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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辞而别的员工 公司怎么处理)

这首先要注意的事项就是不要发火,作为一位领导要有容人的度量,尽管员工没有提前与自己打一声招呼,但是在事情的缘由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就不要下结论,安排人员进行联系,问...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领导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辞而别的员工 公司怎么处理)

领导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

这首先要注意的事项就是不要发火,作为一位领导要有容人的度量,尽管员工没有提前与自己打一声招呼,但是在事情的缘由还没有弄清楚之前就不要下结论,安排人员进行联系,问清楚具体的情况,再做定夺,这样一来不仅仅是体现了自身的处事过人之处,也避免了误会的产生,对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缓冲。

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了解情况了,如果员工是因为特殊的情况而无法在第一时间之内跟自己取得上联系,像这样的客观情况,身为领导的自己就没有必要深究了,当然,如果因为员工的不辞而别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那么就要向员工说明,并处以适度的警告或是其它处分,这就要依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对策了。

还有一种比较棘手的情况,那就是员工无故地不辞而别,像这样的情况责任在员工的身上比较的大,身为领导当然也要负一定的管理不到位的责任,但是相对地来说就比较的轻一些了。对于这样对工作、对岗位以及对他人不负责任的员工,性质较轻的,领导给予其一定量的惩罚,如果是性质上比较严重的,或是因为其不辞而别的行为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做为领导就要仔细地斟酌了,是进行严厉的物质惩罚还是开除等必要的措施。

不辞而别的员工 公司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1、 劳动关系 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 ,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 解除劳动合同 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 。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 劳动法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 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 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 旷工 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个人部分。 4、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 辞职报告 ,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 辞职 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 公司 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 竞业限制 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 劳动仲裁 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规范人事管理非常重要,在员工普遍高度自觉的情况下,这些管理看似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但是,一旦特殊情况出现,而公司没有去实施相应的管理,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1、发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

2、邮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及转移社保的通知。实践中,要求必须本人来办,有些员工很远的,对不起,亲自回来办理。否则,不给你办理。其实这也不是什么创新,民事诉讼法本身也规定对等原则么。

离开之前,他也没有办理过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多方联系催促他,他都不理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如何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请有这方面经验的同仁加以指点,非常感谢![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员工不辞而别是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比较头疼的一件事。不少公司认为,如果公司要随时辞退一个员工,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金,那相应的,员工随意离职,也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补偿。 但事与愿违,支付代通金辞退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支持,而员工支付补偿暂时无法可依。更大的一个误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三个条件才行(《劳动法》第26条),这往往是很多企业忽视的。 不少人事疑惑,钱不能扣,岂不是纵容员工随意离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随意离职,属于典型的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单位若因此有损失可以向劳动者索赔。 其次,针对急着跳槽去其他单位工作而漠视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在30天内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考虑到社保公积金不能白白缴纳,单位可以将员工的退工单等开出,社保退出,公积金封在单位账户,但在这30天内不将退工单员工持有联以及劳动手册交给那名员工。这样对其到下家单位工作有一定影响,以示惩戒。30天到了之后,再书面通知员工来领取上述资料。 当然,笔者承认上述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力度似乎不足以震撼员工,以保证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索赔需要证明单位自身损失,举证责任较大,打个官司往往得不偿失。拒绝退工对于本地户籍的员工还有点用,但对于外来人员和案例中辞职当老板的员工来说,根本没有效果。实践中,对于重要的员工,用人单位往往应巧妙结合脱密期和违约金来实现防止员工擅自离职的目的。 员工不辞而别的问题已得到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正在制订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员工的辞职将更加合理规范。(完)

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就是自动离职的行为表现,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上班,并公示其上班的期限后,无果的公示15天后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办理。

不辞而别那就是属于旷工自离了, 那公司也是没有办法的,员工的工资可以不给他们,离职手续也是可以不办理的了,但是人还是要继续招聘的,也就当没有这个员工了。

针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三个月再回公司办离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怎么办

首先,公司应尽快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出通知,责令员工回单位工作,或者完善解除合同手续。如果该员工不在限定期限内回公司,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不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企业应当为该员工保管好档案、劳动保险手续等,以便及时交给该员工或者转交相关机构代为保管。不过应当给予员工回公司一个缓冲期,比如5-10天,一旦期限届满该员工仍未回公司,则可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如何面对员工不辞而别

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不一定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难题之一,对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试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

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他了。那么,“自动离职”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得了解“自动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是什么意思。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虽然是比较早期的规定,但至少明确了“自动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该复函明确: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从该复函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离职,连“半自动”都算不上!你还需手动操作!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企业还是得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了,取代的做法应当是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所以,“自动离职”并不“自动”,完全是一个误导人的名称!

