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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投标保证金比例)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分别如下: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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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投标保证金比例)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分别如下: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综上所述,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投标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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