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办理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贿赂案件的律师电话是多少?(贪污贿赂贿赂案件一审阶段律师代理,哪家律所更专业?)
很多人所听说的、理解的贿赂罪、贪污贿赂罪实际上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包含了职务犯罪中的很对项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在找律师这件事上,律师在...
谢谢大家对贪污罪辩护律师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都办理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贿赂案件的律师电话是多少?
很多人所听说的、理解的贿赂罪、贪污贿赂罪实际上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包含了职务犯罪中的很对项罪名,比如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在找律师这件事上,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遇到的大多都不是单纯的某一项罪名,而是多种罪名结合的,比如既犯了贪污罪、又犯了挪用公款罪等。所以找律师只要找到办理职务犯罪比较资深的,就大概率不会出错。
成都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贿赂案件的律师有很多,但要找到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不容易。那么成都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贿赂案件的律师电话是多少呢?
在选择律师的时候要要注意的是:审查律师有没有律师证,确认你所找到的人是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不要轻信关系和承诺;对风险收费要小心谨慎;一定要自己对律师进行约见和考察;考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专业能力;了解这个律师的工作经历和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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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贿赂案件一审阶段律师代理,哪家律所更专业?
大多数人所听说的、理解的贿赂罪、贪污贿赂罪实际上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类犯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如果想要查找到对应罪名的量刑标准、数额标准等,建议搜索更为准确的罪名关键词。但在找律师这件事上,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遇到的大多都不是单纯的某一项罪名,而是多种罪名结合的,比如既犯了贪污罪、又犯了挪用公款罪等。所以找律师只要找到办理职务犯罪比较强的,就不会有错。
到了一审阶段找律师代理,怎样辨别是否更加专业呢?希望以下三个点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是你想找的辩护律师必须够专业,首先是科班出身,有博士学位的就更好了,其次是执业年限足够,这样实操办案经验丰富,有十多年或二十年的执业经历是最好,这么多年一直在这个领域深耕说明经验足够,也说明他干的还不错,否则干的不好很多已经转去其他领域了。
二是人品要好,简单说就是一定要认真负责,对案件上心才行。这点对刑事案件尤其重要,严肃的说所办的这个案子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很多有名的辩护律师接案子后让助理去做,自己不看卷,一共会见两次,出一次庭,找这样的大律师实际上没有任何帮助。所以要找大律没错,而且也要找有助力且自己也主办案的大律。
三是有责任性,每个家属都希望自己亲属无罪,但是否做无罪辩护需要阅卷、会见后才能做出决定,没看卷就扬言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就是在忽悠你,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绝对不能选的律师类型:随意许诺拍胸脯的律师;自称“有关系”可以运作的律师;除商定好的报价外,又另外收费的;明知违法仍要去做的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团队化办案,汇聚了四川很多优秀的刑事律师,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带领团队办了很多大案要案,可以通过搜索了解更多成安博士信息和案件。这个所已承办近5000件刑事案件,并为数十起轰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如“刘汉案”“李昌奎案”?“醉悍马案”等案担任辩护,超过15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大量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极好的社会效果及庭审效果。卓安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细致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案件、毒品案件等更是擅长,这个所还是全国少有的可以做刑事合规服务和刑事风控提前预防犯罪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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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贪污罪逮捕不让律师会见怎么办
重大贪贿案件,律师会见需经办案机关同意,这是法律的规定,没有什么怎么办的,只能服从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张丽案子怎么判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丽,女, 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09年6月1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河南明辨北京京师律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及辩护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扩展资料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丽在任周口市能源办财务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业务时,多汇出56300元。后该厂根据张丽的安排,将多汇的56300元从银行取出交给张丽。张丽将其中31500元归还了所欠模具款,下余24800元据为己有。 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丽在办理向鸿融模具厂汇款379500元业务时,多汇出329500元,把其中275500元转账给周口煤业有限公司,另用1500元归还模具税款,下余52500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丽的供述、证人黄XX、牛XX、李XX的证言及银行卡存取记录、现金账记录、主体证明等。