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米高空作业(女职工经期、孕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你好,“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米高空作业
你好,“高空作业”是指《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的作业。“低温作业”主要指冷库工作。“冷水作业”主要指常年在冷水里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如洗肠工、洗瓶工等。
月经是妇女的生理现象,月经来潮时,可使正常的生理防御机能相对减弱,若不注意保护,会引起月经不调和其它各种妇女病。月经期从事高空作业会给妇女带来诸多不便。由于女性本身物理的体温调节机能差,月经更不能从事低温作业,否则可引起子宫淤血或发生痛经等。月经期若受冷水的刺激,可引起经血减少、痛经、闭经或月经淋漓不断。
为什么女职工在月经期不能从事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月经期,由于子宫内膜脱落后使子宫腔形成伤面,需要一个修复过程,在这个其间,女性的身体抵抗力比较差,不宜参加剧烈的运动和重体力劳动,以免引起经血过多,月经期延长,损害身体健康。而第 III 级体力劳动强度相当于重强度的体力劳动。故在《规定》中作出了这一具体的规定。经期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同时也不能够同房,因为剧烈运动容易导致月经量增多,导致子宫内膜异位症。2、要清淡的饮食,不要吃太多辛辣、刺激,尤其不要吃活血的物质。3、要注意卫生,经期一定要按时更换卫生巾和更换内裤,保持会阴部的清洁卫生。仅供参考
女职工经期、孕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按照规定,两米以上就是高空作业,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
2012年4月28日
所属国家
中国
发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答题
法律主观:
女职工特殊期内法律保护的规定如下: 女职工有四个特殊的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处于这几个特殊生理时期的女性,特别需要保护。因此,法律又分别作出不同的保护规定: ( 1)经期 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 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作业。 ( 2)孕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3)产期 女职工生产期间,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另外,如符合晚育条件的,则一般还可以在原来90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 ( 4)哺乳期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客观: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第二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第三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第五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第六条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七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第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九条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第十条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第十四条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第十五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第十六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七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八条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第十九条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工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好了,今天关于“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多少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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