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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在车祸中,腿断掉在法律上算轻伤还是重伤)

打架用刀把别人耳朵砍伤了,缝好了,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重伤二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

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的今日更新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了解它的最新技术。

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在车祸中,腿断掉在法律上算轻伤还是重伤)

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

打架用刀把别人耳朵砍伤了,缝好了,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重伤二级: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轻伤一级: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轻伤二级:1)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在车祸中,腿断掉在法律上算轻伤还是重伤

在车祸中,腿断掉在法律上重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重伤二级: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扩展资料:

重伤量刑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有关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学上的重伤概念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4 视器视力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5 颈部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6 胸部损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是怎样的

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 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

c)偏瘫、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 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 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面积累计达面部 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

c)双眼盲目 4 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 10o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

d)双眼偏盲; 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 3 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 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 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7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

g)股骨干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 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 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 4 趾。

o)两足 5 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10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 以上。

5.12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或者 IIIo面积达 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或者 IIIo面积达 10%; 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 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

e)挤压综合征( II 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 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

扩展资料: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等级划分标准

一、司法鉴定伤情等级划分等级是什么?

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1)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2)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二、什么伤残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划分伤情等级。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三、伤残鉴定多久出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受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综上所述,在打架斗殴事件中,公安机关处理的时候,会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是构成轻伤,就要立案,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伤情鉴定大致分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分为两级。如果是轻微伤,则不构成刑事案件,办案人员会在双方之间进行民事赔偿调解。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于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的鉴定主体,实际上鉴定委托的主体一般为案件主办单位,而对伤情的鉴定实际由法医进行。

一、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几级?

1、入罪的故意伤害分四级,具体划分为轻伤一级、二级,重伤一级、二级。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二、故意伤害伤情鉴定程序

1、由公安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3、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三、故意伤害伤情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鉴定书错误摘录原始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作为故意伤害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其制作要求必须客观、规范。如白某申诉案,原案据以定罪的鉴定书将“015181号”X线片报告误摘录为“05181号”X线片报告,导致申诉人误认为鉴定意见未依据本人的病历资料,久访不息。

2、鉴定书书写、论证不全面、不科学。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47条规定,鉴定文书要求格式规范、文字简练、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在调研中发现,部分案件据以定罪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以下共性问题:检验不全面,在“检查所见”部分仅有会诊意见,无鉴定人阅片记录,并且未将送检材料X线片列为检验范围;分析说明不科学,检验对象与鉴定依据不一致,但又未对两者的相关性作出任何解释说明;鉴定书未载明送检材料,无法审查“书证摘要”是否属实;CT检查未载明日期,无法分析此片与外伤的关系等。

3、送检材料不齐全。送检材料是鉴定意见作出的重要依据,送检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全面、不科学甚至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如卢某申诉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鉴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片,两次的鉴定意见均是依据被害人出院后第二次入住其他医院(已与案发时间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线片,结论为:右侧第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在被告人一直反映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病历不是原始病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初次入院所拍的CT片也显示“右侧第11肋骨骨折”,由此导致申诉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4、理解、适用标准不统一。为确保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化、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虽然对各类伤情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伤情理解、适用标准不同的情况,造成鉴定意见截然不同。如陈某申诉案,原案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诉讼期间由三个不同鉴定机构进行了三次鉴定,由于对相同的伤情符合哪种伤情标准理解、适用不一致,三个鉴定意见相差甚远。法院最终依据重伤判决,被告人陈某对此申诉不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在车祸中,腿断掉在法律上算轻伤还是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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