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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假日办隶属于哪个部门(美国消息自由法案是什么)

你好,年底的带薪年假、每一位员工多少天,其实每个公司都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有的公司年假的天数是固定的,无论职位大小,只要隶属他们公司的员工,每年的年假就7天。...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国家假日办隶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假日办隶属于哪个部门(美国消息自由法案是什么)

国家假日办隶属于哪个部门

你好,年底的带薪年假、每一位员工多少天,其实每个公司都是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有的公司年假的天数是固定的,无论职位大小,只要隶属他们公司的员工,每年的年假就7天。

但有的公司年假的天数需要根据你这一年的业绩、职位等有所区别。比如,经理层级以上职位的,年假是15天,普通员工是7天等。

另外,有的公司根据资历或者入职的时间长短,年假的天数也不一样。

因此,入职一年多,具体年假是多长时间,还是需要根据自己公司规定来说的。

美国消息自由法案是什么

应该叫《信息自由法案》:

1966年美国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是一项旨在促进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其主要内容是: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外,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的查找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信息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行政、司法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时效范围内处理有关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

自1966年颁布此法案后,美国又对该法案进行了数次的修改与修订。1974年对法案的修正,在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范围内缩小了执法豁免与国家安全豁免的范围,并在程序方面进行了扩充,如收费、时限和法院的不公开审查等;1984年,国会废除了由1966年法案规定的法院应优先处理由公民查询信息引起的诉讼案件及司法部门应快速审查该类诉讼的规定;1986年的修正案则扩大了执法活动信息的豁免范围,增加了特殊执法活动记录的排除规定,并设立了新的收费与费率减免体系;1996年,美国政府颁布的《电子信息自由修正案》主要解决的是电子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行政机关积压信息申请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为《信息自由法案》2002年修正本,译自美国司法部网站,是1986年《信息自由法案》与1996年《电子信息自由法案》的合订。通过此法案,我们可以了解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并从中得到一定的借鉴。

美国信息自由法案

(2002年修正本)

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

第552节:公共信息;机关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

(a)各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以下信息:

(1)作为对公众的指南,各机关应在联邦登记处将以下信息予以分别说明并及时公布:

(A)总部及分部的介绍以及公众可以在哪些指定地方,通过什么方法,可以向该地方的雇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构,那么为公职人员)获取信息、提出要求或获取答复;

(B) 阐明开发并确立本机关之各项功能的整体过程及办法,包括所有现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办事程序之性质和必备的条件;

(C)程序规则,可获取的表格介绍或获取表格的地点及所有文件、报告或检查记录的范围与内容的指导;

(D)本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本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或本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改正、修订或撤消。

对于某些需要在联邦登记处公布但还未公布的信息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利用此信息内容,也不得使任何人受该信息内容的负面影响,除非此人已及时得到确切的关于使用此信息内容之条件的通知。某些对于相关人士应予以获取的信息内容,在得到联邦登记处主任的批准后,应视为已在联邦登记处公布。

(2)依据已公布规则,各机关有义务提供给公众进行查阅与复制的公开信息有:

(A)在案件裁决中做出的最后意见,包括赞成与反对意见及裁定书;

(B)那些被本机关所采纳的未在联邦登记处公布的政策声明及其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D)依据(a)分节第(3)款,向数人公开后,由于其内容的关系,本机构决定使他们成为或将成为今后公开的任何形式或格式的文件复制件;

(E)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的综合索引。

除非上述文件被及时地公布以及它们的副本供出售,对于1996年11月1日或此后形成的文件,本机构在一年之内应予以公布,包括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等设备向公众公布,如果没有该设备,可用其它的电子手段。在机构公开或公布意见、政策声明或解释、职员手册及指示或本款(D)分款中提及的文件复制件时,为防止未经授权侵犯个人隐私, 机关可删去有关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删去的正当理由应书面详细解释清楚,且删去部分要在公布的文件中标出,除非此类标识将损害到(b)分节中所提到的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的程度应在被删处标出。每个机构还应提供现行索引以供公众查阅与复制,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a)分节第(2)款规定的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的全部文件。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公布并通过出售或其它方式散发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处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各机关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公布本法案(a)分节第(2)款(E)分款提及的现行索引。最终的裁定、意见、政策的声明、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

(i)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公布;

