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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婚外恋的男人突然断联什么原因 突然断联代表永远断联吗)

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 三种原因分析,1.也许他想好婚外恋找情人,说自己有老婆就怕别的女人不同意了,2.也许他老婆长的很漂亮,太珍惜自己的女...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婚外恋调查取证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婚外恋的男人突然断联什么原因 突然断联代表永远断联吗)

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

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

三种原因分析,1.也许他想好婚外恋找情人,说自己有老婆就怕别的女人不同意了,2.也许他老婆长的很漂亮,太珍惜自己的女人,怕被自己的好友或朋友勾引自己的老婆,3.也许他老婆长的丑陋不堪,怕别人取笑他娶个丑八怪。

已婚男从不在朋友面前提老婆。有人问起他很不高兴。脸色不悦。什么问题?

你好亲,并不能说明他爱你

爱你的话,也不说跟你分手了

后来你了,他说又不分

他这是拿分手玩呢,根本不是爱你的

亲,他为什么要跟你分手呢

或许你该和他谈谈 你好亲,并不能说明他爱你

爱你的话,也不说跟你分手了

后来你了,他说又不分

他这是拿分手玩呢,根本不是爱你的

亲,他为什么要跟你分手呢

或许你该和他谈谈

如果已婚男人提出跟婚外女人出去外面租房住是什么意思?

这就是邪*!

如今开启电视看新闻,几乎每天都有因为婚外情而引发的谋杀案件发生,真是“这个世界太疯狂了,耗子都给猫当伴娘了。”震惊之余,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因为婚外情而遭来杀身之祸?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因为婚外情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河流之所以能够施惠于众生,是因为有河堤的约束,如果没有河堤的束缚,就会氾滥成灾。而人的情欲如河水,人的伦常道德如河堤,离开了伦常道德的束缚,人的情欲便成了洪水猛兽一般可怕。所以说,婚外情这一社会毒瘤,是伦理道德缺失所引发的必然结果。

古人说:奸近杀,赌近盗。首先 *** 败露之时,必定要受到双方配偶的彻骨痛恨,必定给双方家庭带来无尽的羞辱,所以使得双方配偶或者家庭,必定产生诛杀她或他而后已的恶毒之心。搞婚外情的人还很容易自杀殉情,当那扭曲的畸形的无望的熊熊爱火,燃烧到当事人所不能承受程度的时候,稍微有一丝毫的 *** ,便使得双方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

其次,沉溺于婚外情之的人,当其中的一方心生厌倦,或是因为家庭、孩子的责任想要退步抽身的时候,而此时另一方往往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往往造成因爱不成反生杀害的恶毒之心,因此,婚外情的男女,往往最终造成被自己的情人他或是她杀害的结局。所以说,当事人如果能在最初情意初开之时,如果能够想到眉目传情、暗送秋波之中,居然深藏着可怕杀机的时候,恐怕无边的热恼当下变得清凉,因而绝不敢跨越过雷池半步。而现实生活中,搞婚外情的女方被男方杀害的为绝大多数,女方杀害男方的为少数。这是因为男人的控制欲和嗔恨心比女人严重,以及男人有一种生理上雄性原始搏杀的冲动,当它一旦被启用后,就能使人变成可怕的野兽。因此说,女人啊女人,你本来就是弱者,当你步入婚外情危险的禁区之时,你就显得弱中之弱,就变得危如累卵了。一定要牢牢记住,你所迷恋的他那帅气英俊的脸,转瞬之间也能变成取你性命的恶魔般扭曲的面庞;你所陶醉于他那温情脉脉的心灵,转瞬之间也能变得如同蛇蝎一般凶狠无比。女人的情执深重,女人容易受到诱惑和蒙骗,女人应当清楚自己的弱点,守护好自己的心,毕竟世间买不到后悔药。

搞婚外情的人还容易遭受天杀、鬼神杀、冤家债主杀。万恶以*为首,诸善以贞为要。天地鬼神之心,是希望人人都能贤淑贞良,最痛恨荒*放浪之人。人如果能够做到贤淑贤良,自然获得天地神灵的护持,获得无边的福报;人如果*逸无度,上天必定减其福寿,极其容易受到神灵的灭杀。纵然天地鬼神不灭杀这种人,一旦护持他的神祇远离,过去生中无量无边的冤家债主也会趁虚而入,报偿宿怨。所以苏北人有句俗话叫做:“孽种活不大。”这里的“孽种”就是指喜好沾花惹草、玩风弄月之人,这里的“孽种”包括了男人和女人。你如果细心观察身边的这种人,纵然不少年夭折,也必定坎坷终生。

