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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盗报警立案会查吗(网络诈骗多长时间能破案)

一、摩托车被盗报警会立案侦查吗1、摩托车被盗报警一般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会立即收集犯罪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破案手段有哪些,法律规定是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摩托车被盗报警立案会查吗(网络诈骗多长时间能破案)

摩托车被盗报警立案会查吗

一、摩托车被盗报警会立案侦查吗

1、摩托车被盗报警一般会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会立即收集犯罪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抓捕。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摩托车被偷后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摩托车被偷后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单独针对摩托车承保,因为摩托车被偷时的证据很难齐全,并且被偷后难以被破案,一般不会赔偿;

2、有投保个人财产保险,摩托车被偷后是可以进行索赔的,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网络诈骗多长时间能破案

法律分析:网络诈骗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由于案件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同,不同的案件会有着不同的时间要求。根据一般推算来定,公安侦查时间三个月,检察院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法院有三个月的审限,这也至少需要7个月的时间才能结案。由于网络诈骗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人员、地点都比较广,所以案件审理的时间会相对更长。而网络诈骗在审理时其本质即是诈骗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给各派出所和民警下达年度打击任务和破案任务有哪些利弊?是否是造成错案假案的根源?

公安给各派出所和民警下达年度打击任务和破案任务的利弊有:每年的发案都会不同,任务指标和考评也造成了数据造假,少报,不报等情况(例如为控制发案数,数案并一案)等等。

不是造成错案假案的根源。

因为一件案件(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检查院的审查,在到人民法院的审判。

派出所与公安局的区别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局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_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_。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包括户籍警察、司法警察、交通警察等。第一,从社会力量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机关及其执行警察人任务的人员。第二,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于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指导、服务、强制、惩戒等为手段的国家作用。第三,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行为。警察是基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职权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危害社会为目的,依法实施警察刑事、行政行为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经侦办案程序

该案例中提到“经侦办案程序”,那么其所涉及的属于经济案件。那么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以下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第二章 立案、销案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八条 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

(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

(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

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不应当采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

第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一)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的;

(二)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

(三)在案件发生地有固定住处、稳定收入,能够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无自杀、逃跑企图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设定专门的审核程序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立案地公安机关删除或者直接删除网上在逃人员数据。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

第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依法解除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第二十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二十六条 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确需提前返还的,应当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

(一)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

(二)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

(三)需要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的。

第四章 办案协作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

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办案协作函》的同时,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项制定内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传唤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主办地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寄送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组织查证。案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不得超过十五日;一般的协查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

(一)《办案协作函》;

(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

第三十一条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主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予以核验,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除通缉(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费用外,严禁协作地公安机关以任何名目索取任何形式的办案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主办地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指出,如系跨省协作,可以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

未经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越权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进行立案审查的;

(三)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

(四)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五)违反法律和本规定,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

(八)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但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材料时,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

走私是一项刑法罪名,在海关如果发现嫌疑人非法携带大量的国家禁止携带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就会开始查处。严禁走私也是国家为了未定国内经济市场。那么再查到走私以后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的我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走私办案程序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

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海关缉私部门对侦查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依法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强行扣押。

执法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统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依法处理。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单位在金融机构或邮电部门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冻结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7、鉴定

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法让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辩认。

辩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辩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辩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辩认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认,辩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辩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通缉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应当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也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抓获被通缉者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凭通缉令将其羁押。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在边境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三)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海关缉私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1、拘传

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包括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罚款决定不服的,保证人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对没收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

海关缉私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场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关缉私部门所在的市、县的合法住处,也可以是海关缉私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在其所在市、县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海关缉私部门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海关缉私部门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关缉私部门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拘留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

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5、逮捕

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立即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按规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四)继续盘问

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以及继续盘问。确由必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至缉私局、缉私分局就近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自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派出所之时起,一般不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经侦大队的立案条件

您好,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

一、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二、什么是经济犯罪

关于什么是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一般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具有贪利性,即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其法定刑配置包括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以遏制其贪利的动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八大类刑事案件的口诀

口诀: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不仅如此,刑法作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较,有更强的阶级性,其内容更明显地体现出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如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叛国罪、颠覆政权罪、武装暴乱、叛乱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规定等。

刑法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即它不仅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也要维护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一方面,一定社会(包括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基本的价值观,如基本的伦理和物质价值观,无论是统治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相同的。

另一方面,只有对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只要是不和统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的)予以保护,社会才能够建立稳定的秩序,否则,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就无从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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