(ii)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

(3)(A)除按(a)分节第(1)、(2)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及(a)分节第(3)款(E)分款规定的情况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i)合理地说明所需要的记录;(ii)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B)依据本款要求,为使公众获取信息,各机关应以任何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该文件易于以该形式或格式复制的话。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维持文件的形式或格式的原样。

(C)在尽量不妨碍自动化信息系统运行的基础上,各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去查找电子形式或格式的文件。

(D)本款中的“查找”一词是指用手工或自动的方法查找机关的材料,以发现申请人需要的材料。

(E)依据本款条款,隶属于情报机构的机关或机关中的个别部门[该定义见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3(4)节条款],不对以下机构开放信息----

(i) 除州、地方、联邦、美国地区或及其属下的分部门以外的任何政府实体;

(ii) 条款(i)所指的政府实体的代理机构。

(4)(A)(i)为执行本法案的规定,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适用于操作的处理信息申请的收费表,并设立放弃与减免收费的程序与准则。收费表的标准应符合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

(ii)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

(I) 如果要求的文件是用于商业目的,文件的查找、复制和审查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如果文件用于非商业目的,而是用于教育或非盈利的科学机构(其目的是用于学术或科学研究方面)或新闻媒体的代理机构,文件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不属于(I)或(II)类要求,文件查找与复制的收费应限于合理的标准价格。

(iii)如果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的利益,便于他们更能了解政府的活动与运行,而不仅仅只具有商业利益的话,机关应以不收取任何费用或低于第(ii)条收费标准的价格将文件提供给公众。

(iv)价目表应规定只收取查找、复制或审查的直接成本费用,审查成本费用应只包括依据本法案,机关确定该文件是否须开放的初检及依据本法案,机关收回豁免开放部分的文件的直接成本费用。审查费用不应包括解决依据本法案处理公众信息申请过程中引起的法律或政策问题的任何成本费用。依据本法案,任何机关不得在以下情况收取任何费用----

(I)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

(II)依本分款中款项(ii)中的(II)或(III)提出的信息申请,属于可在2小时以内完成查找或复制的信息在100页以内的。

(v)任何机关不得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有过未及时付费记录,或收费超过250美元的。

(vi)本分款中的任何一条都不得替代某一法律对特殊类型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vii)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法案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

(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商务所在地或机关文件所在地的美国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有管辖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机关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确实属于本法案(b)分节中所规定的豁免范围,该机关是否应承担其行动的责任。除了对其它事宜给予足够重视之外,对于机关就依据(a)分节第(2)款(C)分款、(b)分节的技术可行性及(a)分节第(3)款(B)分款中提及的可复制性所作出的决定的证明书,法院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法案(a)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的30天内,必须作出答复或答辩,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

(D)[依公法98-620号予以撤消]

(E)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

(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

(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

(5)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的政府机关应保管好每次会议中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的记录,以备公众检查。

(6)(A)各机关,对于依据(a)分节第(1)、(2)或(3)款提出的任何文件申请,应----

(i)在收到任何这样申请后的20天内(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确定是否同意满足这样的申请,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

(ii)机关在接到这样的申诉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日与法定节假除外)作出决定,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文件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对该决定可依(a)分节第(4)款规定申请司法审查。

(B)(i)在本分款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分款(A)中的条款(i)、(ii)规定的时间期限可延长,通过书面通知文件申请人说明延期的理由及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一般不得延长10个工作日,除非是遇到如本分款第(ii)条所提及的情况)。

(ii)就依据分款(A)下条款(i)的规定而做出的延长时间期限的书面通知,如果机关不能在条款(i)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处理申请的话,机关应在该书面通知中,告知申请人并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申请范围,以便机关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或提供申请人一个机会,使之可与机关商定安排一个处理申请(或修正后申请)的时间期限的机会。如果要求者不同意合理修正申请或协商安排时间期限,机关可将之作为决定其是否属于分款(C)所提及的“特殊情况”之一。

(iii)本分款所说的“特殊情况”,仅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即:

(I)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查找或收集所申请的文件;

(II)需要查找、收集与适当审查的是个人要求的不同类别的大批量文件;

(III)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尽可能快的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尽可能快的协商。

(iv) 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如果机关认为这样的申请实际上是同一性质的申请,这种申请又符合本分款提及的特殊情况,且这些申请的文件又都是明显相关的话, 可对一个或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汇集。多种不相关的文件申请不在汇集之列。

