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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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申了法院独立进行审制,只服从法律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重要原则。
这是我国多年来革命法制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们党的一贯的主张,是一项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基本司法制度。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4、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一般不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论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有三层含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法律适用应遵循三大原则
一、法律适用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含义
法律适用规则是指,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适法机关如何选择法律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适用的要求:
(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
(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四、法律适用的顺序是什么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优于旧法。
五、新法法律适用特征:
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也应坚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1、如果该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并且当事人作出了选择,则由该当事人负责查明该外国法,如果该当事人不能查明,则适用中国法。
2、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则由法院来查明外国法,法院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下仍然不能查明外国法则适用中国法。
3、涉及强制规定的直接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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