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名词解释(教育法规 名词解释)
学前教育原理 填空题 1.家庭学前教育是由父母或家庭其他年长者在 家庭 中对子女实施的学前教育。 2.学前教育肩负着 保育和教育 学龄前儿童,促使他们在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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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名词解释
学前教育原理 填空题 1.家庭学前教育是由父母或家庭其他年长者在 家庭 中对子女实施的学前教育。 2.学前教育肩负着 保育和教育 学龄前儿童,促使他们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任务。 3.学前教育学的任务是研究学前教育现象和 规律 。 4.学前教育学研究常用的基本方法有 观察法 、文献法、调查法、实验法等。 5.近现代学前教育理论的产生,既是近现代社会变革、 社会 发展的产物,也是在中外历史上有关 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的思想遗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6.福禄培尔学前教育流派是因福禄培尔学前教育理论的传播、应用而形成,理论代表是 福禄培尔及其支持者。 7.中国近现代学前教育理论流派的特点是学习借鉴 国外学前教育理论 ,探索 中国化 的学前教育理论。 8.福禄培尔认为:人生来具有 活动 、认识、 艺术 、宗教等四种天赋活动本能。 9.蒙台梭利在儿童之家对幼儿所实施的教育包括四个方面,即肌肉训练、实际生活练习、 感官训练 和 初步知识教育 。 10.20世纪40年代,陈鹤琴将幼稚园的课程确定为五项,又称物质活动,即健康活动、社会活动、 科学活动 、 艺术活动 和 文学活动 。 1.弗洛依德认为“本我”实行的原则是快乐。 2.“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是《纲要》中 语言 领域教育的目标之一。 3.维果茨基认为,人的高级心理机能发展的根源在于 社会的交互作用 。 4.从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只是培养能适应社会的人,还要培养能促进社会与完善社会的人来看, 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 是儿童社会化的核心与关键。 5.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 看法观点 和 主张 。 6.幼儿美育是指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利用美的事物,通过各种审美途径来培养幼儿 感受美 、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和能力的教育活动。 7.儿童的主观能动性是指儿童对外界影响的 选择 、 吸收 和 消化 的主动反映能力。 8.皮亚杰认为,儿童思维中的自我中心的机制关键在于同化与顺化的 平衡 。 9.幼儿园教育目标的功能特点有: 价值规范性 ,普遍性,结果导向性, 可分析性 。 10.影响儿童身心发展的四个主要因素: 遗传 、环境、 学前教育 和儿童的自主建构。 11.学前教育目的是一定社会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及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状况确定的关于学前期儿童发展及其培养目标的 具体体现 。它反映一定社会对学前期儿童的要求,是学前教育工作的 出发点 和最终目标,也是制定学前教育目标、确定学前教育内容、选择学前教育方法、评价学前教育效果的 根本依据 。 12.从学前教育的目标体系来看, 活动教育目标 是实现学前教育目的最基本的目标要素。 13.品德心理结构主要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 道德行为 三个部分。 1.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结构主要包括 正确、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 、专业知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专业精神和 健康的身心素质。 2.区角活动目标的制定应注意:具体适应性,适度性,发展性。 3.托幼机构教育的特点是 特殊性 、普及性、计划性和专业性。 4.幼儿教师的角色演变经历了 “保姆”、“保育员”和教师的过程。 5.幼儿游戏的主要特点有:非功利性、自主性、愉悦性、虚构性。 6.幼儿园教学活动设计的一般步骤包括:活动时间与活动名称的确立、活动目标的制定、活动准备的设计、活动过程设计、活动延伸的设计五个部分构成。 7.区角活动的主要类型有:学习性区角活动,游戏性区角活动,学习与游戏融合性区角活动 。 8.幼儿园教学活动实施的主要方法包括:言语指导法,操作体验法, 演示范例法 。 9.评价幼儿园教学活动内容的合理性的维度主要有:内容的年龄适宜性、内容与目标的一致性、 内容的科学性 、内容的生活性、相关环境材料的适宜性、内容实际的完成情况。 10.幼儿园教学活动组织的形式根据活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集体教学、分组教学和个别教学三种形式。 11.观察者对区角活动观察情况的记录方式一般可分为: 文字描述性记录 和表格式。 12.幼儿教师的工作特点是 主动性和幼稚性、创造性、全面性和细致行 和 主体性 。 13. 游戏 是幼儿的基本活动,是幼儿通过模仿和想象,有目的、有意识、创造性地反映现实生活的活动,是人的社会活动的初级形式。 1.《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寄宿制幼儿园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3小时 。 2.家庭教育具有早期性、全面性、情感性 、渗透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学前教育具有社会性、群体性、计划性 和专业性的点。 3.从教育对象的角度来讲,家庭教育的教育对象具有 针对性 ,幼儿园的教育对象具有 群体性 。 4.就教育时间上来讲,家庭对于儿童的教育具有 长久性 。 5.在幼小衔接的内容上,要把儿童 能力 的发展和衔接作为重点。 6.幼儿园和家庭教育衔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 间接合作 ,一种是 直接合作 。 7.社区是介于 社会 和 团体 之间的社会实体。 8.决定一个班级内活动区数量的主要因素是 创设 。 9.学前教育衔接,就是指学前教育机构同 家庭 、 教师 以及 学前教育 同社区 教育 的衔接,保证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功能,和幼儿成长发展的连续性。 10.放大镜、天平、水箱等材料应投放在 科学 区。 11.幼小衔接的任务总的来讲,是要解决孩子的生理、 心理 以及 能力 上的不适应。 12.在学习方式上,幼儿园主要以 游戏 为主要学习形式,而小学主要的学习形式是 课堂 。 1.广义学前教育是指对出生到6岁或7岁的儿童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2.欧美发达国家创制出指称学前教育的新名词是ECCE 名词解释 1.学前教育 :广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出生到6周岁或7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狭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3-6周岁或7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2.学前教育学 :是以学前教育现象和学前教育问题为对象的一个研究领域,目的在于揭示学前教育的规律,阐述学前教育的原则、方法。 3.幼儿园 :是对3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4.家庭学前教育 :是由父母或家庭其他年长者在家庭中对学龄前子女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5.