(C)(i)依据本法案(a)分节第(1)(2)或(3)款条款,向任何机关申请文件的人,在机关不遵守本款规定的可实行的时间期限时,视为已经穷尽行政救济。如果机关能证明有特殊情况存在,且机关正在作出应有的努力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的话,法院可以保留管辖权,并允许机关延长时间以完成文件的审查,一旦机关决定提供所申请的文件要求,文件须马上提供给文件申请人。拒绝依据本法(a)分节提出信息申请的任何通知书上,都应指明各负责做出此决定的人员的姓名、职称或职务。

(ii)本分款提到的“特殊情况”不包括由可预见的依据本法案公众对机关的文件申请量所引起的延误,除非机关能证明正积极地在减少积压的未解决的文件申请。

(iii)如果文件申请人不接受机关合理地修正申请的范围或另外安排期限来处理申请(或修正过的申请)的建议,机关应将之作为本分款所考虑的一个“特殊情况”。

(D)(i)各机关可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在考虑处理申请的工作量或时间量(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以多轨的方式去处理文件申请。

(ii)依据本分款公布的条例,机关须提供给那些不适合以最快速度多轨处理的申请人一个机会,让其限定要求范围,以便机关能较快地处理申请。

(iii)本分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分款(C)中所规定的机关应作的努力。

(E)(i)各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规章,规定对以下文件申请应加速处理----

(I)由文件申请人证明这是一个紧迫性需求;

(II)由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ii)除了(i)条款的规定外,本分款颁布的规章还应保证----

(I)机关应于10日内作出是否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决定,并在此期限内通知文件申请人;与

(II)对申请人就机关作出的是否加速处理信息的决定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做出迅速的补救。

(iii)只要可行,机关就应尽快处理本机关依据本分款的规定批准的可加速处理的文件申请,拒绝或未及时答复加速文件申请人的,将依据本法令(a)分节第(4)款条款受到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判决应依据机关的文件而作出。

(iv)一旦机关给加速处理文件申请人一个完整答复后,美国地区法院就不具备审查该机关拒绝加速办理文件申请的管辖权。

(v)在本分款中,“紧迫性需求”是指----

(I)若不加速处理文件申请的话,可能会危及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或

(II)由主要从事向公众传播有关联邦政府活动的信息、紧急情况等工作的人员所作出的文件申请。

(vi)申请加速文件处理的人员应以保证书作出证明,证明他的申请是真实与准确的。

(F)在完全或部分拒绝文件申请时,机关应尽适当的努力,估算出拒绝文件申请的数量,并把这一估算告知文件申请人, 除非提供这一估算会损害(b)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

(b)本法案不适用于下述文件:

(1)(A)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利益,依据总统颁发的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保密的文件;(B)依据这样的行政命令实际上已经划定为保密的文件;

(2)纯属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

(3)法律(不包括本法案552b在内)明文规定豁免公开的文件,但该项法律必须:(A)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如此严格,以致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力;(B)对应予保密的文件规定特定的标准,或列举应予保密的文件的特定的种类;

(4)商业秘密和从个人处所得到的应保密的商业或金融信息;

(5)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和机关进行诉讼时,在法律上不能利用的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函件;

(6)公开后,会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医疗档案及类似档案;

(7)对于为执法目的而建的文件或信息,只在下述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公开这类执法的记录或信息:(A)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干扰执法程序;(B)会剥夺一个人的公正的审判或公平的裁决;(C)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构成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D)可以合理地预期会暴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包括州、地方政府、外国的机构或机关、或任何私人组织在秘密的基础上提供信息的情况在内;以及在刑事侦查中,刑事执法机关根据秘密来源编制的记录或信息,或者合法地执行国家安全情报调查的机构由秘密来源所提供的信息;(E)可能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技术和程序,或者在这项公开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发生逃避法律情况时,泄漏执法的调查或追诉的行动纲领;(F)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危害任何个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文件或信息;

(8)负责管理或监督金融机构的机关所编制的或使用的检查、业务或情况的报告;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地图在内。

在删去本分节豁免公布的部分后,任何的文件的可以合理分割的部分,都应向公众开放,并应在公布的文件部分上作出删除标识,除非做出这样的标识会危害本分节豁免保护的利益,如果技术允许,删去信息的数量应于被删处标出。

(c)(1)当一个申请涉及到取得(b)分节第(7)款(A)分款的记录,而且:

(A)调查或处理程序涉及到可能违反刑法,以及

(B)有足够的理由相信:(i)调查或程序的对象不知道程序正在进行之中,(ii)暴露记录的存在有理由预料会干扰执法的程序。在这种情况存在的期间,而且只能在此期间,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

