税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2021年二手房过户交易税新政策?

1、正常过户:营业税 (税率:5.55%,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 印花税 (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 契税 (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其它税费。 对于想买卖二手房的朋友来说,不得不了解清楚的就是 二手房交易 税费。二手房交易主要分四种情况:正常过户、赠与过户、 继承 房产交易过户和析产。. 各种交易形式所需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

2、 赠与过户

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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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收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住房,另一类是特殊住房,随着近几年政府税收机制的改革,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说说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以及买了房子什么时候交税。

一、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内容:1、购买首套住房时,如果房屋面积未超过九十平方米,契税税率减至百分之一,如果房屋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上,契税税率减至1.5%;2、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需全额征收营业税,但若出售个人购买满两年的房产,可以免征营业税。

二、买了房子什么时候交税

1、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审核后,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就可以交税了,也就是说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即可交付交税,不过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来决定,有些地方需提前一天交税。

2、购房者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会领导一份税单,凭税单到相关部门即可缴纳税费,交税时要注意税率比例是否正确。交税后,购房者需将税单送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审查,这样可以让购房者提前房产证。

3、购房者在交税的时候,需注意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否将中介服务费与税费一同进行统计,如果有,一定要分开计算,因为如果你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就将全部费用交完,过户后办理贷款、交房手续时会非常被动。

总结: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交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大家买房后需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以免影响到房产证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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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缴纳时间规定

契税缴纳时间规定如下:

1、购二手房是以二手房过户时间为节点,一般为过户后30日内交契税和其它房屋交易税;

2、购新房是以购房合同备案的时间为节点,一般为备案后30日内交契税。

缴纳契税流程有哪些

1、办理房产信息查档证明;

2、准备申报纳税资料。需准备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查档证明;

3、提交纳税资料。资料准备好后可向地税局税收征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诚信保证书;

4、确认纳税信息。征税部门受理后会录入相关资料,并打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里面有纳税的基本信息,仔细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5、缴纳契税。拿盖章后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到收款柜台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手房过户可以把实际成交价格写低减少个人所得税吗?)

好了,今天关于“二手房过户税收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二手房过户税收的相关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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