社会学前教育 :是由专职人员在由社会组织建立的专门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对学龄前儿童所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6.观察法 :是研究者借助感官或辅助仪器对研究对象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考察、记录以获取相关事实资料的研究方法。 7.文献法 :是通过搜集、查阅、整理已有的相关文献以获得研究对象资料的研究方法。 8.调查法 :是以访谈、问卷、测验等间接手段获取某一学前教育现象和问题的现状、成因、发展等方面资料,从而对研究对象的特征作出概况的研究方法,也是学前教育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9.实验法 :是根据研究假设,运用一定的人为手段,主动干预或控制对象的发生、发展过程,借助观察、测量等手段,探索、验证建议现象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简答题 1.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具有哪些特性? 学前教育的非排他性和排他性;学前教育的非竞争性和竞争性;学前教育的外溢性。 2.当代学前教育的发展有哪些特点? 保障儿童权利、促进教育民主是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政府干预学前教育的力度;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水平得到提高。 3.简述国外近现代有哪些学前教育理论流派。欧文学前教育理论流派:幼儿学校的基本原则是“尽量使小朋友快乐”,不责骂和不处罚儿童、教师表情亲切等教育原则。福禄培尔学前教育理论流派:基本原则是自我活动。蒙特梭利学前教育理论流派:学前教育的两条基本原则:自由与工作。进步主义学前教育理论流派:教育即经验的改组和改造、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教育要以儿童为中心,基本方法是“做中学”。苏联的学前教育理论流派 4.简述陈鹤琴活教育理论的核心观点。是针对拘泥于书本的旧教育而提出的。什么是“活教育”?简单地说一句,就是“不是的教育”。书本主义的教育就是的教育。活教育的目的论,活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的中国人”,他后来进一步提出要“做世界人”;活教育的课程论,他提出大自然大社会多是我们的活教材;活教育的方法论,主张活教法是在做中学,做中教,做中求进步。 1.简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各领域的目标。答:(1)健康领域目标:第一,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稳定、愉快。第二,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第三,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第四,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2)语言领域的目标:第一,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第二,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第三,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第四,喜欢听故事、看图书。第五,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3)社会领域目标:第一,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第二,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第三,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第四,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第五,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长、爱祖国。(4)科学领域目标:第一,对周围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第二,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第三,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第四,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数学的重要和有趣。第五,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5)艺术领域目标:第一,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第二,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和体验。第三,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2.什么是儿童发展?其基本特征是什么?答:儿童发展是指0——6、7周岁儿童的身心发生的质的变化。其特征包括:它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是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是连续性与阶段性的统一、具有个别差异、具有“关键期”。 3.分别简述幼儿体育、智育、德育、美育的基本原则答:体育的基本原则:1、全面发展的原则,2、安全原则,3、趣味性原则,4、教育性原则。智育的基本原则:1、直观性原则,2、“学”与“做”相结合的原则,3、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德育的基本原则:1、情感互动的原则,2、正面引导原则,3、实践练习原则,4、连续一致原则,5、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美育的基本原则:1、情感体验性原则,2、创造性原则,3、循序渐进原则。概括儿童观的演变过程。答:儿童观的形成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以及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儿童观。(1)古代的儿童观:儿童是小大人。(2)中世纪的儿童观:儿童是有罪的。(3) 文艺复兴时期的儿童观:从新人类观推导出新的儿童观。(4) 启蒙运动时期的儿童观,从洛克、裴斯泰洛奇、卢梭、蒙台梭利、杜威,儿童地位逐步上升,儿童中心观逐步确立。(5) 现代大众观念形态的儿童观:儿童是财产,儿童是投资,“国”本位、“家”本位、“神”本位和“人”本位的儿童观。简述儿童权利的含义、意义。答、儿童权利的含义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生存的权利,主要是指儿童生命权、健康权和接受医疗关怀的权利;二是受教育权和自主发展的权利,主要是指儿童有接受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并获得身心和谐、全面发展的权利;三是参与权,指儿童有参加家庭、社会和各种文化生活,并就与其发展有关的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权利;四是受保护权,每个儿童都有免受歧视、虐待和忽略的权利,孤儿、难民中的儿童等处境不利的儿童应受到特殊保护。儿童权利的意义:1、儿童身心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2、儿童身心、道德和社会性的发展需要健康、安全、和谐的气氛和不受任何歧视的环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心各方面发展的生活水平是儿童的权利。3、民族的文化及其价值观与儿童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各国和各地区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对儿童的发展有重要作用。