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抽逃出资)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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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5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抽逃出资
法律主观: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 公司债权人 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 股东抽逃出资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 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该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这些条件包括: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的执行问题:
1、执行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股东的追加执行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股东责任:探讨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限制;
3、追加执行条件:分析追加执行股东的条件,如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地位、混同公司与个人财产等;
4、程序规定:了解追加执行股东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等步骤;
5、法律后果:明确追加执行股东后的法律后果,如股权的冻结、转让限制等。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以及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26条名义股东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仅为名义股东情况。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好了,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