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义务教育法颁布哪一年)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那么关于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可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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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那么关于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日期:1986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起草,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来的。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只有原则性的18条法律条文。从1986年的18条到2006年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二、实施义务教育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可知,义务教育法实施步骤如下:
第七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义务教育法颁布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1日颁布的。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李肆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消芹、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哪桥轿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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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颁布。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义务教育,这意味着年龄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必须接受9年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的发展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虽然只有18个,“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已成为法律义务。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年的转型,中国在2008年秋天实现了教育的真正义务。
义务教育是一项要求儿童和青少年接受的法律,国家、社会和家庭必须保障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年龄对儿童和青少年实行一定年限的强制教育制度。义务教育也被称为强迫教育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自由的和普遍的。
中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年限为9年,符合中国国情,是适宜的。目前,我国现行的“六三治”义务教育制度的实际情况(即六年制小学、中学三年制)、“五四”(即“五四”)。四年制小学,并建设“九年”三种教育。还有一些地区,8年制义务教育,即5年制的小学和3年制的高中,目前正处于从8年到9年的过渡阶段。
从我国的学术制度来看,九年或八年义务教育包括教育和主要义务的次要义务。学龄儿童和未成年人按照规定的教育学校完成九年或八年义务教育学习,可以达到初中毕业的水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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