(2)一个执行刑法的机关,用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制作的告密记录,被第三者根据告密者的姓名或个人特征申请得到这项记录时,机关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法案的规定,除非告密者的身份已经公开地被承认为告密者时例外。

(3)当被申请的文件涉及到联邦调查局保持的关于外国间谍、反间谍或国际恐怖主义,而且这类记录的存在已经按照本法案(b)分节第(1)款的规定划分为保密的文件时,在这项文件仍然属于保密事项期间,联邦调查局可以认为这些记录不适用本节的规定。

(d)除本法案有特别的规定外,不得以本法为由拒绝或限制向公众提供记录,本法也不允许对国会拒绝提供信息。

(e)(1)各机关应于每年的二月一日或以前,向美国司法部部长递交前一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对依据本法案(a)分节向本机关提出的文件申请,该机关作出拒绝的次数及每次拒绝的理由;

(B)(i)根据(a)分节第(6)款提出申诉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诉及申诉的结果如何,每次申诉中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和

(ii)依据(b)分节第(3)款的规定,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所参照的法规名单,法院是否支持机关参照此类法规拒绝提供信息的决定的说明,并简要介绍机关拒绝提供的信息的范围;

(C)自前一年9月30日起本机关信息申请未处理数及拖延未处理的平均天数;

(D)机关收到的处理信息申请数及机关实际处理数;

(E)机关处理不同类别信息申请的平均天数;

(F)机关为处理信息申请而募集的经费总数;

(G)机关内依据本法令处理信息申请的全职工作人员数及用于处理文件申请的经费总支出。

(2)各机关应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手段或通过其他电子手段向公众公布该报告。

(3)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使已通过电子手段公布的报告可在单层电子存取系统上获取,美国司法部长应于每年的四月一日前,通知众议院政府改革与监督委员会及国务院、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和高层官员,通知他们可通过电子设备获取此报告。

(4)美国司法部部长应在与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局长协商的情况下,于1997年10月1日前对本分节要求的报告进展情况作汇报并对报告工作做好指导。如果司法部部长认为有必要,可对此报告提出补充要求。

(5)美国司法部部长应于每一日历年的四月一日或以前递交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上一日历年依据本法案公众所作信息申请案例数及豁免信息申请数,豁免信息案例的处理情况,根据(a)分节第(4)款(E)、(F)、(G)分款负担的支出和费用及罚款金额。此报告还应包括介绍司法部为鼓励机关遵守此法案而付出的努力。

(f)本法案中某些名词的释义----

(1)正如本章第551(1)条中所定义的,“机关”是指任何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股的公司,或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其它机构(包括总统行政办公室),或任何独立的管制机构;

(2)“文件”及其他在本法案中使用的与信息有关的名词,是指机关所保持的符合本法案要求的各种格式(包括电子格式)的任何信息。

(g)在遵循本法案(b)分节的豁免规定下,各机关首长应为信息申请人准备及公布有关的参考资料、信息指南,包括----

(1)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系统索引;

(2)机关所有的主要信息文件定位系统介绍;

(3)依照本法案及美国法典第44篇第35章法案而制定的可从本机关获取的各种类型的公共信息指南。

医院等单位节假日上班为何没有加班工资,合理么

不合理。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可以不加班。且单位安排加班需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事业单位的加班工资报酬属于人事法律未规定事项,因此事业单位的职工加班也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同意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如由此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起人事仲裁。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第四十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公务员好吗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隶属于公安部,工作比较辛苦,待遇没有地方警察高。

24小时工作倒班,不是值班,是正常上班,一般正常情况下翌日早4点多开始准备工作,无任回何节假日周答末,少有晋升机会,几乎没有培训机会,没有奖金,十三个月工资视请假情况而定,多数人一分没有。

第一年无年假,十年工龄每年4天年假,请假一个班(即一天),扣三天假,并且每一日工资加补助扣一百多。

扩展资料:

公务员待遇:

1、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级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实际工作成绩、工龄等因素,保持了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国家建立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

2、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津贴和奖金。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条件津贴、岗位津贴等。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和补贴。经定期考核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的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

3、公务员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社会进步。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与企业同级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查比较,并将调查比较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依据。

4、公务员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国家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超过法定工作日加班的,给予相应的补休。

