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什么是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基本简介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折叠
相信大家此时对这方面的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来蓝箭律师网进行律师咨询。
什么是地役权拓展阅读
什么是地役权
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涉及到商事关系的交往中,因房子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不少见,有一类矛盾是涉及自己的房屋与他人房屋之间,由于采光、道路等问题产生邻里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物权法中将这种关系进行了规范。
将他人的不动产中一部分权利供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被称之为地役权,举例来说,甲小区通往最近的地铁站需经过乙小区,为了方便出行,两个小区达成协议,每年向乙小区缴纳一定费用,甲小区的住户即可随意通过乙小区,这样的关系便成为地役权。地役权是由双方针对不动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权利,双方的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地役权的设立通过合同进行,但地役权的设立同样有所限制。
- 根据物权法第158、161、163条之规定,地役权的取得限制有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的地役权的时间不能超过需役地、供役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权的剩余期限;土地上已经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没有经过用益物权人的同意,需役地与用役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简单来说,上述三条的意思是
- 如果甲与乙签订的地役权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的登记,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恶意的侵害到了你的地役权,是没有责任的。
- 举个例子,甲想借乙的小卖部过路,但是乙小卖部租期只有两个月就要到期了,那甲借乙小卖部过路的时间只能在租期两个月之前,如果两个月后乙搬走了甲还想继续从小卖部过路,那就得跟下一个在这做生意的,或者房东去说了。
- 甲如果想借乙的小卖部过路,甲已经跟房东说好了,还得再去跟乙商量才行。
- 由于地役权是依附于不动产而存在的,因此,地役权合同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进行抵押。这被称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原则,当房屋的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进行转让时,地役权合约也需跟着不动产进行转让;当不动产只有部分权利转让时,获得不动产部分权利的人将享有签订地役权人同等的地役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