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刑法修正案九受贿五万怎么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的规定市: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话题吧。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的规定市: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五万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新刑法九受贿金额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新 刑法 九 受贿 金额的 立案 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 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的 刑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现今社会,部分人因存有侥幸心理就以为通过贿赂、走后门等违法途径更容易办成事情,但这种行为是国家法律命令禁止的,因为它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良风气,更使别人失去了公平的机会。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30万以上怎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一、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 贪污罪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 不作为犯罪 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以受贿数额从低到高,以及受贿行为对民众、政府、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作为标准进行量刑。受贿金额的多少是衡量贪污罪判罚的重要指标,所以遇到此类案件要明确受贿金额参照法律规定,即可预判量刑的大概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量刑关于司法解释
“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 制度 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此次人大审法,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到暴力袭警罪的重罚,都引来关注。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样是社会关注多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现行刑法中,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相比之下,这样的具体数额,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比如,河北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已经远远超出10万元,但也只能按照10万元以上来量刑。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贪腐5000元或者5万元被处理的官员,也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看,这一 规定 显然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所以,将贪污数额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虽看起来比较原则,但无疑是实事求是之举。
与改变具体数额的规定相比,另一个变化同样重要——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些年,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丽洁,曾因“借豪车”被质疑。这样的借款、借物,免费使用豪车、豪宅,在新的法条下,或许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认定了。“数额士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
不过,这样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心。有不少网民认为,删除具体的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打消这样的顾虑,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跟进。其实,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具体的司法实践,来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地调整具体的标准,也是更科学的选择。
法律并非“死”的规定,而是应该有“活”的调整。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法律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贪污受贿“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价水平,就能对这个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了。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应该说,经过近三年强力的打虎拍蝇,反腐败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期、深水区。国内外都有很多舆论,在看反腐败“往哪里走”。在这一阶段,让反腐败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是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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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关反腐而备受关注。
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不仅如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处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收受礼金罪将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贿罪的附属罪名”,9月28日,刑法学权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告诉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储槐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变相受贿行为,即官员慢慢被收买,却无法证明其为他人谋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腐败分子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时,受贿数额却只有几千万、几百万的原因,大量的贪腐金额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找不到因果关系”,一名接近立法机关人士说。除此之外,缺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还会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学者证实,收受礼金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礼金达到一定数额,哪怕证明不了为他人谋利也可以定罪”,储槐植说。
“当然,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贿罪轻一点”,他说。
在上述接近立法机关人士看来,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受贿罪,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呼吁设立收受礼金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学者周振晓当年在《杭州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中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收受礼金罪。
亦有刑法学者表示不同 意见 ,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多名刑法学者表示不需设立收受礼金罪,“而只需对现有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重构”。
今年8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可以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则可能将一些正常人情往来也变成犯罪行为。
受贿罪量刑不再“唯数字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反腐败的规制,还包括重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中,受贿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划分为4个标准: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只受行政处分。
这在现实中造成了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比如有人受贿8万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贿80万元,却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希望像盗窃罪那样,取消受贿罪量刑的具体数字标准”,张泗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储槐植告诉记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有意见称取消受贿罪量刑中五千元、五万元和十万元的具体数字标准,只使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具体数字标准用司法解释确定”,他说。
“这种意见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时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个月,被取消了”,储槐植说。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提出疑义。有人认为,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是在1997年提出的,现在应该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广西政法干部学院教授欧锦雄说。
还有观点认为起刑点应该降低,原因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大于盗窃罪,而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绍,“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应该‘零容忍’,因此量刑起点不设数额”。
欧锦雄的观点是,以最低工资倍数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是最弱势职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体现出受贿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是量刑规范化制度推进的一部分。经过多年试点,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15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
有知情人士称,这15个罪名涵盖了我国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5%,但不包括受贿罪。上述知情人士称,有关部门已计划扩大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罪名数量至约30个。
受贿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设置管制刑和罚金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结果是,受贿犯罪大量应用缓刑,造成轻刑化严重,带来对受贿罪犯打击力度过轻的质疑。
好了,今天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