三、面对不辞而别(或称自动离职)的员工怎么办?

从以上分析,大家明白了,“自动离职”仅仅是一种暂时离岗的状态,并非已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怎么走下去,得看劳资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员工如果一直没有表示,那企业怎么办?

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行为,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也需要问问的。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四、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扣发工资吗?

不少HR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只能这样告诉你: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工作了多少天就得支付多少天的工资,不能因员工自动离职就“没收”其尚未领取的工资。如果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依法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还有不少公司认为,如果公司要随时辞退一个员工,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替代通知金,那相应的,员工随意离职,也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补偿。

但事与愿违,支付代通金辞退员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法律支持,而员工支付补偿暂时无法可依。更大的一个误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辞退员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这也是容易被企业所忽视的。

不少人事管理人员疑惑,钱不能扣,岂不是纵容员工随意离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五、员工自动离职造成公司损失要赔偿吗?

这个肯定没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员工预告解除明确了需提前通知公司。第90规定了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实务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企业得证明员工的离职行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一点,对企业来讲非常困难,退一步,即使企业赢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钱,执行个人的财产比执行企业的财产要难很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未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一方面,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来讲,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

有HR曾问,能不能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提前通知自行离职就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想法很好,可省了举证的麻烦,但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这等同于约定了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是严格限制的,只规定两种情况下才可约定。

六、员工自动离职后,又回来要开离职证明,可以拒绝吗?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或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是否交接都不是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除非公司抗辩称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员工亦无合同已解除的证据,则无需出具离职证明。

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如果达到相应的旷工天数,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好员工为何不辞而别?