4、国际合作有利于保障各国儿童的发展,国际社会应联合起来共同维护儿童的权益。5、受教育权是儿童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幼儿教师基本工作职责是什么,现代幼儿教师应承担哪些角色? 现代幼儿教师用哪个承担的角色有:(1)教育者(2)公共关系的协调者(3)幼儿游戏的伙伴 (4)幼儿的第二任母亲,也是幼儿的之心朋友 (5)既是学前教育实践者,也是学前教育理论的研究者和建构者 2.简述确定幼儿园活动主题的主要依据。 在主题选择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幼儿。幼儿的兴趣、需要、生活经验、原有的认知结构和水平等。(2)主题自身的特点。(3)教师。(4)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 3.简述幼儿园教学评定的内容 (1)评定教学目标;(2)评定教学内容;(3)评定教学过程;(4)评定教学方法、组织形式和教学手段;(5)评定教师 4.良好师幼关系的建构策略有哪些? (1)奠定师幼关系的良好基础。(2)以亲切、平等、尊重的态度积极主动地与幼儿交往。(3)与幼儿进行有效的沟通。(4)对幼儿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感兴趣。(5)宽容对待幼儿的过失。(6)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7)帮助幼儿摆脱不良行为习惯。 5.简述幼儿园各常见游戏活动的内容、功能及组织指导要注意的问题。 幼儿园常见的游戏:角色游戏;表演游戏;结构游戏;规则游戏。游戏的功能:促进幼儿认知发展;促进幼儿语言交往能力发展;促进幼儿感知运动发展组织指导要注意的问题:选择适合幼儿表演的文艺作品;帮助幼儿理解文艺作品;师幼共同创设表演游戏环境;表演游戏过程的组织与指导;表演游戏的观察和记录。 1.请解释幼儿园环境的概念,并举例说明。P225 答:幼儿园环境指幼儿园内部,包括幼儿园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1、幼儿园的物质环境是指幼儿园内影响身心发展的物化形态的教育条件,如园舍建筑、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教学器材、活动材料、环境布置、空间布局及绿化等有形的东西,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最基本保障。2、幼儿园的精神环境主要是指幼儿交往、活动所需要的软质环境,即幼儿生活与其中的幼儿园的心理氛围。它因园长的管理方式、人际关系、大众心理、教师的教育观念与行为、幼儿与物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是一种重要的潜在课程。 2.简要说明学前教育衔接。 P269 答:从广义上讲,幼小衔接是指帮助幼儿在已有经验和后续经验之间建立联系,或者超越已有的经验。 从狭义上讲,是指幼儿园要设置特殊教学内容,变换授课方式,和小学教育连接,开展以使幼儿能尽快适应小学教育为目的的幼儿园教育活动,促进幼儿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
教育法规 名词解释
给你找了点,看用得上不。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 犯罪 和 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 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 不停止 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 田径 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 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
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 法律形式规定 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儿童个体发展”的解释
一、儿童发展的内涵
综合考察历史上不同的儿童发展观,人们普遍认为正确的儿童发展观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儿童的发展是以个体的生物遗传素质为基础的
个体的生物遗传素质,指的是儿童个体从亲代的遗传的基因中得到的、同时具有人类和个体特性的生物机体因素。正是这一生物因素所特有的对内外环境刺激的自我调节机制,不停地创造了儿童生命过程中的种种变化。但是,遗传素质为儿童的发展只提供了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我们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发展可能性,是因为一方面遗传素质所具有的发展能力,并不会确定地转变为儿童发展的现实。因为儿童的身体和心理的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必要的外界条件。身体的发展要从外界吸收营养成分,而心理的发展,更需要有适当的外界刺激,才能调动起儿童机体的自我调节机制,使儿童获得某些发展。
另一方面,遗传素质转变为发展现实的过程,也并不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外在影响性质的过程,遗传素质自身具有蕴含着生物特点的自身演变规律。外界刺激并不能改变儿童机体的成熟规律,恰恰相反,这些规律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外部刺激可否转变为儿童发展。只有那些顺应了儿童发展规律、可以与儿童自我调节机制产生相互作用的外在刺激,才能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起作用。所以,旨在引导儿童发展的教育活动,就必须把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作为教育实践的重要原则。
(二)儿童的发展蕴含于儿童主体的活动之中
儿童的发展既不是一种先天存在于儿童机体内等待发现和发掘的结构或功能,也不仅仅是完全由外在环境刺激的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反映模式。儿童的发展,是作为一个生物和社会个体的儿童运用自我调节机制的活动结果,也就是说,儿童主体的活动是儿童发展的源泉。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儿童主体活动,是儿童依据自我调节的能力水平,对与自己有关系、也有意义的内外刺激进行反应的过程。在这一反应过程中,主体原有的发展水平和主体赋予外界刺激的意义,是制约活动的关键性因素。新生儿对语言内容不会产生反应;食物对饥饿的人更有意义。能够引起儿童反应的外界刺激,是那些儿童认为与己有关,愿把它们和自己原有的反应结构联系起来──或纳入原有结构,或用以改变原有结构的外部刺激。把外在刺激与自己原有反应结构之间建立联系,是儿童活动的实质。强调这一点,是为了避免一种常见的误解,即把儿童所参与的外在于儿童的客观活动过程,看做是儿童发展的根源。事实上,这种外在活动只是刺激的形式,儿童与这种刺激形式的相互作用过程,才是儿童主体的活动。所以,坐在教室里的学生,虽然都参加了课堂教学这一活动过程,但只有那些对课堂活动内容进行加工──认知、思考、与自己原有经验建立联系等的学生,课堂活动才会对他们的发展产生影响。这也是我们提倡教育活动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学生的感受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等原则的原因。
(三)实现发展是儿童的权利