部队文职工作时间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对文职人员的休假制度进行了讲解

但是在规定中只是说明了

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

今天,我跟大家讲讲详细的文职人员休假制度

(仅供参考,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会有调整)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ニ十ニ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制度,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节假日安排按照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执行。对休息日和节假日值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文职人员,任务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 文职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参加行政或者业务值班。文人员参加值班时,应当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具体要求按照军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工作,参照军人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重要任务时,文职人员应到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文职人员开展队列、军事体育等训练活动。训练活动可以安排在下午工作(操课)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文职人员通常不参加早操。

第二十六条 文职人员不得无故退到、早退、缺勤、旷工,有事应当按规定请假。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归队后应当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给子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军委下达的重大战备训练或者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经军级以上位批准,执行任务期间休息日、节假日中未休息的天数可以计为本人当年应休假探亲天数。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按照现役有关视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及部队紧急战备要召回时,请假、休假探亲的文职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要求按时归队。

“文职人员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 199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交通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交通局下设单位有:正县级3个:公路管理局、航务管理局、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运输管理处、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公路管理局

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许可工作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2、航务管理局

负责辖区水路交通行业的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辖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重点水路交通建设,承担辖区水路交通运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业等行业管理职能。

3、地方铁路管理局

负责协调、统筹全县涉及铁路建设的相关工作。

4、运输管理处

负责道路运输经菅业务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施局运管科移交的职责。

5、交通稽查支队

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部、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市交通局交办的各项道路运输市场整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各种急、难、险、重的工作。

6、交通战备办公室

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等。

7、交通信息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交通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成果;负责交通网络平台和主枢纽指挥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交通服务热线日常技术保障和管理工作。

8、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重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监理和试验检测市场的管理,指导市级交通质监机构工作,对辖区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对辖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实施管理。

百度百科-交通局

天津旅游集团张大伟简历天津旅游集团董事长

1.天津旅游集团董事长

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恒大集团副总裁洪长龙,拥有丰富的工程监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经验,在项目管理和建筑研发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d设计。洪长龙,1967年出生于江西,恒大集团副总裁。先后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武汉科技大学,获学士土木工程硕士学位工程管理学士学位。负责集团的开发建设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管。

但是,洪长龙已经离开恒大。

2.天津旅游集团副总

1994年在国有企业中化集团天津分公司工作;2012年9月卸任中化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1月28日,海瑞公司注册成立,于学伟要求其亲属李良持股。

3.天津旅游集团董事长是谁

天津滨海旅游专线2号线每小时一班。

友友路2

东海轻轨路-国家海洋博物馆-妈祖文化园

开放时间:

工作日:8:00-17:00

周末:8点-18点

节假日:8点-19点

票价:2元,凭敬老爱老卡可免费乘坐公交车。

中途停车

东海路、雀巢公司、TEDA公交公司、南海路十三街、水立方(海辰路)、宝龙城、宝龙城幼儿园、红星田波、北师大附中、南湾公园、海洋博物馆公交站、妈祖文化园。

4.天津旅游集团副总经理

天津:开心每一天,津津有味,天津欢迎你!

天津宣传口号快乐每一天并享受它入选十大中国最佳旅游口号并且进入了前六。

开心每一天,津津有味是全市人民智慧的集合。从几十个候选口号中,不断筛选,市主要领导亲自把关,精彩出炉。快乐每一天是到达的方法,通往大路的路和推理之道。津津有味地享受不仅味道鲜美,而且具有文化gt;在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现代营销方式影响着人们酒香应该被很好地计划和宣传。人们希望通过天津的著名形象口号,将会吸引更多的游客来参观天津。它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不断整合天津旅游资源,增加天津s旅游宣传,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和行业监管,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接待国内外宾客。

:5.天津旅游集团董事长什么级别

1.工业类: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设备集团、天津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青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建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2.农林牧渔业:天津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农垦集团公司。

3.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投资与资产管理: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荣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津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TEDA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资

5.施工:天津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真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6.房地产开发:天津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交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8.商贸物流:天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尚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二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叶全华联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李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9.金融: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EDA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天津旅游控股集团

天津港保税区海嘉利工程有限公司原隶属于公安部武警部队学院,根据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学院、天津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军队企业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规定。公司已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逐步设立了多家分公司,已成为涵盖工程、仓储、物流、石油、化工、旅游、餐饮等业务的综合性企业。

