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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有哪些(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94):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未注册商标有哪些依据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前者包括尚未向商标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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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有哪些(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94):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未注册商标有哪些

依据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程序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核准的商标两大类,前者包括尚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和提出申请未获受理以及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后者包括处于商标局商标初审、异议公告期、异议审理期、复审以至行政诉讼期间的商标。

依据商标的使用状况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并不仅限于注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有先例。

依据商标本身所承载的权利属性,未注册商标可以分为有排他性权利的未注册商标与无排他性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前者如商标图样本身属于具有创造性的著作权作品的商标,或者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样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或者商标图样本身享有肖像权等,即商标本身承载着一定的排他性在先权利。无排他性权利的未注册商标不具备上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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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有哪些拓展阅读

未注册商标有哪些(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94):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94):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商标侵权涉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案例。北京一家叫芭黎的公司被另外一家拥有巴黎贝甜商标的公司起诉了,因为芭黎公司申请了大量的类似商标,不但大搞全国加盟,还要求拥有这个巴黎商标的公司赔偿。这下惹恼了这个拥有二十年的非注册商标的老店,于是起诉了这个职业商标公司,在这个诉讼里面,老牌公司获得了两大收获:一个是这个巴黎非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了,二是赔偿被法院支持了,可以说是大获全胜!这个职业玩家,偷鸡不成反而蚀把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有时候踏实做事,比玩花样更实在,没有注册商标的公司反而实现了全部权利,这就是实力的象征!

一、案件概述

2022年1月18日锦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438号:

上诉人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艾丝碧西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上诉请求:

  1. 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没有必要认定“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在“快餐馆”服务上为驰名商标,且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在第43类“快餐馆”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从而构成驰名商标。
  2.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其网站上虽然使用了“巴黎”“PARIS”,但上述词语系对产品口味、特点以及品质特征的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未构成商标侵权。
  3. 不能因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商标数量过多而推定其具有恶意,其并未主动向艾丝碧西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并索要高价,其投诉及发送函件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相关被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之间不属于同类经营关系,不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1. 一审法院判决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5.一审法院判决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二、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一)关于认定“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及图”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以及上述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程度

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1.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 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注册和使用含有与艾丝碧西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巴黎贝甜”商标高度近似的“芭黎贝甜”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存在商业性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的行为,可能对艾丝碧西公司享有的未注册商标的相关权益造成侵害,本案有必要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依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对“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快餐店服务上是否达到驰名程度

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14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艾丝碧西公司提交的证据,自2003年起,“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在中国境内在快餐等服务上进行持续、大量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已经形成相互对应关系。从店铺网点数量和分布范围、宣传广告、媒体报道、荣誉奖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看,“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已经在“快餐店”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别是在提供“蛋糕、甜点”快餐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三)关于侵害“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本案中,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巴黎贝甜”,以及在公众号中使用“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字样,进行加盟招商。并明确宣传“巴黎贝甜”精选上等食材独家制作工艺,“巴黎贝甜是一家用平民的价格享受商品、新鲜美味、营养健康**活为主题的集食品研发、生产、培训、销售为一体的蛋糕、面包、西式糕点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烘焙连锁企业”,同时配有面包、糕点、蛋糕等图片。

前述宣传、招商行为明确将“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突出使用在“面包、糕点”快餐店服务上,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巴黎贝甜”快餐服务来源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或者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相关联,从而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主体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行为显然具有攀附利用艾丝碧西公司基于“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的故意,致使艾丝碧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故一审判决关于上述行为侵害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鉴于艾丝碧西公司从事烘焙和甜品快餐业务,金光春和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均宣称开展焙烤连锁的餐厅服务,并公开招募加盟,一审判决关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根据在案证据,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近百枚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近似的商标,并主动向艾丝碧西公司转让,索要高价。

遭到拒绝后,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便采取在全国范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投诉和诉讼、向艾丝碧西公司及艾丝碧西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甚至直接上门影响和干扰艾丝碧西公司正常经营,同时采取向媒体、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发送“商标侵权警告函”等文件,向腾讯公司投诉请求关闭艾丝碧西公司微信公众号等一系列行为,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艾丝碧西公司的商业形象以及“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商标商誉,并直接或间接影响艾丝碧西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拓展,同时迫使艾丝碧西公司参与到相关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商标授权确权等程序中,从而损失了大量交易机会、浪费了大量经营成本。

因此,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前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损害了艾丝碧西公司的权益,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信原则。

(二)关于是否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如前所述,在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成立之初,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和“PARISBAGUETTE”在“快餐店”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注册地同在北京市朝阳区,且其进行招商、宣传的行业与艾丝碧西公司相同,作为同地同业经营者,对“巴黎贝甜”商标的知名度理应知晓,但其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公司字号“芭黎贝甜”与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的呼叫完全相同,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对此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足见“芭黎贝甜”字号的注册和使用,难谓善意。

与此同时,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金光春还注册大量与“巴黎贝甜”高度近似的商标进行兜售,并宣称提供“巴黎贝甜”快餐店加盟等服务。

在艾丝碧西公司的未注册商标“巴黎贝甜”在“快餐店”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情况下,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且足以误导公众。

因此,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构成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以及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根据上述认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侵害了艾丝碧西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妥。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艾丝碧西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及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侵权获利提交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参考加盟费、参照行政处罚标准以及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时长、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和涉及范围以及主观恶意程度的基础上,裁量性确定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二审期间,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虽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更为直接具体、更具可量化的证据支持其该项主张。

在此基础上,本院对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认。此外,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艾丝碧西公司公证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律师参与诉讼工作的复杂程度、时长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支持艾丝碧西公司10万元维权费用,符合在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范围内支持诉讼合理支出的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相应的合理支出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认金光春是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侵害艾丝碧西公司商标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上,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行为,造成了共同后果。一审法院判令金光春与北京芭黎贝甜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因此,本院对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光春、北京芭黎贝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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