实现发展是儿童的权利,这种观念在当代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共识。以往人们对儿童生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儿童的生命保护和健康保障方面。1989年底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了儿童“发展的权利”问题和保障措施。儿童发展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也得到很多的支持,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向他们提供教育机会。1990年9月“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指出:“最优先地重视儿童的权利、儿童的生存以及儿童的保护和发展。”“为所有儿童,不论他们的背景和性别,提供教育机会;使儿童做好准备以参与生产性就业和终身学习的机会,即通过职业培训,使儿童能在一种支持性的、培育性文化环境中长大成人。”在获得发展是儿童的基本权利,接受学校教育成为实现儿童发展权的重要保障的前提下,受教育也就当然地成为儿童的权利之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承认和尊重儿童的发展权、受教育权,有助于我们理解学生在实践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处理好师与生、教学内容与学生发展、教育活动与学生发展等的关系。
(四)把握儿童发展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1.儿童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变化”两个字就可以概括得了的。变化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表明儿童的状况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前后的差异,并不一定表明变化的意义。即变化在儿童的生长过程中,既可表现为进步,也可表现为退步。但发展是一个有方向、有价值选择成分的概念,即只有儿童身心的发展是沿着由简单到复杂、由初级到高级的序列演变时,我们才将这种变化称之为发展。而且其心理方面的变化,尤其是社会思想和行为方式方面的变化,则是以社会文化的主流价值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儿童社会性行为的发展方向。
2.儿童的发展是其生理成熟与生活的社会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生理成熟过程。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人的遗传基因和生理成熟过程不能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在人的生理成熟过程中,人的行为变化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一个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会如何思想与行动,不取决于这个人是什么人种,而取决于这个人以往的社会生活经验。也就是说,正常的生理素质和成熟过程,只为儿童个体的发展及其连续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它使儿童个体的发展成为可能,但这个条件还不够充分,实现儿童个体的发展,还必须有儿童个体生存的环境条件和儿童与环境条件的相互作用及其作用方式的参与。即儿童的生活环境以及儿童如何反应这个环境决定着儿童个体发展的现实性。在经历了同样的生理成熟过程后,印度狼孩与同龄其他儿童在思维、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别,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说明。
3.儿童的发展也不等同于儿童的学习和接受教育的过程。儿童的发展是一个量变与质变不断转化、互为基础的复杂过程,其中既包含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更以儿童个体知识结构、认知方式和个性心理特征的变化表现出来。自主学习与接受教育,只不过是个体和社会为促进个体发展而作出的努力。它们不可能代替发展本身,而且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未必一定会如愿以偿。因为,学习与教育作为发展的手段,是否真正有助于个体的发展,还要看其内容、方法和实践过程,是否能顺应儿童发展的规律;满足儿童发展的需要,其中所蕴含的关于儿童个体发展的价值标准,是否与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及其演变趋势相一致。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了解儿童的发展、研究教育问题的根本原因。
儿童发展问题是教育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儿童问题的认识差异,将会导致人们在处理教育实践问题时,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得到不同的教育结果。
总之,儿童的发展,是指儿童在其成长过程中,伴随着生理的逐渐成熟与社会生活经验增长的相互影响,其心理和生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变化过程。
二、儿童发展的特点
儿童的发展包括生理发展和心理发展两方面,即是其生理成熟与其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与变化的复杂过程。在这里,生理成熟是指儿童个体作为一个生物体,其生理结构和生理机能的发展是一种纯粹的生物性演变过程。而个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和演化过程,却是一个以个体的生理成熟为基础,并与其生理机能的发展混为一体、互为表里的过程。生理机能是人的外在心理品质和行为表现的内部生理机制。
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体,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生物学特点,而人类个体的发展变化,作为生物性个体与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也必然受到人类发展特点的制约,表现出特有的规律性。儿童发展的规律性,就是在儿童随其年龄增长、身体和心理变化中普遍存在的特点。概括而言,儿童发展表现出如下五种普遍特点。
(一)顺序性
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无论其身体的发展和心理的发展,都表现出一种稳定的顺序。例如,儿童身体发展方面,就整体结构的发展而言,其顺序是头部首先得到发展,而后是躯干和四肢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孩子越小,其头部在身高中比例越大的原因。在骨骼与肌肉的协调发展中,首先得到发展的是大骨骼与大肌肉,而后才是小骨骼与小肌肉群的发展与协调。所以,儿童行动能力的发展中,依照着翻身、坐、站、走和跑,然后才有可能写字、绘画等精细动作出现这样一种不变的顺序。儿童的认知和思维能力的发展,遵循着先具体后抽象的秩序。在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这种顺序是固定不变的。先前的发展变化,又是其顺序序列中紧随其后的发展和变化的基础,顺序性所具有的这一特点,使儿童身心发展成为一种连续的、不可逆转的过程。
(二)不平衡性
不平衡性,是指在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并不是完全与时间一致的匀速运动,在不同的年龄段,其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是有明显差异的。一般认为,新生儿(出生第一年)与青春期(13.14岁~15.16岁),是儿童身心发展的两个高速发展期。不平衡性,是指在儿童发展过程中身体和心理发展并不完全协调、统一的现象。就儿童发展的整体而言,生理成熟是先于心理成熟的。十几岁的孩子就其身体发育来看,已经很接近成人的水平了,而其心理的成熟程度,却要比成人低得多。但就某个具体方面而言,也有可能表现心理能力不受生理成熟条件控制的情况。例如,3~5岁的儿童的语言掌握能力和记忆能力,往往优于成年人的水平。
(三)阶段性
儿童发展的阶段性,指在儿童发展的连续过程中,在不同年龄阶段会表现出某些稳定的、共同的典型特点。这些特点无论从表现方式上、发展速度上,以及发展的结构方面,与其他阶段相比较,都会具有相当不同的特征。这种情况,又被称之为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例如,在学龄前的幼儿阶段,儿童认识事物的能力,主要的特点是易于形成与实物相对应的、单个的概念,而到了儿童时期,儿童的认识能力,已发展到了可以了解和掌握事物间联系的程度,但是这种联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具体事物的帮助。只有到了青年时期,人的认识能力才开始以抽象概念为基础,逻辑思维才成为人的认识能力的根本性特点。
