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二手房买卖纠纷找哪个部门)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二手房买卖当中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有:房屋产权瑕疵、卖方无权处分、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纠纷、定金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户口迁移纠纷、中介费纠纷等。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屋产权瑕疵
房屋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土地和房子。土地的性质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有集体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标志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产证。
最常见的纠纷,来自于限制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和无产权,包括公房、宅基地及其他小产权房等。
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部分拆迁安置房在3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而公房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只能在村集体内部买卖。
上述情况的房屋交易,往往只有签订合同和房屋本身的交付使用,却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这样以来,卖家的风险小,买家的风险大。一旦房价暴涨,卖家就会起诉买家,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要求返还房屋,这样的诉讼多数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卖方无权处分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房产证上都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屋卖掉了,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是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倘若另一方对此行为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几种情况:
1、父母替子女卖房子,房价上涨了
2、夫妻卖房子,只有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出具另一方的委托授权书,房价上涨了
3、夫妻闹离婚,一方偷着卖房子
4、承租人、借用人、债权人偷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价上涨了,就会引来各种借口来阻止交易继续,比如“另一方在国外”、“孩子出差”、“另一方在外地”、“闹离婚”。这个时候作为买家,就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定金在卖方手里,可能支付了大笔房款,办了按揭贷款。继续交易,可能不是善意的,拿不到房子。终止交易,又可能拿不回定金和首付款,并且痛失房价上涨的差价。
三、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
在限购令下,一些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承诺补缴社保,可以取得购房资格,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行不通,自2012年6月15日起上海各区县交易中心已停止外地户籍补缴社保办理房产过户。如果买方轻信中介承诺,卖方解除合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四、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由于并不是每笔按揭贷款申请都能够顺利办理,因此刚需购房者在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定金或首期房款后,却发生了按揭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主要是政策性因素等,如国家贷款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银行贷款规模限制等相关事由。如果产生这种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但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发放贷款,导致贷款合同不能能订立,如果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房屋质量纠纷
相对来说,二手房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和商品房类似,却又少于商品房。因为业主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房子可能还没有建成,也就没有给业主一个机会提前检查房屋的状态,但是二手房就没有这样的问题。质量问题业主自己稍微具备一些知识就可以把关。但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如采光、通风、噪音、漏水、裂缝等问题,可能就是原房主出售房子的主要因素。而且二手房还有一些商品房不具备的质量问题,比如说二手房可能是凶宅。关于凶宅问题,详见《黄维青律师谈凶宅问题》。
六、房屋无法交付纠纷
购买二手房还会碰到的一个可能的问题,就是房屋里面有房客。买家买到的房子可能不是房主自己居住,而是房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居住。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即是说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房屋,房主必须把交易意向通知承租人,买卖方可有效,承租人如果愿意购买,则比买受人优先获得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先后为依据。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即便承租人不反对原房主出售房屋,他也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买房人买了房子,既不能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也不能把承租人赶走自己搬进去住。其他的情况,可能是债务人占有房屋,亲朋好友居住由于各种原因不肯搬出等,导致无法交付。
七、定金纠纷
二手房买卖当中牵涉到最多、也最复杂的纠纷就是定金的纠纷。定金最重要的两个要件,一是他要是书面的书写定金字样,二是定金要实际交付。认购金、订金、预付款等等字样,都不具备定金这两个字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除非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定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最常见的定金纠纷是,因为价格变动或其他因素,一方不想达成交易,又不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寻求法律服务大致有以下六类目的:
1、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拿回定金。
2、帮助不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卖方不退定金或少退定金。
3、在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买方继续买到房子。
4、在买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帮助卖方将房屋顺利出售。
5、帮助买房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中介费、赔偿差价
6、帮助卖方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如不退还定金、赔偿差价。
八、阴阳合同纠纷
相信中介包装房屋价款承诺,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而且在诉讼中买方往往拿不出是中介责任的证据,干吃哑巴亏。
九、户口迁移纠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关于卖方户口的迁出、买方户口迁入的约定,则卖方拒不迁出的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中并无该项约定的,对买房人就构成一种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户籍归公安部门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对涉及户口问题的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即使产生此种争议,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迁移户口。如原房主不同意将户口自动迁离,公安机关也不能将原房主的户口强行迁出。
十、中介费纠纷
一般业主认为,买房子找中介,是因为中介公司提供一个正规的服务,应该包括替业主把关,提供一套“质量”有保证的房屋,不会让业主通过中介买了房子,还要吃官司,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中介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提供房源
2、促成交易
3、代书合同
4、代办过户
5、代办按揭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手房买卖纠纷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买卖二手房时出现纠纷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公民之间的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如果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该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应该适用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手房交易会有哪些纠纷二手房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二手房价格较低,很多朋友都把目光放在了二手房上面,但是二手房的手续也并不是很简单,很容易出现买卖纠纷等问题。为了避免遇到这些问题,大家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做足功课,为了不被卖房者隐瞒真实信息,大家需要在购房前向邻居等了解情况。那么,二手房交易会有哪些纠纷,二手房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会有哪些纠纷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二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攀升,卖方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出售房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1、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该怎样处理
法律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时的处理方法如下:1、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3、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房子买卖纠纷?二手房纠纷中介责任有哪些?
现在买二手房的人比较多,但是也很容易发生房子买卖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就要使用更多的时间去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对于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不是很了解的话,就很难去解决,所以很让人头疼,接下来我们说说房子买卖纠纷?二手房纠纷中介责任有哪些?感兴趣的朋友们一起来参考一下。
房子买卖纠纷
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导致很多业主签约后就反悔,往往容易产生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一般发生在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一起签订了买卖以及经纪合同后,这个时候发生的纠纷最多。
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条款约定不是很明确,例如按揭办理时间,首期款何时交付,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等问题。卖方一般会先取消公证过的委托合同,买方的合同目的落空,而此时房地产价格已经涨高了,即便拿到双倍的定金,也无法弥补买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手房纠纷中介责任有哪些
1、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由于现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多为格式文本,只有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2、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出卖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3、隐瞒房屋弊端
带看是房屋中介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联系不上出卖人,或者承租人不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常会带领购买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这时买卖双方可能就会对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4、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买卖双方可追究其责任。
5、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较低的网签合同,便怂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就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一旦被问责,买卖双方可追究中介责任。
6、虚构社保
在交易的时候,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得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因此买卖双方同样可追究中介责任。
上面有关房子买卖纠纷,二手房纠纷中介责任有哪些的全部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房子买卖出现纠纷的话,首先我们必须要找出原因,不要盲目的去解决,也不要听信他人的谣言,不然就会很容易让事情越来越乱,而且二手房的纠纷中介责任也是有很多,大家必须要提前了解清楚。
好了,今天关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二手房买卖纠纷”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