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感到疑惑,难道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么?强奸罪难道不是男人的专属罪名么?答案是如果你这也以为的,那你的思想就产生了偏差,事实上,女人和...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
看到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感到疑惑,难道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犯么?强奸罪难道不是男人的专属罪名么?答案是如果你这也以为的,那你的思想就产生了偏差,事实上,女人和男人一样,都可以构成强奸犯罪。
案件举例
2019年,29岁的张某男和46岁的杨某女在社交软件上通过聊天结识,两个人感情发展的非常迅速,很快从网上转到了线下见面,不久以后,张某男和杨某女就成了一对真正的恋人,并且开始了同居的生活关系。
因为杨某女的年纪大张某男很多,所以在一起后,杨某女为了彻底拴住小男友的心,对张某男总是言听计从,无论张某男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杨某女都是竭尽全力满足,哪怕是让她犯罪也是在所不辞。
2020年,张某男在社交平台上有认识了一位17岁的女网友,张某男通过一番花言巧语将小女网友约到了自己生活的县城游玩,并且还让杨某女假扮自己的母亲招待小女网友。
张某男约小女网友的目的当然并不单纯,他其实是想要诱骗小女网友和自己发生关系。为了让小女网友尽快放下戒心,所以将自己的真实目的告诉了杨某女,让杨某女帮助自己。
而杨某女为了满足男友很快答应了,在张某男将小女网友带到家中吃饭的时候,一直不停地向那位小女网友灌酒。在小女网友被灌醉之后,张某男趁机和小女网友发生了关系。
小女网友醒后,得知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很快就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案例中的张某男
《刑法》中有规定,无论是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还是使用其他手段,只要是未经过妇女的同意强行和妇女性关系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很显然,案件中的张某男在未征得小女网友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无疑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中的杨某女
那么案例中的杨某女有没有构成强奸犯罪呢?《刑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案例中的杨某女虽然只是负责灌醉小女网友,而张某男才是负责强奸,虽然杨某女不是强奸罪的实行犯,但是杨某女在明知张某男的目的下,仍然自愿帮助张某男实现犯罪目的,显然已经属于帮助犯,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不管是杨某女还是张某男都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区别只是张某男是实行犯主犯,杨某女是帮助犯从犯,同样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总而言之,妇女和谁发生关系应该由妇女自己决定,任何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强迫妇女意愿发生关系的行为都属于犯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分析:强奸罪的构成是:1.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3.主体要件般是男性;4.主观方面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男性强奸女性会被定为强奸罪,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就不能定性了呢?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知道的“强奸罪”的罪犯都是男人,受害人都是女性。但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关系的话,却没有办法定义为“强奸”。这就让一部分网友觉得很奇怪了,都是强迫对方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为什么女性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呢?
《刑法》规定“强奸犯”的犯罪主体是男人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刑法》里面对“强奸罪”早有解释,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关系的,或者是“强奸“14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这就说明了这种案子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施暴者则是男性。历朝历代这种案子里犯罪的都是男性,这也跟女性是弱势群体有关。即便到了现代社会立法的时候,也是将男性处在了比较强势的地位,认为女性不能强迫男人,所以将男性定为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而女性则成为了受害者。
女性不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法无明文规定不成罪”,女性强迫男性虽然也是犯罪行为,但是她们本身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要求,所以女性一般都不存在”强奸罪“。
虽说女性没有办法按照”强奸罪“论处,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给男性伤害,所以很多这几种案子会将其定义为”故意伤害罪“,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等。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的话,这种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或者是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只能说在定义“强奸罪”上男性着实比较吃亏,但是法律在惩罚罪犯的时候也会根据案件本身而量刑,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的人。
总结:罪名都是要根据法律法条来定的,但不管受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这都是一种犯罪行为,肯定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男人把女人骗进旅馆强制和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以威胁,强迫,非妇女意愿和妇女发生性行为的,都属于强奸,和未满14周岁了女生,无论对方是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而且强奸属于公诉案件,无法撤诉,强奸罪的追诉期为十年,哪怕就算你和她结婚了,只要对方有证据证明你在结婚之前强奸过她,你还是会被判刑
女方强行与男方发生了关系,那么男方可以告女方强奸罪吗?为什么?
女方强行与男方发生了关系,那么男方可以告女方强奸罪吗?答案是不能告强奸罪。强奸罪主要指男方强行与妻子以外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以及女人协助男人强奸,是强奸犯罪的共犯。
女方强行与男方发生关系,为什么不能吿女方强奸罪?
我理解有以下原因:
1.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妇女做为被强奸的对象,饱受男方欺凌和痛苦,甚至留下终身的阴影,再也看不到她灿烂的笑脸。
而强行与男方发生关系的女人,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而是随了妇女的意愿,把自已的意愿强加在男人身上获得快感。
2.由于女人生理构造的特殊性,没有男人的配合,哪怕是被动的配合,被迫的配合,女人要想完成与男人发生关系是不可能的。
因为男女性交,只有一方没有另一方是不可能的。只有一方身体的行为,离了另一方的身体接触是不可能的。只有女人的性行为,没有男人性行为的迎合是不可能的。
3.鉴于上述原因,我国《刑法》,只有男方强奸犯罪,以及女人协助男方强奸犯罪。除此之外,没有女人强奸罪。因此告女人是强奸罪是告错了。
那么女人强行与男方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我的回答,是的。犯的是强制猥亵罪。
什么是强制猥亵罪?是指强行搂抱,接吻,抠摸隐私敏感部位等情节严重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正时,删除流氓罪。强制猥亵罪与寻衅滋事罪单列。
强制猥亵罪的猥亵他人,犯罪主体既可是男人,也可是女人。不论男人对女人,还是女人对男人,只要强制猥亵就构成犯罪。
女人强行与男人发生关系,是强制猥亵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追究女人的刑事责任。
男人强行亲吻女人构成强奸吗
法律主观:
女人强奸男人不会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但是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男子进错酒店房间,女子误认为是情人发生性关系,此举动构成强奸罪吗?
四川德格县一男子在酒店住宿进错房间,发现床上躺着一陌生女子,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男子因涉嫌强奸被刑拘,德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其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男子违背了妇女意志,属于强奸行为强奸是在不知情或者没有经过被人的同意,就实施性行为,就算做强奸。这名男子在明知道自己走错房间,强奸了在这个房间的女性,这个房间的女性并不知情。该男子一直在法庭上说自己是无罪的并且这女的还是自己愿意的,还抱着自己,这名女子说自己喝醉了以为他是男友,谁说的是真话都不为人知。
虽然两个人都各执一词,法律判决他依然是属于强奸行为,该男子受到了应该有的惩罚。不管是这名男子如何狡辩,在事实面前他无力反驳,作为一名男性正经事不做净做这些龌龊事,像这种男性其实是毫无素质的,一个没有脑子且非常自私的人,像这种男的把女人不当回事随意践踏,中国不会让这种人逍遥法外。
《刑法》规定了女性有性自主的权利,即愿意跟谁发生性关系的选择权。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她想与自己的男友发生性关系,而错误地误以为了男子是其男友而与其发生的关系。这就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这起案例也给广大的女性同胞提了个醒,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出门在外,独自一人一定要锁好房门,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免一些犯罪分子趁虚而入。等到法律制裁终究是亡羊补牢,喝酒虽好,可不要贪杯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酒喝多了有些人就管不住自己的嘴,甚至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犯了法被判刑。
好了,关于“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男人强奸女人构成犯罪吗”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