据此认定被告人张丽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丽辩称:周口市能源办所汇出的每一笔款都要经李XX主任签字,我没有将多汇的钱占为己有。多汇出的两笔钱由我保管着是事实,第一笔24800元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第二笔52500元我放到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这些钱分两次汇到李XX卡上4万元,席XX借走2万元,还有我曾为单位垫资的13000元我扣除了,其余的钱办公事用了。我没有贪污公款,请求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定性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丽多汇出的钱虽然存在了自己的账户上或自己保管着,但不能就此认定张丽将公款贪污了。两张银行卡凭证证实其中的4万元已汇给李XX,借条证实经领导安排席XX借走2万元,还有张丽为单位曾垫资13000元,这些证明被告人张丽无罪的事实证据侦查机关没有搜集。此案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被告人张丽无罪。其提供了借条一张、李XX工行卡业务凭证两张、证人韩X的证言及调查笔录各一份加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9月6日,被告人张丽在任周口市能源办财务科副科长期间,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328400元业务时,私自多汇出56300元。9月12日,该厂黄XX根据被告人张丽的安排,将多汇的56300元从银行取出交给被告人张丽。被告人张丽将其中31500元归还了所欠模具款,下余24800元存到其在工行办理的银行卡上,从而据为己有。后取出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丽的供述: 2006年周口市在全市推广沼气建设,我们能源办负责全市的沼气模具采购工作,与鸿融模具厂发生业务。2007年9月,我在归还鸿融模具厂欠款328400元时多汇了56300元。款到鸿融模具厂账户后,我让黄XX把多汇的56300元交给我,我将其中的31500元支给了牛XX,其余24800元存到我个人在工行办的卡上。后来我将这24800元从卡上取出用于我的家庭日常开支了。
2、证人黄XX证言: 2007年9月6日,周口市能源办转到鸿融模具厂货款328400元,其中鸿融模具厂应得272100元,周口市能源办多汇款56300元,张丽让我把多汇的56300元交给她。2007年9月12日,我与何XX联系,让她取出现金56300元交给我,我自己带着56300元在约定的平原宾馆东面见到了张丽,把钱全部交给了她后就各自走了。
3、证人何XX证言:2007年9月12日,黄XX给我联系让我去银行取钱,说是准备把市能源办多转的56300元给张丽。后我取了钱之后,把钱交给黄XX,黄XX对我说他要把56300元交给张丽,便让我先走了。
4、证人牛XX证言:我让黄XX帮我推销模具,黄XX同意了。后来我又给周口能源办的张丽联系,让她帮忙把货款从黄XX那儿要过来。张丽说给我操操心,到汇款时把货款要回来。后来我让姓肖的会计把十套模具拉走了,卖的价格是每套3300元,共10套计33000元。我实收31500元,这其中黄XX扣发票税款1500元。
5、证人肖X证言:市能源办张丽安排我,到周口八一路砖建公司拉走过10套模具。
6、书证现金帐及凭证显示:2007年8--9月份,以17号凭证汇付鸿融模具厂货款3284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属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丽在办理向周口市鸿融模具厂汇款379500元业务时,多汇出329500元。其中根据周口市能源办主任李XX的安排,把275500元转账给了周口煤业公司,另用1500元归还了模具税款,下余52500元据为己有,用于缴纳其妹妹张X在郑州买房的契税和装修费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丽的供述: 2007年9月25日,我汇往鸿融模具厂货款379500元,除应付货款5万元外,多汇了329500元。其中有275500元是李XX主任安排多汇的,这笔款通过转账转到周口煤业公司还账了,剩余54000元是我个人多汇到鸿融模具厂的。后我与黄XX联系,黄XX和一个女的到工行东城支行取出54000元,我从这54000元中拿出1500元交给了黄XX,是牛XX模具发票税款,剩余52500元我个人占有了,用于我妹妹张X在郑州购买房子契税和装修了。
2、证人黄XX证言:2007年9月25日,周口市能源办汇给鸿融模具厂货款379500元,而鸿融模具厂实际应得货款50000元,下余329500元应返给市能源办。2007年9月26日,我和何XX、张丽到周口市文明路北段工行东城支行,何XX从银行取出现金104000元,把其中的 54000元交给了张丽。张丽拿出1500元交给我,说是牛XX模具发票税款,下余275500元张丽让我通过转账转给了周口煤业公司了。
3、证人李XX证言:2007年9月份,我安排张丽给鸿融模具厂汇款时多汇275500元,并安排张丽把多汇的275500元转到周口煤业公司。汇款、转款都是张丽经办的,这笔钱用于周口煤业公司业务支出了。我就安排张丽这一次多汇了275500元,其他没有安排过。
4、证人何XX证言:2007年9月25日,市能源办汇到模具厂379500元,其中鸿融模具厂应得货款50000元,周口市能源办多汇329500元。9月26日上午,黄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文明路工行办理业务。我和黄XX、张丽三人赶到东城支行,我取了104000元,其中50000元是鸿融模具厂的货款,下余54000元是能源办多转的钱。我把54000元交给了张丽,张丽给黄XX1000多元税款,下余275500元,张丽转账转入了周口煤业公司。
5、证人牛XX证言:我让黄XX代开10套模具发票,黄XX扣发票税款1500元,我实收31500元,。
6、书证现金帐及凭证显示:2007年8-9月份,以18号凭证付鸿融模具厂款379500元。
7、主体身份证明: 2003年9月至今被告人张丽任周口XX财务科副科长,系国家机关正式工作人员。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属实,足以认定。
另外,被告人张丽的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一是2008年1月15日席XX书写的借条:今借能源办现金贰万元整。此书证只能证明席XX向周口市能源办借过2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被告人张丽用涉案的两笔款借出的;二是户名为李XX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两张显示,2008年2月28日和2008年6月6日存款各20000元,此两份凭证只能证明李XX的银行卡在上述日期存过40000元钱,同样不能证明被告人张丽就是用涉案的两笔钱所存,且日期与张丽私自多汇出的两笔钱时间相差几个月,故无法认定;三是证人韩X(系张丽的同事)的证言:关于张丽垫钱一事,那是2006年的事,由于过去几年了,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印象中当时我单位召开沼气建设会议,在此期间张丽垫过13000元。此证言证明内容含糊,不确定,同样不能证明张丽用涉案的款项归还能源办所欠其13000元的事实。综上所述,辩护人提交的四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丽所获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嫌疑犯在待判期间可以和外界联系吗?(贪污罪)
不可以,只能委托律师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好了,关于“贪污罪辩护律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贪污罪辩护律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