(四)个别差异性
发展的个别差异性,是指在儿童发展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前提下,个体与整体相比较,每一具体儿童的身心发展,在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方面,都可能会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种表现于个体发展方面的差异性,来源于个体遗传素质和生活环境的差别。例如,同样年龄的儿童,在身高方面有明显的高矮之分。同年龄的儿童,也会由于他们各自神经过程灵活性的差别,在学习中表现出注意力的持久性、知觉的广度方面的差异。儿童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个别差异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生物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结果还是来自环境和教育的差别。而且环境和教育的影响,还能对遗传素质的优势与不足起到一定发挥与弥补作用。俗话所说的“勤能补拙”,就是对二者关系的一种经验总结。这一规律也是实行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原则的基础。
(五)分化与互补的协调性
儿童的各种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发展、成熟,虽然依赖于明确分化的生理机能的作用,但在总体发展水平方面,却又表现出一定的机能互补性特点,以协调人的各种能力,使其尽可能地适应自己的生活环境。这种协调性,是具有生理缺陷的儿童发展的重要保障,使这些儿童不至于因某种生理机能的缺陷,而严重地阻碍其整体发展水平的实现。这一规律,也是对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的重要依据。例如,对于听力障碍的儿童,可以通过发展其对人讲话时口型变化的精细感知能力,来与对方沟通。而听力正常人的这种潜在能力,往往被更容易实现交流的其他方式所抑制了。
以上这五种规律性的特点,从总体上概括出了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本质性的表现。从总体上把握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规律所反映出的一些更为深刻的内容,即儿童的生理成熟先于其心理的成熟;每一年龄阶段儿童发展水平、特点的充分实现,将有助于其后的发展,否则,下一阶段的发展将会受到一定阻碍;儿童的身心发展,归根结底是儿童个体的发展,尊重和顺应儿童个体发展的差异性,是促进儿童整体发展水平的丰富性的根本道路。
三、教育与儿童的发展
教育学探讨和研究儿童发展问题,其目的不止于揭示儿童发展的事实本身,而是要为现实的教育服务,使我们的教育活动减少盲目性和主观性的干扰,为儿童的发展创造出更生动、更具感染力的环境条件,从而加快儿童身心发展的速度,优化其发展的结构,让儿童的发展能够更多地展现出丰富多彩的时代特征和个性特征。
教育与儿童发展之间是一种主从关系,其中儿童的发展是主,学校教育只是从属于儿童发展,为儿童发展服务的;它们之间也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儿童发展是源于人类本性的目标实现过程,而教育仅是实现发展的特殊手段,其特殊性,恰恰表现于教育活动的目的设置、方法和内容的选择,都是以对儿童身心发展的科学性认识为基础的,因为它考虑到、并顺应了儿童发展的规律,所以,与同样能够对儿童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遗传素质、家庭环境和一般性的社会人文地理条件等相比较,教育的影响力量更强大,更具有决定性。所以我们说,教育在儿童的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但是,教育加速儿童身心发展的善良本意能否转化为现实,除了受制于教育是否真实地了解和顺应了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外,还取决于教育工作者是否正确理解了社会生活,提供给学生的教育内容、方法等是否真正地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求,从而使其与学生的实际发展需求相一致,即教育的科学性,是减少儿童发展中儿童自我对环境反映的盲目性、歧意性的有效保证。教育的科学性对儿童的身心发展的具体影响作用,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一)教育目标要真实反映社会的要求
教育目标的确定,要以真实地反映社会的时代性价值标准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为基础。只有这种具有时代感的教育目标,才能与学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对发展的需求相一致,才能与学生在现实社会中所形成的对发展目标的需求相一致,才能使学生个体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社会对个体素质的需求协调一致。反之,落后、陈旧的教育目标,往往会造成学生个体发展的过程中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发展水平的低下和个人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
(二)在成熟的基础上引导发展
科学的教育,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处理好尊重成熟与引导发展的矛盾。儿童身心发展的顺序性、阶段性等特点表明,在儿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活动内容和教育要求,不能超越儿童生理机能发展水平的支持作用,更不能要求儿童、包括那些看起来“已经长大成人”了的孩子们,像大人一样做事与思考,拔苗助长是教育的大忌。但只是顺应儿童的成熟、反映儿童已有的发展,并不是教育的本意。科学的教育活动,要辩证地对待儿童的成熟与发展的关系。走在发展的前面,引导儿童发展的教育,是能够将复杂的知识、技能转化为儿童能力所能接受的形式交给儿童。让这些复杂的知识参与到学生的知识结构中,并改变原有的结构或特点,使儿童达到发展。如此,儿童的发展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就会沿着“加速教育──掌握──类化──发展”这样一条路线前进。教育引导儿童的发展才会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关于这一问题,历史上曾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成熟优势论与学习优势论。成熟优势论强调作为发展物质前提的儿童机体的成熟准备,认为没有成熟作为基础,儿童的学习对其发展的影响作用很小。而有了成熟的准备后,儿童的学习就可对其发展产生事半功倍的影响力。学习优势论则认为,儿童发展的巨大潜力能否变为现实,决定性因素是后天的环境条件和在这种条件下儿童所接受的学习和训练指导。人的社会性发展都是后天习得的,所以学习才是影响儿童发展的优势因素。事实上,成熟与学习都是儿童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是两者各自所起的作用不同。成熟决定着发展的可能性,而学习则把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一般说来,二者对儿童发展的作用在不同的年龄段是不同的。成熟的影响力与年龄成反比,学习的影响力与年龄成正比。
(三)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个性发展