7.天津旅游集团总经理

是。天津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企业。事实上,目前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或管理者的就业选择还是很多的。央企中也有旅游管理公司,也有很多其他所有制的旅游管理企业。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很大。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青岛市人事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人事部贯彻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涉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治安、交通、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环保监测、市政设施、市场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福利等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妥善安排好职工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补休。第五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人事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因工作性质或职责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的部门或单位,在国家未下达具体实施意见前,暂按标准工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或在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三)科研单位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特殊需要不能间断工作的;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在标准工时制度以外加班、加点的。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处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但属于第七条(四)项情况的,由于人员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安排职工相应补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第九条 1995年5月1日实施标准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市所辖各级各类学校,从1995年9月新学年开学时施行标准工时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如需推迟施行时间的,由各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第十条 经批准推迟施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原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是什么样的单位

法院是国家机关,实行的是同一工作时间,其中夏天适当有变化。法院工作时间为:早8:30-12:00;下午为:2:00-5:30分。

注:不同地区会由于时差问题工作时间段存在差异。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事业单位不能实行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的,可以调整安排周休息日。

人民法院非事业单位,为国家公务员单位。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准确的说,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三类: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____

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司法机关指法院、检察院。____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刚入职,法院和银行人员工资收入都差不了太多,但明显法院的工作,要比银行新人的工作轻松许多。银行新人一般都是柜员,或者是业务员、后勤辅助人员,工作强度大,任务重,十分辛苦,没有节假日。即使是稍有空闲,都是各类培训、学习,压根就没有私人空间和时间。年轻人不仅有事业,还有人生阅历和恋爱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银行人而且从前途发展上来讲,法院新入职人员都比较努力,最起码也要过了司法资格.

法院职务晋升上,可以走行政级别,副院长、院长;也可以走法官等级晋升道路,四等十二级的法官、高级法官等。综合能力强的走行政职务晋升,专业能力强的走法官等级道路,选择比较自由,而且发展前途都不错。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原固定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待遇

大学毕业,全国几百万的毕业生投入找工作的行列,想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竞争又大。尽管如此,每年依然有无数的大学生奔向“考公”,“考事”的浪潮。为了就是有一份稳定,福利待遇优厚的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究竟是怎样的呢,今天就让小编来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吧。

一、 工时制度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 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六一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是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工作中能得到适当的休整,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而制定的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明确,从199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2月1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部长尹蔚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上述3内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6、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2008年3月14日,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发[2008]24号),要求各区县、市级各部门重视带薪休假工作,严格执行休假规定,年初做好休假安排,保证休假制度落实。

2008年9月9日,西安市人事局转发《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人发[2008]101号),对有关事项作了明确。

1、对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2、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其人数(含未休满年休假的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3、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机关、事业单位应对当年退休人员优先安排年休假。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国家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对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病事假

病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所给予的假期。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出规定。事假指因私出国(境)、因私处理家庭事务等,目前除因私出国(境)外,对其它事假国家一直没有作统一规定。

(一)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作了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相关病假待遇问题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1981年第九期人事工作通信)明确:

1、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到15%,但提高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不能提高。

2、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3、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不适用退休退职等办法的通知》中对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病假待遇作了规定,参事室的参事和文史馆的馆员,不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参事室参事和文史馆馆员。

(三)事假及待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79]侨内字第30号)规定。

1、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

2、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

3、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予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

4、干部、工人以探亲名义申请出境,被批准后,即要求办理离职,或已出境在假期内,由其本人写信或托亲友代理要求离职的,均可允许,并按[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超过假期后提出要求离职的,可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发离职补助费。

5、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按所在单位在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出境无时间限制,但出境时间超过一年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提供我驻外使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四)其它事假

除因私出国(境)外的其它事假,目前国家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具体问题由单位依情况处理。

六、婚丧假

婚丧假是指国家为职工处理婚、丧事宜而规定的假期制度。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2月《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作了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女职工产假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和省、市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关怀和照顾,在产假及待遇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产假及待遇规定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丧葬补助费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我省的具体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字(1980)34号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亲属。

1、父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亲(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一次性抚恤金

(一)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7年5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

1、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根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等不同情况,参照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死亡性质确定,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工作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

2008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08]42号)规定。

1、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九、取暖降温补贴

1、取暖费

2、防暑降温费

十、医疗补贴

医疗补贴每人每月20元(其中98年底以前副局以上职务的人员因享受医疗费实报实销,所以不再给予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

从1998年1月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每人每月60元(市财发〔2000〕285号),财政全额拨款的随退休金发放。

国家假日办隶属于哪个部门(美国消息自由法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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