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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怎么处罚(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怎样处罚,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如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私自开工是违法行为,监督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按照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感受它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怎么处罚(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怎么处罚

建设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怎样处罚,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如建设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私自开工是违法行为,监督不承担任何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6、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7、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使用者的安全及建筑的使用寿命,需要建设方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高度重视。按照规定,建设方拿到工程许可证时,应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且在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那么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的这篇文章。

一、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该在拿到施工许可证之前,带着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等资料,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建设方拿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并且,拿到质量监督书后,建设单位还要完成备案。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一)受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二)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三)按照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四)向工程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受理并及时处理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开发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

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测,并对全区建筑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十)掌握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十一)完成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7年版

(五)《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17

(八)《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17

(九)《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17

(十)《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十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日常工作即到即办;

(二)资料受理—核审—呈报(住建局领导)—办结归档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客观原因除外);

(三)投诉案件受理—核查—呈报(住建局领导)—归档的时限一般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工作日。

质量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篇2]

质量监督关系到实验室的形象和信誉,是内部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实验室产品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实验室质量管理的重点。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授权质量监督员认真履行以下工作:

1.要熟悉掌握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熟悉检测的技术依据及作业指导书,熟悉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分析、质量管理、检测的全过程(包括检测前的准备、检测的实施及检测后的复查)和各阶段的具体质量要求,并一丝不苟地执行。

2.检测人员的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检测相关领域对应的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监督其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并形成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的记录。

3.检测依据的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作业指导书必须为现行有效的版本并受控,当技术依据的版本发生变化时,有责任提醒并指导组织学习、开展必要的试验;进行必要的设备补充或更新,以及更换作业指导书的版本。

4.检测设备和设施的监督。仪器设备的基本功能正常,在其有效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内,有完整的档案和及时的使用、维修记录。此外,在使用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检查、判断和记录,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应监督相关人员按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

5.环境条件的监督。检测环境条件中的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振动、电磁干扰、灰尘对检测项目影响的要求是不一的,必须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环境条件控制措施和控制结果进行监督,并将相关环境条件进行记录。

6.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检测的全过程中,抓住对检测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或环节进行监督。重点环节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注意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仪器设备操作的难易程度、环境条件或其他干扰量的影响、客户的特殊需求、检测的性质等。

7.对检测报告进行监督。包括满足客户需求的全部信息、检测的数据及测量不确定度或结论三部分内容。重点监督检测报告的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的一致性、计算数据的正确性。信息要完整、数据要可靠、结论要准确。要注意文字打印和装订质量等。

8.质量监督员按计划实施监督。详细记录活动的内容;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处理和反馈。将监督结果加以收集、汇总、分析、报告、评价;并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9.检测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的监督。从抽样或送样到数据和结果出具的全过程,括合同评审、人员的资格及资格保持、检测依据和检验方法、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检测样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抽样方法、安全防护和检测报告。

10.质量监督的评价。是否能够验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前期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近期监督中是否再次发生;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在体系运行、技术运作中是否发生。对于合格的方面也应采取积极寻求改进的机会。

11.质量监督员的权限。质量监督员有权对已经进行的测量结果要求进行复检;有权要求停止不合格测量过程的测量工作;有权没收无证、无编号测量设备;有权对检测人 员的奖励和处罚提出建议;签发不合格报告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制定纠正措施并及时改进工作。质量监督员可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最高管理者沟通。

襄樊诚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政府监督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1.熟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职能

(1)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我圉在《建筑法》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申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地方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3)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包括两方面,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二是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

2.了解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政府监督的内容

(1)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申报工作:在工程开工前,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

(2)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开工前召开项目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并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3)在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在工程施工期间,按照监督方案对项目施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4)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质量复查;参与竣工验收会议;编制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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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有什么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两者是不同的,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深度和广度、工作权限,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的行为,是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范围之内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是一种微观性质的、委托性的服务活动。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系统各经济主体之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工程建设项目系统之内的各工程建设的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宏观性质的、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2、执行者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则是政府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作性质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之后,为项目业主提供的一种高智力工程技术服务工作,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4、工作范围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伸缩性较大,它因项目业主委托的范围大小而变化。如果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则其工作范围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此时,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整个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活动。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只限于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且工作范围变化较小,相对稳定。

5、工作依据的区别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和工程质量条例、规定、规范等法规为基本依据,维护法规的严肃性。而工程建设监理不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还要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不仅要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还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6、工作深度和广度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控制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实施一系列主动控制措施,在控制过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它需要连续性地持续在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7、工作权限的区别 它们具有不同的工作权限。例如,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拥有最终确认工程质量等级的权力,而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则无权进行这项工作。

8、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组织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与建设监理有哪些区别

工程质量监督与建设监理的区别有:1、两者服务的时间有区别,工程质量监督是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可含设计、招投标、施工等阶段。2、工作内容和深度有区别,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建设程序、建设法律法规落实进行监督,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要与业主协商而定。3、业务来源不同,工程质量监督是国家指定专门质量监督站来实施,而建设监理业务主要是通过招标投标或业主委托的。4、实施范围不同,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国家规定要进行监理的或业主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理的项目。5、社会地位不同,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建设监理单位是建设主体之一,由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什么机构?它的权限与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即质监站。

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质监站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职能:

一、监督职能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其它职能

1、参与优质工程的检查评选。

2、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整改、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3、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

扩展资料:

质监站需要参与以下这些工程部位的验收:

1、土建工程: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总称。

2、管线安装工程(包括设备安装):常用资料、管材、管件、法兰、管道安装基本操作技术、管道连接、支架及补偿器安装、阀门、建筑给排水管道安装、供热系统安装等。

3、防腐,保温工程:将外墙外保温系统通过组合、组装、施工或安装固定在外墙外表面上所形成的建筑物实体。

4,电气,仪表安装。

百度百科-质监站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怎么处罚(如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好了,今天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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