科学的教育,要处理好注重整体教育与允许儿童个体充分地展现个人发展的独特性的关系。教育与教学活动,是一种整体发展的集体活动过程。在活动的过程中,我们以受教育的儿童整体情况为基础,选择适宜的内容和方法,以整体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确定发展的任务,为下一阶段的发展作准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儿童个体的差异性和个体的发展的特殊性。儿童身心的发展具有个别差异性的规律表明,涉及到具体的单个儿童的发展,个体之间在发展方面所表现出的差异性是显著的、普遍的。每一个儿童的发展,都具有其明显的个性特点,表现出自己特殊的发展情况。两个儿童完全一样的发展,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忽略了个体的差异和个体的发展,去追求整体发展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在设计教育活动时,要考虑到个体的差异,给个体发展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让儿童在发展中形成丰富多采的个性特点,使儿童的整体发展更有潜力和活力。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小学班级的人数,其目的就是使教师能够给每个学生更多的具体的关注。
(四)尊重和发挥儿童的主体性
在教育过程中,儿童既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但是,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是尤为重要的特点,因为接受教育也必须以学生主体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往的教育理论强调学生是被塑造的客体,是外在于社会对人才规格的需求──教育目标的被动承载者。其结果是忽视甚至抑制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
现代儿童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儿童主体的自我调节活动。外界的环境刺激,只有被主体选择,成为主体的反应对象时,才会对主体的发展产生影响。这里对反应活动产生与否的决定性选择,是儿童根据自己感觉到的外在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性质而做出的,是自己的活动过程。教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意义,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儿童选择的范围,并引导儿童正确地认识外在环境因素对自身的价值。这也是与其他外在因素相比较,教育对儿童发展能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教育只是帮助儿童作出选择,却不能代替他们做出选择。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教育过程中要尊重和发挥儿童的主体性。事实上教育对儿童发展的主导作用,只有真正尊重了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时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成功,毕竟要以教育目标在儿童发展的结果中得到体现为标准。所以,在儿童发展过程中,教育活动与儿童主体性二者的作用是相互依存的。
教育过程中如何尊重和发挥儿童的主体性,在不同的情况下,由于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不同,具体方法上会有很大的变化。在此只提出几项基本的原则。
1.要尊重儿童的感受
虽然我们都知道,学习的主体是学生,但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们常常更多关注的是教育活动的内容、性质、组织形式等本身的意义,而很少关注它们对学生而言是什么意义,即学生自己是如何看待、感受和评价这些东西与自己的关系的。可这一点又恰恰是决定教育作用的关键。
试想,如果学生认为我们对他们讲述的知识是不真实的、不现实的或者根本就是错的,根本就听不懂,他们会把这些知识纳入到自己的知识结构中去吗?如果活动过程让学生感到自己是被忽视、被排斥的,学生会把这个活动看做是自己的活动而进行相应的反应吗?所以,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时时关心学生在活动中的感受,并以他们的感受为依据来选择教育内容的展示方法、教育要求的表达方法和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等等。要做到这一点,平时就要多关心学生,要经常设身处地地为学生着想,也要与学生有更多的课外交流机会。
2.要尊重儿童的选择
对外界刺激的选择反应是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征之一。现代儿童发展理论,把儿童的发展看做发展主体不断自我构建的过程。也就是说儿童的发展首先是一个动态的自我塑造的过程,而发展的结果,取决于发展过程中主体在构建过程中对于反应什么和如何反应等作出的所有选择。
儿童发展的差别与儿童的充分发展,都与发展主体的选择性相关联。教育活动中要给学生留有选择的余地,就是给学生展现个性的和按个性特点进行发展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从内容到方法和组织形式方面,都要给学生留有选择的余地,让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在学习内容上有所偏重,在学习方法上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点对小学阶段儿童的发展尤为重要。
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往往觉得小学生,尤其低年级学生,正处在各种倾向性形成的过程中,而他们又很缺乏判断和选择能力,教育中就应严格地控制他们的所作所为。例如,有的数学教师教学生解算术题时,只教自认为是最好的一种方法,并要求学生一步步严格地按老师规定的程序去做题。违反程序的为错,用其他方法得出正确的答案也算错。学生的选择权完全被剥夺了。这种做法,不仅抑制了学生个性的表现,造成学生对事物认识的局限问题──任何事物只会有惟一正确的可能性,而且会损害学生的自信心,对以后的发展造成阻碍。
在不违背教育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允许和尊重学生在活动中表现出的选择性,支持每一个学生按自己的特点去发展。这是实现提高国民素质这一根本性教育目标的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依据自身特点做出选择的发展。
3.要鼓励学生的创造
严格地说,创造性也是一种选择,但它是一种与众不同、承前启后的选择。创造的实质是人对自身行为可能性的新发现、新尝试。创造是人的潜在能力得以发挥的根本途径,也是个人发展与人类进步的根本途径。
学生在学校中的学习活动,不只是接受教师传递的知识和服从教育要求的过程,同时也是学生自主地探索世界、感受社会的过程;学习的结果,也不仅仅是掌握知识,还要形成科学精神和恰当的生活态度。否定学生创造性的教育,会造成学生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的僵化。在学习中否定学生的自主性、创造性,会让学生直观地感到,人在世界中是没有什么作为的,世界也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在他们的活动中,他们一再被告知世界就是这样的,有它自己固定的规则,只有按这一思维原则去看待世界,去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是可行的;来自于自我感受和思考的东西,常常被认为是可笑的荒谬的。在这样一种被否定加自我否定的感受下,学生是不可能领会到认识是无止境的,真理是不断发展的,文明是人类创造的,自己也具有这种创造能力的道理的。一个不会选择与创造、也没有责任感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
教育的首要作用之一是使人类有能力掌握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从小学起,就鼓励学生创造性能力的发挥。让他们能经常地体验到与众不同的想法或做法给自己带来的变化;看到自己反常规做法对所涉及事件的影响,从而体验到人存在的作用和意义,逐渐形成自我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挖掘自己发展的潜力。我们要警惕:抑制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将造成学生发展潜力的浪费。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里的公共知识是什么意思啊,都会考哪些内容?
