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纠纷案由(请问一下借名买房怎样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有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且在发生物权纠纷之后,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进行协商,但若是双方协商...
下面,我将用我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让我们开始讨论一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话题。
确权纠纷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种类一般包括三种,有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且在发生物权纠纷之后,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双方进行协商,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一、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种类是什么?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适用范围
适用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所以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解决。
三、动产抵押的登记须知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2、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其实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权利,他是应运债权而生,如果没有债权,就不会存在担保物权,所以,担保物权是一项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针对纠纷的诉讼,就是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请问一下借名买房怎样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时,能否以存在有效的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就借名买房类案件的案由来看,最常见的就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判决借名人不能享有所有权。
理由在于因借名人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本市购房资格,故其要求涉诉房屋归其所有违背国家政策。受到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2、判决借名人直接享有房屋所有权。
主要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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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是同一案由吗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是同一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是同一案。民事诉讼属于民事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属于合同纠纷。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找哪个部门
乡政府或者县政府。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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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由谁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农村土地确权证有什么用?
1、有效保护农民财产。
土地没有确权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强占农民耕地的现象,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期内除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需和农民进行协商,农民有拒绝的权利并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2、获得补偿的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农民拥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拥有了在承包期内享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谁想获得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谁就必须给农户补偿相应的经济收益。
3、依法实现土地流转。
在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管理权的前提下,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许和鼓励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有偿流转。农户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以此为据,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合理流转。
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案由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那么,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呢?现由为大家介绍。
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 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1、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 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 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 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 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 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 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 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 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 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 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7、 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排水上产生纠纷的案件。 (2)相邻通行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产生纠纷的案件。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适用于包括因利用相邻不动产和使用相邻不动产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因通风、采光、日照产生纠纷的案件。 (5)相邻污染侵害纠纷:适用于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规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活环境,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 共有纠纷: (1)按份共有纠纷: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2)共同共有人:适用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性和及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凡向本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对照以下规定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 四、用益物权纠纷案由 19、 海域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因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继承、使用、赠与、质押、海域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0、 探矿权纠纷:适用于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特定地域的某种矿藏勘探权产生纠纷的案件。 21、 采矿权纠纷: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特定地域的某种矿产的采矿权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2、 取水权纠纷:适用于取水权人在享有依法取水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中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案件。 23、 养殖权纠纷:适用于养殖权在转让、出租、设定抵押、继承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4、 捕捞权纠纷:适用于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5、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发生纠纷的案件。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适用于在征收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发生纠纷的案件。 26、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7、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于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用、继承、消灭、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28、 地役权纠纷:适用于在地役权的设立、变更、收益、处分、消灭、侵权等引发纠纷的案件。 五、担保物权纠纷案由 29、 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适用于在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适用于在建设中的建筑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适用于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适用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动产抵押权纠纷:适用于在法律规定的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适用于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适用于以现有和将来的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时设定的抵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30、 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适用于以动产为质押物的质押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2)转质权纠纷:适用于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以质押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3)最高额质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时成立的最高额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4)票据质权纠纷:适用于以汇票、本票、支票设定的质权在设立、归属、内容、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5)债券质权纠纷:适用于以国库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设定的债权质权在设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6)存单质权纠纷:适用于以银行、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凭证所设定的存单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7)仓单质权纠纷:适用于以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凭证(单据)所设定的仓单质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8)提单质权纠纷:适用于以提单设定的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9)股权质权纠纷:适用于以公司持有的股权设定的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适用于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设定的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适用于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设定的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适用于以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设定的质权在成立、内容、归属、实现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 31、 留置权纠纷:适用于以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留置权发生纠纷的案件。 六、 占有保护纠纷案由 32、 占有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33、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34、 占有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占有人请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占有物安全的行为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35、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占有物被他人侵占或者妨害,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物权纠纷案件立***性和及时性,凡法院提起物权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选择案由,并在起诉状上注明。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
法律分析:首先要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及住址、身份证号码、****。然后写明诉讼请求,以及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一定要有证据作为支撑,不能乱写,否则会有败诉的风险。最后写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好了,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所有权确认纠纷”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