现在查工资极方便,ATM机,上网,手机皆可查询是否到帐。他们连招呼都不打,甚至事先也没有任何征兆,部门在人手安排上必然陷入被动。通知休息人员回来加班也好,管理人员顶岗也罢,搞得你手忙脚乱。至于补招新人更是远水解不了近渴,没个把月时间改变不了缺岗的现实。这一现象并非时至今日才出现,在我们的记忆里十多年以前就有了,数量也未大增,平均每月两三个左右,只是层面上却出现了细微的变化,引起我的注意。以往这类“人间蒸发式”离职基本集中在表现较差或一般的员工身上,因为做得一般般,待遇一般般,被上级的关心也一般般,他们认为自己要酒店似乎可有可无,少了一个无所谓。离开这里或许会有一片新天地,我不再是今天的我了。时间长了,我们也总结出一点经验,这类平时默默无闻的人是容易玩失踪的,心里便做好了思想准备,一旦真的发生,不会觉得太突然。当然从管理上我们也需要反思,是不是该重视的却重视不够,该培养的却没有培养,虽然没有哪家酒店能重视所有人,培养所有人,但至少可以给人一种重视他,培养他的感觉。这个花点功夫应该不难。 现在的问题却麻烦,表现较好甚至非常好,被选酒店年度最佳的员工也搞起了模仿秀,一声不吭地消失了。这对部门的人事管理打击极大,且不说基层骨干本身担当了一线挑大梁的角色,少一个人就少一个对客服务的能手,再培养一人起码需要一两年。同时,部门的人才梯队也会出现断层,未来的领班、主管缺少了足够的候选人。另外,部门内其他员工的心理也极易发生波动,这么优秀的员工都离开了,是不是酒店出了什么问题?你得费许多口水去解释,还未必能收到成效。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除了获得外面更高的职位,更好的待遇,更大的发展机会外,离职谈话竟然是他们选择不告而别的主要原因。人追求发展无可厚非,我们的管理人员基本上都不止跳过一两次槽,没有必须挡晚辈的财路,这一点大家都接受。“同事”只是人与人之间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人际关系而已,不可能维持一辈子,同行或朋友的关系才能长期保持。明明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机会,为何却不愿说出来呢?他们说,受不了部门管理人员的谈话,一旦我提出离职,整个部门内至少会有十个人来找我谈心。这个让考虑考虑,那个要我再想想。部门谈完了,人力资源部又找我谈,特别重要的人员总经理也会找他谈,等到差不多该谈的人都谈过了,又到了下个月发工资的时间了。机会可不等人啦!只得对不起大家了,走了再说对不起。实在是受不了离职谈话的感情攻势啊!原来我们都以为不辞而别是没有责任心的员工才有的举动,在八零后、九零后身上特别突出,酒店管理层要做的事情是不断地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人和社会人。可这些好员工是完全没有责任心吗?不尽然。一般的人报怨办理离职手续平均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他们等不急了,不如拿到工资走了,本月的十天工资贡献给酒店算了。这一点酒店可以检讨,能否把时间缩短些,当然该有的交接程序不能省。个人以为以为,发生在个别好员工身上的一幕往往是由于一些部门管理人员离职谈话水平低下造成的。离职谈话是涉及员工个人隐私的保密谈话,一般不能超过三个人,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参与谈话的人越多越容易搞得满城风雨,该员工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走了对不起的人太多,将来大家还是同行,见了面尴尬。如果不走,好心人会问你,哦,你最终还是没走,是不是想获得领导更大的重视啊?除了保密问题,还需要相当的技巧,不管是哄骗也好,诚心诚意也好,你得搞清楚他选择离职的真正原因。我们许多管理者常常连都没弄清楚人家到底要去哪里,就坐下来一阵海吹,从公元前吹到世界灭亡,一句话,你不走就是给我面子,走了我们就是仇人。有效果吗? 跟好员工开展离职谈话需要一定层面的人出马,因为你认为的好员工常常也是竞争对手眼中的香饽饽,别人一定许以了优厚的待遇。如果谈话人自身没有足够的权限,只有情感,只有胡吹,没有令人信服的承诺,员工是听不进去的。早知如此,还不如不谈,既浪费你的时间和感情,也浪费我的。直接上司主要应了解他离开的原因和真实的去向,不过对效果的期望值不能太高。打算离职的员工通常不大爱对直接上司讲老实话,免得心生嫉妒。现在的年青人聪明极了,他们会盘算,你是我的领班,我跳出去做主管,你的心理会平衡吗?建立互信才是这一次谈话的首要目的。部门负责人谈话往往能给予离职人一定的承诺,遇到超越权限时可以第一时间请示总经理,这一步非常关键。如有必须,总经理也可以亲自参加,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得想办法留住尽可能多的人才。人力资源部作为相对公正的第三方,旁观者,也非常重要,有些部门内的矛盾员工不敢对自己的领导讲,人力资源部可以扮演倾听者的角色,帮助他们打开心中的纠结,进而指导部门改进人际关系和管理水平。即使该员工最终离开了,亡羊补牢,尤未为晚。如果只有这三类人参与离职谈话,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的话,通常能收到一定的效果,部分可走可不走的人是留得下来的。当然铁了心的人除外,毕竟离职谈话也不是万能的。假如好员工决定留下来,参与谈话的人都应该忘记大家曾说过话,轻装上阵,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只是酒店许下的承诺一定得及时落实,否则以后再没人相信了。 阅读更多相关知识,返回 管理工作 栏目列表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处理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常遇到员工辞职入职等繁杂事情,那么有些员工离职,一声不吭,直接不辞而别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吧!

 正常情况来说,不辞而别的员工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想要后续几天的工资了,所以拿到了上月工资,就不辞而别,他很早以前就有了辞职的冲动。

 还有一种可能是,员工出现了意外,不过这种情形应该出现的几率很低,应该打电话或者找别的途径联系一下试试当事人。

 这种不辞而别的员工,办理离职很简单,按理说,公司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连续几天不来上班并未请假视为旷工,旷工几天直接劝退了。

 员工不辞而别,应该是有某些原因,作为人力资源部应该不要草率的办理离职手续,先打电话询问下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态要离职了,那你应该告诉他这种不辞而别的离职,会损失这几天的.工资啊之类的,相关利害关系。

 当然员工若是去意已决,那也不用纠缠,只是把一些情况说清楚,后续直接劝退便可。

 一个企业人性化管理颇为重要,在这管理中人力资源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招聘解聘人才的部门,应该询问员工为何离职,离职原因,建好档案,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领导怎样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辞而别的员工 公司怎么处理)

好了,今天关于“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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