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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国知局: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将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一、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

一、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更多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国知局: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将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一、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一件商标,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标局驳回了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是可把这部分剥离出来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请。

2、对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其保留了原来的商标构成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新加了“声音”这一构成要素。

3、新的《商标法》中对于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商业活动中作了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4、关于商标的续展问题,规定了注册人应当在期限满之前的一年之内进行续展。

5、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商标的注册申请。

6、对于违反《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人的限定原则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优先,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指定条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有的专业内容进行了修订,例如:将“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订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改变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8、对于那些不在续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从到期那一天或处罚那一天开始算,共计一年的时间内,如果有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申请的,不予通过。

9、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案件的审限增加了。

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时限为从收到商标申请之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开始算,共计9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时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算,共计1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多延长时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的时限为从收到异议复审申请那一天开始算,共计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对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到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时限为自收到申请日起算的9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抢注条款的,时限为从收到申请之日起算的12个月内,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关于撤销复审的时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共计9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二、商标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法规细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原则使用顺序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三、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力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1)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②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rag;”等),可以标记“TM”。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特别程序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以上是蓝箭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如果您还有任何其他疑问,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拓展阅读

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国知局: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将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国知局: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将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一份关于全国政协委员黄西勤等15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提案》答复的函。答复提到,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中,将研究通过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并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近年来,“蹭热点”、“傍公众人物”、利用网红热词恶意抢注商标等现象备受关注。同时,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事件登上热搜。澎湃新闻持续追踪报道的金银花商标案中,具有重大权利瑕疵的金银花商标,被用来提起诉讼索赔。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该商标权利予以撤销。

在上述答复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非常赞同委员们关于加强制度设计、优化程序、强化义务和明晰权力边界、适应技术飞速发展新形势等意见建议,将在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中予以重点关注和充分研究。

新修订的商标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国知局: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将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国知局官网公布的商标法修改提案答复函。

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答复表示,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中,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答复称,2018年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着手准备《商标法》全面修改工作。2019年,针对当时商标领域存在的紧迫、突出问题,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修改,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强化商标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诚如委员们所言,由于此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有限,未能全面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同时,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一些与实践和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内容也日益凸显。近年来,该局积极推进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先后开展14项课题研究,组织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和商标代理机构的调研20余次,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听取各类主体意见建议,梳理商标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商标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目标方向和主要内容,就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优化授权确权程序等重点问题开展深入调研论证,扎实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完善相关准备工作。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针对“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适应技术飞速发展新形势”等方面进行了答复。

如,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支持商标品牌建设,更好服务国家、地方和产业发展;加强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商标信息有效利用;适应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职能变化,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职责义务,提升商标领域协同治理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后表示,将尽早形成《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草案建议稿,力争年底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时向立法机关报送立法工作建议及相关材料,争取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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