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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一、申报条件 1.购房时间: 1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购房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内; 2申请购买新...

对于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最新2024的问题,我有一些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孝感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孝感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1.购房时间: 1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购房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内; 2申请购买新建商品房为商铺的契税补贴,购房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内; 3申请首套房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内。 2.购房区域:城区东至 107 国道外迁线、南至新 316 国道、 西至_河、北至长兴三路范围内以及临空经济区和汉孝产业园。 3.购房面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不超过 144m 2,购买新 建商品房为商铺不限面积。

二、补贴标准 1.新建商品房(住房和商铺)缴交契税给予 100%补贴; 2.首套房购房补贴 200 元/m 2,补贴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3.对符合国家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补贴 1 万元。 4.孝感市直、孝南区根据《2022 年孝感市事业单位人才引 进公告》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按全日制博 士研究生 10 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 万元、本科生 3 万元发放购房补贴。

三、申请材料 1.《孝感中心城区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购房人实名银行卡; 4.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购房款交款凭证; 5.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6.二孩三孩家庭(有一名子女未满 18 岁)购房补贴申请须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 7.申请引进人才购房补贴需提供引进人才在职证明及学历 证书。

四、业务受理 孝感市民之家一楼西一区 19、20 号窗口,咨询电话: 2281698。

五、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人才购房补贴和多孩家庭补贴根据相关主管部 门审核进度按月发放)。

六、工作流程 购房人提交申请资料—住建窗口受理--市税务局、市委人才 办、市卫健委审核—市住建局复核发放—市财政局复核结算。

七、注意事项 1.购房交款凭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及购房合同签订、 提交、备案时间均应在政策有效期内。 2.购房款交款凭证指预售资金监管专用 pos 机票据或银行 进账单,且必须以购房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实名账户交款。 3.享受首套房购房补贴或引进人才补贴后不得办理购房合 同备案撤销、变更手续;首套房指所购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在孝感 中心城区的唯一住房(无其他已登记办证或签订网签合同的住 房);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4.商铺的认定,以契税完税证明及预售许可证记载为准,公 寓、办公用房等不在补贴范围。 5.根据《2022 年孝感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公告》(孝组文 〔2022〕76 号)规定,由孝感市、孝南区两级人才办引进的人 才,其购房补贴由住建窗口受理后转交市委人才办统一审核认 定。 6.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购房家庭,由住建窗口受理后转 交市卫健委统一审核认定。 7.团购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持 10 人以上(含 10 人)的团购协 议,报市住建局审核认定。 8.在实行的所有购房补贴中,除契税补贴和多孩家庭购房补 贴外,其他补贴政策只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9.购房补贴业务申请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逾期视 为自动放弃。 10.对于伪造申请资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 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列入不诚信名单。

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7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增值税+房产税又有新政策执行。

1 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5日

实际上,24号公告的发布,是全面落实2021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会议确定,

一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2《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新政解读

(一)增值税政策

1.具体关键词

(1)适用主体:住房租赁企业

(2)承租对象限制:向个人出租

(3)出租标的物:住房

(4)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6)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还是适用征收率5%,2021年10月1日后(含),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补充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按年收租金,不考虑特殊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7月1日先预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前收,适用征收率5%;

如果合同约定第一年的租金在2021年10月1日后(含)收,适用征收率1.5%;

(二)房产税政策

1.政策关键词

(1)适用主体:对企事业单位

(2)承租对象限制: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3)出租对象:住房

(4)政策内容: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5)政策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起

2.提前应对

(1)合同:需要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10月1日前,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补充房产税(从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案例企业向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租赁期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不考虑特殊情况,则:2021年7月1日-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2021年10月1日后(含)的租金,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 最新增值税现行税率表

增值税免税项目及不征收收入

4 现行房产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房产税具体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大家学习记忆,为您梳理成了思维导图:

东莞到2025年力争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15万套

2月8日,广东东莞住建局发布了《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1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筹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筹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在房源筹集方面,东莞住建局提到,结合东莞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具体筹集渠道包括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鼓励盘活存量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等。

另外,《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用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税费支持以及资金支持、金融自持。

其中,用地支持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土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四是产业园区中职工数量较多、过渡性住房需求迫切的优质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占比,其中,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意见稿》提到,规模大、社会效益好且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管理,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另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他政策从其规定。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同时,东莞住建局提出,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未获得上级资金(足额)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可按以下方式安排资金补助:涉及新建、改建、翻新改造或增设配套设施等情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享受建设补助。

其中,对市财政全额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可从市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对镇街(园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可按最高50%的出资比例与镇街(园区)共同建设,项目租金收益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出资比例分成;对企业投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亿元,补助资金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金融支持方面,一是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重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四是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不受限制。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独立的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套商业、生活、文体等配套设施。

另外,东莞住建局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宜成规模集中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2000平方米。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宜多于200套(间)且建筑面积宜大于8000平方米。

孝感首套房契税补贴政策(定了!房屋出租新政来了!增值税5%→1.5%,房产税12%→4%!)

好了,今天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最新2024”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最新2024”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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