江苏省教师招聘考试因为不是统考,由各地市自行组织,其中各地市有的是统考,有的是统考+个别区自行组织,有的是各个区自行组织,这样也就没有统一的笔试备考大纲。
在各地的教师招考中,有的会考教育基础知识,有的考教育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还有的会考学科知识,不少考生就会咨询这几者的区别在哪,今天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教育基础知识
教育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还包括教师能力,德育,课程,教育法规和班主任工作这几块,客观题以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为主,主观题以德育,课程为主。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有:时政、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天文、地理、宗教、行政、文学、艺术、数学、历史、科技等。
★学科知识
一般学科知识是考察报考职位所在地区对应的高中阶段现行教材知识及本专业理论知识。部分地区考的是报考相应学段的难度。关于学科方面的备考大纲本专栏已出:语文、数学、英语、学前,其他科目会陆续发出。
今天就谈谈教育基础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方式。
考察内容
1、教育基础知识
教育基础知识一般考查的内容较为固定,可以参考**省教师招聘考试大纲
**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
教育公共基础笔试和复习大纲
本大纲仅供参加**省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公共科目——《教育公共基础笔试》的考生复习和考试时参考。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教育公共基础笔试》题型包括选择、判断简析、案例分析、阅读分析和论述五种类型。
第一部分?教育学基础
一、教育与教育学
(一)教育的概念、教育的要素、教育的形态、教育的本质、教育的基本规律
(二)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三)教育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教育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的含义、教育功能的类型、教育的个体功能与社会功能、教育功能的限制
(二)影响教育功能发挥的因素
三、教育的目的
(一)教育目的的含义、教育目的的功能
(二)确立教育目的的依据、教育目的确立中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的教育目的及其理论基础、我国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内容
四、教师与学生
(一)教师的定义、教师的角色、教师的基本素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及途径
(二)学生的定义、学生的本质特点、学生发展的规律
(三)教育过程中的教师与学生、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
五、课程
(一)课程的含义、课程理论及课程理论流派、课程的类型、课程的组织、课程的管理
(二)我国课程改革的回顾、新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课程标准及其地位、作用和特点
(三)新课程带来的变革
六、课堂教学
(一)教学的含义、教学理论及教学理论流派
(二)课堂教学设计的含义、基本程序、主要模式、内容和方法
(三)教学策略的含义、常用的课堂教学策略
七、学校德育
(一)德育的含义、功能及地位
(二)德育过程的含义、德育过程与教学过程和思想品德形成的关系、德育过程的理论、德育过程的规律
(三)德育的任务、目标、内容与课程
(四)德育的原则、途径与方法
八、班级管理与班主任工作
(一)班级的含义与特点、班级的历史发展、班级的结构与功能、班级的发育过程
(二)班级管理的内容、原则与方法
(三)班主任的角色、任务、职责与素质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
一、心理发展与教育
(一)心理发展的概念、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心理发展的理论: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埃里克森的心理发展阶段理论、维果茨基的认知发展理论
(三)早期教育与心理发展、准备状态与心理发展、教育如何促进心理的发展
(四)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发展与教育
二、学习与学习理论
(一)学习的含义、人类学习与动物学习的重要区别、学生学习的特点
(二)学习理论: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认知结构学习理论、掌握学习和指导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三、学习的迁移,记忆和遗忘
(一)学习迁移的含义、学习迁移的种类、影响学习迁移的主要因素、学习迁移的促进
(二)记忆的含义、记忆的三种存储模式
(三)遗忘的含义、主要规律、产生原因及克服遗忘的策略
四、学习策略与不同类型的学习
(一)学习策略的定义、分类、特点、学习策略的发展、一般的学习策略及其培养
(二)知识的含义、知识学习的一般心理过程、知识的分类与学习
(三)技能的含义与种类、影响技能形成的因素、动作技能形成的阶段
(四)解决问题的历程、影响学生解决问题的主要心理因素、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品德与道德的界定、品德的心理结构、科尔伯格品德发展阶段的理论、道德教育的基本观点
五、影响学习的心理因素
(一)学习动机的概念、学习动机对学习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学习动机的激发与培养
(二)归因与归因方式、维纳的归因理论、归因对学生学习的影响、引导合理归因
(三)注意的含义、学生注意的组织与培养
六、个别差异与教育
(一)人格差异的含义、人格差异与教育
(二)认知风格差异的含义、场依存与场独立、整体性策略与系列性策略、内倾与外倾
(三)学困生的含义、学困生与优生知识水平的差异、学困生的教育措施
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一)心理健康的含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义、学校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方法
第三部分?教育法学
一、法与教育法
(一)法的含义、法的特征、法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规的含义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类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权利和义务的含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类型、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类型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教育道德的含义、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的比较、教育道德的作用
(四)教育政策的含义、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四、教育法制过程
(一)教育立法的含义、原则;教育立法体制与立法主体权限;教育立法的程序
(二)教育法规实施的含义、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教育法规的效力与解释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地位、原则、内容与方式
(四)法律制裁的含义、违法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制裁的方式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归责要件、归责原则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
(三)学校(包括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责任、学校对教师的侵权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学校和教师的侵权责任、社会其他主体对学校和教师或学生的侵权责任
六、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一)学生权利的含义、主要内容
(二)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学生财产权的维护、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七、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教师权利的性质
(二)教师权利的内容:教师的职业权利、教师的一般权利
(三)教师权利的维护:教师教育权利的维护、教师人身权利的维护
八、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特征、渠道、基本原则;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
第四部分?教师职业道德
一、教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教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和结构
(二)职业道德在教师素养中的地位、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二、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二)爱岗敬业
(三)关爱学生
(四)教书育人
(五)为人师表
(六)终身学习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养成
(一)教师职业道德养成的含义
(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三)教师职业道德的自我养成
(四)教师职业道德管理
以上内容各部分在江苏各市教师招聘考试侧重点各有不同,如南京在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考查较少。 2、公共基础知识包含天文地理、法律科技、人文常识、时事政治等,考查范围广。如南京教师招聘考试可能会考到时事政治、南京人文历史、百科常识等等内容。
二、考察题型教育基础知识的考查题型涵盖单选、多选、填空、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辨析和教育作文。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几种,一般不会全部出现。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题型一般以选择、判断、填空为主。 江苏部分城市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基础知识考情(参考历年考试,每年考情具体变动请看公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公民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享有。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 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
壬子癸丑学制名词解释
壬子癸丑学制名词解释是:是民国时期的设置的第一个学制,1912—1913年学制。
仿照日本设立的学制。学制分三段四级。保持小学到大学教育为主,干坚持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整体结构。义务教育共4年。
小学允许男女同校,中学设立专门女子中学。大学设置。大学预科本科大学院三个层次。发展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设置实业教育和师范教育学校。优点是:学制的总年限缩短,有利于普及教育。
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需求。教学内容方面德智体都要发展。尊重女子,提升了女子地位。取消了毕业生奖励出身。消除了教育当中的封建等级性规定一年要度过三个学期。缺点是小学过长,中学过短,偏重升学,忽视就业。
设置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系统;第一次规定男女同校,废除读经,充实了自然科学的内容,并将学堂改为学校;首次承认女子有受教育权的现代学制。癸卯学制中国开始实施的第一个现代学制,以日本为蓝本,主要承袭了日本的学制,反映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规定男女不许同校,轻视女子教育;班级授课制在清政府颁布癸卯学制后,才在全国广泛推广;重视读经,封建性明显。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以下的特点:
(1)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宪法规定的,任何人都不能不经过法定的程序随意地进行更改。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地进行限制和剥夺;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的借口不去履行,否则都是违反宪法的规定的。
(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公民至关重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这主要表现在一般法律中规定公民的一般权利与义务是在宪法规定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只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或承担的必不可少的最根本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公民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一般法律规定的。
