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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和强奸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性侵、强奸和猥亵?)

法律分析: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二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猥亵和强奸的区别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猥亵和强奸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性侵、强奸和猥亵?)

猥亵和强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广义上的猥亵行为包括强奸,由于刑法对强奸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强制猥亵罪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指性交以外的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二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有区别。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性侵、强奸和猥亵?

性侵害涉及各种非意愿的性接触和被强迫的性行为,包括强制性交、强迫亲吻、性骚扰、性虐待,露阴、窥阴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猥亵指性交以外的*秽性的下流行为。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扩展资料:

性侵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对性侵害的定义因司法管辖区域的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地区,比如新南威尔士,性侵害被定义为非自愿插入式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的第五十四条明确提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目前中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主体为男性,即强奸罪成立的前提是强奸行为实施者为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性自主权与同性之间的强奸犯罪行为纳入强制猥亵罪处理。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等。

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猥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强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性侵

强奸罪和猥亵罪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1、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3、对“半推半就”的奸*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都是性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奸罪采取性交方式寻求性刺激,而强制猥亵罪则采取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猥亵儿童罪则不需要有强制行为,采取欺骗的方式一样构成。我们就结合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分析:

一、先讲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名都性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对于奸*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不能定强奸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

2、侵害被害人的方式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取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 X、鸡X 等性交之外的方式寻求性刺激。

二、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有强制行为

1、对十四岁以上的人猥亵,构成的是“强制猥亵罪”,对十四岁以下的儿童猥亵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从这两个罪名就可以看出,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有强制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包括有形的暴力(如殴打、捆绑等)、软暴力(如语言、精神胁迫等)、其它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式(如醉酒、下药等)。猥亵儿童的,有强制行为的构成犯罪,没有强制行为采取引诱、欺骗行为的也构成犯罪。

2、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成年女性与男童发生性关系的,按猥亵儿童罪处罚。成年男性与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王振华涉嫌构成的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呢?

案情: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

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周XX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4年。2019年6月29日下午,周XX欺骗家长将一名9岁女童从江苏带到上海,在一家酒店将其交由王振华侵害,造成女童下身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司法机关是按猥亵儿童罪追究王振华的刑事责任,至于为何是猥亵儿童罪而不是强奸罪,因外界不了解具体案情,是没有办法解释这一问题的。有两种可能:一是王某本人有特别的癖好,确实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二是无法用证据证明存在强奸行为。相比之下,猥亵儿童罪要比强奸罪量刑要轻,犯罪嫌疑人当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罪名进行开脱。这种性侵案件多是在隐蔽空间进行,很难有详细证据再现犯罪现场。王某即便有强奸行为,他不承认,警方也无法寻找到相关证据,也是无法进行指控的。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分界线在哪里?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区别很大,试述如下。

强奸与强制猥亵的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不同。强奸只发生在男性对女性之间,强制猥亵则可以生在男性对男性,男性对女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

其次,主观目的不同。强奸是男性以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秽行为。

再次,客观方面不同。因目的不同,强奸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男性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方式来如抚摸、抠摸等方式满足欲望。

最后,定罪量刑不同。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罪犯在监狱服刑

2.强制猥亵的具体情形

强制猥亵依据法律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

A.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猥亵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种情形的猥亵,通常是轻微的,短时间的,没有明显暴力、胁迫情形的,虽然没有经过受害人同意,但也没有使用暴力等明显的强制手段,没有给受害人带来明显身体、精神伤害的。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猥亵属于此种情形。

B.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强制猥亵情形。

猥亵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一般的强制猥亵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是指不法对被害人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犯罪意图。

其他方式一般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受害人熟睡之机;利用受害人患重病之机;造成或利用受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等手段。

C.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制猥亵情形。

情节恶劣包括:聚众猥亵,也就是三人以上强制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多次猥亵他人或者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

也就是不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而且有聚众猥亵、在公共场所猥亵,多次猥亵及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就属于强制猥亵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如果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则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被告人在接受审判

3.强奸的具体情形

强奸罪也可分为三种情形

A.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奸情形。

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强制猥亵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是类似的,不再赘述。

B.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强奸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应的量刑意见,如下情形,将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C.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妇女、奸*幼女超过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严重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总得来说,符合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情节更加恶劣的,则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罪犯在接受审判

4.有没有实质上是强奸而由于证据不足认定是强制猥亵的情形呢

在强奸既遂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此种情形的。在男性对女性的强制性行为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那么认定是强奸还是强制猥亵,最主要的是在于该加害人的主观目的。如果查明该加害人以强奸为目的,那么就是强奸未遂或者强奸中止,依法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如果查明该加害人以强制猥亵为目的,那么构成强制猥亵行为。

实践中确实有可能存在该加害人不承认强奸目的,而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但此种情形下,虽然罪名不同,但量刑差别不大。

5.关于验伤报告的问题

有咨询问,为什么在强奸罪中的验伤报告只说下体撕裂而不说强奸,是因为女性洗澡了吗?

这和女性是否洗澡没有关系。原因在于作出验伤报告部门只负责事实进行描述,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不是他们的职责。

比如在强奸罪中,犯罪分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体撕裂。公安机关内负责办案的刑侦部门委托法医部门进行法医鉴定,法医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实际情况对受害人的身体受伤情况进行法医专业类描述,并作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结论。

至于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不构成强奸罪,自有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部门依据掌握的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拟出具体建议,经法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性犯罪被告人被抓获

强制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法律分析: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秽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猥亵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和强奸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性侵、强奸和猥亵?)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猥亵和强奸的区别”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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