由此可见,当沾染婚外情的人,陶醉于偷香窃玉温情,沉迷于钻穴逾墙的 *** 之时,其实已经身处重重杀机之中而不自知。其凶险的程度,犹如在刀尖上跳舞、犹如在雷区漫步一般可怕。尽管社会上每天都在上演因婚外情而引发的惨剧,然而,聋子不怕雷的人太多太多了,遍天下的风流男女如飞蛾扑火、如苍蝇逐臭般前赴后继。众生业重,奈何奈何。

搞婚外情的人,不但自己和对方的生命变得如同轻尘坠露一般轻贱,而且极其容易给家人带来深重的灾难,因为婚外情,被人灭门的惨案不在少数。婚外情还使得人的财富变得不坚固,使得人的社会地位变得不稳固。如果没有婚外情就没有离婚,没有婚外情就少有贪官腐败的滋生,由此可见,婚外情是所有罪恶的根由,是亡国败家的源头。婚外情的祸害实在是没有穷尽。

如果目光不能锻打成钢铁,邪恶就会在眼里滋生。内心既然端正了,外面的邪缘也就无从滋生。如果当你某天受到婚外情的诱惑之时,请你一定认真熟读印光大师纶音佛语般的开示:造作邪*之事的人,没有廉耻,极其肮脏极其罪过,是在用人的身体来做畜生的事。所以,有艳美的女子前来投怀送抱,妖饶的美女来迷惑献殷勤,君子都把它看做是莫大的灾祸而加以拒绝,这样必定能得到像太阳一样光明的福报,和上天的照顾、保佑。小人却把这件事当作是莫大的幸福而接纳她们,这必定会使灾星降临,遭到鬼神的惩罚和杀害。君子是因祸而得福,小人却是因祸而加祸。所以说福祸从来不会针对于哪个人的,而都是人自己招感来的。世间人在 *** 的这个关口上不能彻底看破,这就是把最高的德行,最大的安乐,以及泽被子孙无穷的福报,和来生贞洁的美好眷属,断送在片刻的欢愉、游戏之中了,可悲啊!

如果已婚男有婚外情,但从不与情人提老婆是为什么呢

他还是忠实自己的老婆,婚外情人毕竟不是长久的,需要调查取证的就伽回答问题的暱称为好友,希望采纳,谢谢。

已婚男人在自己外面的情人面前哭是因为什么

失恋时,只有2种可能,要么你爱她她不爱你,或者相反。那么,当你爱的人不再爱你,或者从来没爱过你时。你没有遗憾,因为你失去的只是一个不爱你的人。

婚外恋男为什么在情人面前不接老婆电话

男的怕接老婆电话后情人不高兴,不理他就没得爽啦,呵呵!

为什么已婚男人都渴望有婚外情呢

也许是厌倦了自己的老婆,想找些新鲜感吧,这个问题最好是已婚的男士回答,可以了解一下他们内心的想法

已婚男人一直在爱慕者面前提起老婆。但为什么又对爱慕者很好?

这是心理开始摇晃的表现 心里提醒自己不能出轨 又贪图第三者 这种男人 拖泥带水

已婚男人不在跟已婚女交朋友了是为什么

也许你是爱他的吧,所以尽管他已经结婚了,你依然放不下他,和他关系暧昧就是最好的证据。

他告诉你他永远不会和他老婆离婚,也许是有三个意思。

1.是他不希望你受到伤害,暗示你,他给不了你未来,不想你因为他而浪费青春,所以让你离开他,从新寻找幸福与真爱。

2.是他暗示你,他很爱他的老婆,他现在的家庭很幸福,不希望因为和你的关系而导致家庭破灭。

3.是他认为和你只是玩玩儿而已,告诉你,你永远无法代替他的老婆和他以夫妻的关系生活在一起。

这是我认为的,不知道你和我想法一不一样。。。反正,为了这么一个男人,是不值得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你!~

如果已婚男从不与情人提老婆是为什么呢

第一种可能,可能是因为已婚男不想要提及老婆,所以如此。第二种可能,不想要破坏和情人之间的感情,所以如此。第三种可能,可能是愧对老婆,所以如此。第四种可能,可能是因为和老婆不和,所以如此。第五种可能,可能是因为和老婆发生了矛盾,所以如此。你觉得呢?以上是我的回答,可能有些不准确,可能有些不全面,但是,希望能够帮到你,当然,如果觉得好,可以采纳。

婚外恋的男人突然断联什么原因 突然断联代表永远断联吗

 男人搞婚外情就是对妻子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不过有的男人在婚外情的过程中,会突然断联,相信女人都想了解,婚外恋的男人突然断联是什么原因?难道跟两个人的感情有关系吗?婚外情本身就是不被接受的,男人要想跟情人在一起,必须要付出些什么,往往婚外情的男人都不会有好结果,不过也有因及时回归家庭得到原谅的,下面来看看男人在婚外情里为什么会断联?

