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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还能拿回资金吗(2023年国家对非法集资如何安排?)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公安登记网贷集资”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还能拿回资金吗(2023年国家对非法集资如何安排?)

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还能拿回资金吗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2023年国家对非法集资如何安排?

最新国家对非法集资安排是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一、国家对非法集资如何安排?

就线下非法集资滋生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风险底数,依法分类处置,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央行将采取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等措施。证监会将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等。保监会将对多个非法集资重点地区、多家重点机构开展专项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精英”营销员群体、基层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风险。

开展全国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网页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二、非法集资治理难度在哪里?

目前非法集资治理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1、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关于P2P、金融理财类的事前审批制度尚未建立,发布广告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发布标准还需明确。

2、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许多金融投资类广告主要内容都是企业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增加了广告监管执法的难度。

3、互联网领域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播快、范围广、违法成本低,监管政策和治理手段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非法集资多发领域包括哪些?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虚拟理财、房地产行业、私募基金、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这七领域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在非法集资中存在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产,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等特点。

P2P网络借贷机构在非法集资中存在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以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个别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等特点。虚拟理财在涉嫌非法集资中存在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等特点。

综上所述,在虚拟理财、私募基金及互联网借贷领域,非法集资呈现蔓延趋势,为更好打击非法集资,国家每年都会根据重点打击。今年针对线下非法集资多发领域,国家组织多个部门联合侦办。公安机关加强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收集,检察院做好审查起诉。

参与非法集资,那么钱也会被国家没收充公是真的吗

首先,投资人去登记报案,不会导致被告人被定罪

投资人去警方登记债权和说明情况,是提供自己身的情况说明,并不会必然导致善林金融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平台。比如说善林金融在从事P2P业务模式到底如何?其是否在宣传过程中作出警方宣称的保本付息承诺?是以何种方式和形式作的此种承诺?是以保本理财产品形式还是以定期回购形式等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释明有一定的影响,罪与非罪,要在法庭最后认定,而不是只要有投资人报案,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重要的误区。

其次,即便是认定参与非法集资,国家也不会将投资人的钱没收、充公,而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清退工作。

很多人会担心,投资人已经投进去的资金是否可能追偿?根据相关规定,是必须追偿的。

但很难全额退,会在资产清算后按比例退。一般是在一审判决后,法院会出一个清单。现阶段,就是如上海警方所说,投资人先登记自己的投资情况,以方便之后的资金清退工作,包括借款人的债务,也要组织追偿,一般也会有统一的登记渠道,要求及时还款,比如惠州e速贷案就是。

法规依据

比如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文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而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善林金融和钱宝网的用户,应该担心的,不是自己投资能否拿回的问题,而是能拿回多少的问题。

在国内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追回相关集资款项后,按比例退还给广大投资者已经是这类案件的“必备节目”。

比如当年的优易网非法集资案,已退还投资者本金40%,历时31个月;乐网贷非法吸存案,投资人本金还剩70%,庭审历时22个月。而全国瞩目的E租宝集资诈骗案的退赔工作还在进行中。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投资人本金还剩48.7%,庭审历时9个月;铜都贷非法吸存案,投资款按12.3%的比例退赔,庭审历时14个月。

p2p算不算非法集资?

P2P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

首先“P2P网贷”就是一些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和一些为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线上借贷模式。

并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仅仅起撮合、对接的作用,并不是投资机构!国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这则重要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所以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后我们还要弄清楚“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简单的说,非法集资是在未经法律批准的情况下,把众多人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然后用于非法目的。

国家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到这可能有些人不服气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着非法集资的事儿啊!在此,我们要说正规的P2P平台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有些操作不规范的平台,通过资金池模式,将虚假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圈占资金,然后挪用资金做其他项目,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监管政策“13条红线”所明令禁止的内容了,也是投资人一定要避开的。

几何金融

网贷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法律分析: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着行业发展,一些网贷平台已经严重偏离金融中介的定位,由最初的独立平台逐渐转为融资担保平台,进而又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了网贷平台的合法经营范围。罪名二:集资诈骗罪。网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情况有两种:(1)借款人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如借款人设立虚拟融资项目和用途,或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发出邀请,从而骗取出借人款项;(2)网贷平台经营者自身进行集资诈骗,即一些不法之徒假意建立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出邀请并进行资金运作,在骗取资金后卷款跑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实务来看,如果网贷平台自融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或者肆意挥霍集资款的,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携款逃匿或逃避返还的,一般可直接认定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还能拿回资金吗(2023年国家对非法集资如何安排?)

好了,今天关于“公安登记网贷集资”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公安登记网贷集资”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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