(3)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这两个主体的基本关系。由于权利和义务总是彼此对应和共生的,权利的大小、范围与义务的大小、范围是完全相等的,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对应着享有什么样的义务,有多少权利也就相应的有多少义务。凡宪法确定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相对应的基本义务就要由国家机关予以履行,国家机关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切实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是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不能不顾宪法的规定而任意剥夺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够放任其他组织和个人任意剥夺和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什么是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你会多少?2019年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必考考点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一般权利
(1)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3.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
1.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2.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
3.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
4.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5.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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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版《法律基础知识》宪法知识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答案:B
2.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B
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答案:C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答案:D
5.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D
6.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答案:C
7.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公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关于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美国法律,安娜应该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
A.联邦最高法院
B.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
C.佐治亚州地区法院
D.联邦权利申诉法院
答案:B
8.下列哪一选项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
A.宪法文件的有无
B.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C.制定程序的严格与否
D.宪法典的有无
答案:D
9.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副主席
C.军委副主席
D.国务院副总理?
答案:B
10.下列法律中,哪一部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答案:C
11.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根据选举法,该委员会受下列哪一机构的领导?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C.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D.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
答案:B
1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矿藏和水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B.在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公布
C.货币发行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之一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中央军委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答案:C
1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案:C
14.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B.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答案:D
15.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违法原则
D.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辅
答案:C
16.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
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
答案:B
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
1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答案:C
1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答案:D
2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答案:C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答案:C
22.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
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
答案:AB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答案:AB
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答案:ABC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A.外交部副部长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D.审计署审计长
答案:BD
60.根据《宪法》的规定,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即可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B.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C.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D.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答案:AB
6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
答案:BCD
62.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
A.言论自由
B.出版自由
C.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ABC
63.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尊严?
A.公民的姓名权
B.公民的肖像权?
C.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D.公民的荣誉权 ?
答案:ABCD
64.《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答案:AC
65.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规定?
A.必须有负责人
B.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C.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
答案:ABC
5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宪法判例
答案:ABC
6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A.受教育权
B.财产权
C.继承权
D.劳动权
答案:BC
6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答案:AC
63.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B.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C.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D.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答案:ABCD
6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57.当代宪法呈现出多种发展趋势,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
A.行政权力扩大
B.中央权力扩大
C.议会主权
D.地方自治
答案:AB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答案:AD
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应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
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
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
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答案:ABCD
6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答案:BD
62.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答案:ABD
5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
A.专门委员会
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C.审计机关
D.区公所
答案:B
58.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答案:CD
59.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答案:ABD
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D
61.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答案:A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答案:ACD
5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
D.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答案:CD
55.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下列哪些自由?
A.言论、新闻、出版自由
B.通讯自由
C.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
D.公开传教的自由
答案:ABCD
56.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答案:ABCD
57.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
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答案 ABD
58.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B.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
C.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答案:ABD
40.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
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答案:AD

好了,今天关于“受教育权名词解释”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受教育权名词解释”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