  1、你只是备胎

 有些已婚男人出轨,不会把时间花费在一个情人身上,他可能有好几个情人,而你只是他的备胎,更可气的是,你是他众多情人之一。这样的男人很容易忽视你,当他突然跟你断联时,说明他正在跟其他情人约会,根本不会去管你。

  2、想跟你分手

 如果已婚男人突然跟你断联,而且以前从来没有过这种情况,这说明可能他想跟你分手,断联是提前给你打预防针,让你有所察觉,不会到时候两人闹得不可开交,其实女人普遍接受当面说分手,婚外情本就不对,想要分手就应该速战速决。

  3、躲避妻子的怀疑

 婚外情中男人突然断联,有种可能是为了躲避妻子的怀疑,首先他的妻子或许有所察觉,正在?调查取证?当中,这时候男人最应该做的就是老老实实,断绝与情人的联系,所以情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男人正面临被怀疑的危机。

  4、突然的好奇

 有的男人就是有好奇心,特别是已婚男人,他有时候就想知道断联后,对方会是什么反应,有了想法后,就想要尝试,这个时候情人脑海里肯定会冒出很多可能,毕竟两个人是不会永远在一起的,断联、分手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不管怎样,千万不要婚外情,谁也说不准婚外情的后果有多严重。

丈夫有了外遇,我们该怎么办

发现老公出轨该怎么办

社会上的诱惑很多,虽然老婆都相信自己能找到一个不会出轨的老公,但老婆还是需要做好百心理准备,一旦问题出现才不会束手无策。

老公出轨后老婆怎么办:

1、冷静,不要像个泼妇度一样到处撒野;

2、弄清事实,搞清楚老公是肉体出轨,还是精神出轨;

3、反省,检讨自己是否存在过错;

4、挽回,尽量选择挽救婚知姻;

5、提升自我,让自己更有魅力。

离婚女性在社会上将面对更沉重的道压力和更多的非议,因此,无论是看在孩子的份上,还是为自身利益着想,老婆还是应该从大局出发,尽可能挽回老公。

更多关于情感修复问题,婚姻挽回真实案例分析以及面对小三回该如何处理的两性问题等,可以咨询恋一生情感的情感专家,为你做一下婚姻诊断,咨询都是免费的,对解决婚姻问题有着很大作用,行动起来,不要坐以待毙了,为自己的婚姻努答力一把。

女子欲结束婚外恋,被已婚男友砍伤,如何看待这件事?

2021年2月28日,在海南发生了一件令人十分吃惊的事情,一名中年男子持刀砍伤一名女子,看到这里,很多网友都会猜测这名男子和该名女子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这名男子会持刀砍伤这名女子呢?在随后的调查中,我们十分震惊,因为该名女子和这名男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婚外恋关系,这名女子被砍伤原因是因为她想结束这段婚外恋,回归家庭,却遭到了男方的拒绝继而被施暴砍伤。这真的是很狗血的剧情啊!两个人都不值得人同情!

事件起因

在警察随后的调查取证中,我们也能知道这名女子也是一个有家庭的人,而涉事男子也有自己的家庭。两个都有家庭的人双双背叛的家庭,出轨对方,最后男方锒铛入狱,这也提醒了我们任何一段不正当的关系都不会有好下场。生活中,我们提倡的恋爱自由,指的是未婚男女之间的,而在这个案件中,男女双方都是有家庭的人,他们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另一半,在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是什么感受。成年人的爱情更多的应该是责任和担当,结婚之后有自己的家庭了,我们就应该对自己的家庭负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男女双方都有责任,两个都有家庭的人,背叛了自己的家庭,出轨在一起,发生任何不幸的事情,都不值得令人痛心,我们同情的反而是她们各自的丈夫和妻子。

背叛的后果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这名女子在知道男方有家庭的时候,毅然决然的选择跟对方在一起,其实她图的也仅仅是男方为他花的钱而已,心中想要的太多,欲望太大,往往会葬送自己,葬送自己的整个家庭。而男方在知道女方是有家庭的时候,依然选择对女方示好,给女方提供大量的金钱,这不仅仅是婚内出轨,而是非常非常渣的一种行为,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去养一个有夫之妇,这对自己的妻子来说是一个多么大的打击!

涉案男子最后有这个结局,也是咎由自取,我认为他们两个人是十分不值同情的,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谴责。

求一篇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论文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一、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已婚男人从不在婚外女人面前提及老婆为什么(婚外恋的男人突然断联什么原因 突然断联代表永远断联吗)

好了,关于“婚外恋调查取证”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婚外恋调查取证”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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