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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装修纠纷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

谢谢大家给我提供关于建设部110号文件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的问题集合。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回答每个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资源和参考资料,以便大家进一步学习和了解。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装修纠纷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属住宅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装修纠纷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

如何合理解决装饰装修纠纷也是我国司法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纠纷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仍然存在争议,该争议的解决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探讨一下我国装饰装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69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这一规定则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对具体装饰装修纠纷而言,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解决,还是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解决,对当事人利益有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揽合同法律法规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要求,承包人有无资质关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资质都有强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不同。承揽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关承揽法律、法规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推定为验收合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不同。法律对承揽合同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另,建设工程款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承揽合同款则不然。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的范畴,还是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其实这个问题早已有定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某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2001]89号)第八条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上法规、司法解释规定都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界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从应然性而言,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从实然性而言,笔者认为,不应把所有的装饰装修纠纷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这样不利于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情况比较复杂,小到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大到几万平方米的全面装饰装修。如果仅仅铺设家居地砖、粉刷家居墙体都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承揽人都需要施工资质,若遇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法律规范,将无资质施工界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这样极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公正保护。

那么,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何种装饰装修纠纷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笔者认为应依据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界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笔者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无论住宅装饰装修,还是商业装饰装修)若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若未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则该装饰装修纠纷应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来调整。

到底装修管理费该不该交呢?

小编遇到过好多的家庭装修客户问,管理费是什么?怎么这么多?今天土巴兔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装修中的管理费。

按照国家建设部110号令,收取装修管理费是合理的。?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条款中,确有“装修管理费”一项,但是收费意味着物业要提供相关服务,对于服务的,需要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确定。

那交了装修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哪些呢?

1.在装修申报期间,物业公司要安排相关人员确认装修人身份、核查物业装修项目及内容;将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2.在施工期间物业公司会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3.装修工程结束时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协议要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4.建渣由小区指定地点运至政府指定倒垃圾的位置的费用。

5.物管小区保障您装修期间治安问题。

6.物管定期巡逻你家房子装修是否有违规操作。(如:敲承重墙等违规操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说起住宅室内装饰,其实这是一门学问,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注意的要素有很多,其中包括:风水的问题、色彩搭配的问题、最要的就是安全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主要讲解的就是安全问题,讲解的根据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五章的法律设定是根据室内装修的用料所设定,严禁用不符合国家质量的材料,违规的一方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六章的竣工验收与保修,是针对房屋装修完之后,在竣工验收方面和以后的保修方面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详解的介绍了,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应该承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第八章,附?则:就是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附属。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准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对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所帮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店铺装修吗?或者说有什么法律法规是规范店铺装修的?

国家建委建设部第110号通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建筑格局

以上行为属违反建委建设部通令110号文件,属于违规建筑。

但是属此种情形大家身边发生了很多,问题也不是很严重,就算你改扩建了格局,物业管理部门最多就是罚没押金违建处理只是城管的职责。

建义:

(1)建筑外观不要刻意改变,承重墙体不要刻意还变。

(2)静观其变等别人的处理结果下达或施工模式

(3)跟管理处领导沟通协调

有关装修的法律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装修纠纷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

好了,今天关于建设部110号文件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建设部110号文件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建设部110号文件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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