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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带你了解民事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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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带你了解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

民事诉求,即民事诉讼请求的简称。它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进行诉讼所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请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

一、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不同做法

民事审判实践中,就此类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或应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相关纠纷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纠纷性质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根据我们的随机抽样调查,因主管范围问题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属于行政管理事项的占比已超过两成。

2.不考虑行政因素,径行审理民事纠纷。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故无须考虑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遵照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如在一相邻权纠纷中,法院即认为,违法建设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相应的认定与处罚,对于通风、采光、安全等受到实际损害的房屋产权人而言,并不影响其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3.遵循行政行为处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的重要性体现之一,即部分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正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内容。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尊重并直接适用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中止民事诉讼,等待行政争议的处理结果。

4.将行政先决问题作为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认定。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据证据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对应的文书属于证明力较强的公文书证,是当事人作为支持自己主张或抗辩理由的证据,法院应当依照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审查、认定。

二、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先决问题的类型化思路

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内容与民事纠纷样态二者本身的多元化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在处理上,以上四种处理方式本应各有所用,但因法律规定中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行政行为本身的内容及其对民事纠纷的具体影响,就该问题的解决制定专门的操作性规范。我们建议,这一规范可以明确以下事项:

区分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前置事项、并行的行政管理事项,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权限冲突问题

有学者曾言,是否为民事诉讼之范围,应以原告起诉所主张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认定。是否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解决审判权限冲突问题的基准。对纯粹的行政管理事项(大部分的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属于此),其引发的纠纷本身并非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法院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或处理。对行政前置事项,因行政处理是民事案件受理与处理的前提,法院应在行政前置程序未处理之前,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中止审理,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属于此类情形,如劳动者未经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直接起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驳回。

对并行的行政管理纠纷事项,虽然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也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可构成独立而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争议的解决并不以行政行为的结论为前提,故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民事法律直接予以处理,行政处罚行为多属于此类型,如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可根据举报、巡查等,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这一程序与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张民事赔偿互不排斥。

民事诉讼是维护大家利益的一个重要方式,大家在生活中可以积极地使用该项权利,但是在很多的时候,很多问题并不像大家想得这样简单,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建议您寻求法律的帮助,蓝箭律师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拓展阅读

民事诉讼诉求具体指什么(带你了解民事支持起诉!)

带你了解民事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吗?——当你想起诉,但不敢、不能、不会的,不要忘记,检察机关是你身后坚实的后盾!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制度价值:保障特殊群体诉权的实质平等,对于不敢、不能、不会通过诉讼维权的,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通过支持特殊群体起诉,以保障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

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职能作用:形式上以特定个体的诉权保护为载体,实质上往往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同时也涉及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履职不到位问题。支持起诉既可以帮助特殊群体实现诉权平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积极弥补社会治理中的缺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可以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二)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请求给付抚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请求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反映没有妥善解决的;

(四)退役军人或军属的生活、工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客观情形难以主张诉讼权利的;

(五)困伪劣农资产品、环境污染等,群体性农民基本生活、生产权益受到侵害,因诉讼能力欠缺、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需要支持起诉的情形。

真实案例:2020年5月,克什克腾旗一建设单位将公司园区内的工程分给承包方承建,承包方后又将工程分包出去。工程开工后,来自山东、上海、江苏、天津等多个省份地区的100多名农民工,加入到工程建设之中。工程完工后,当农民工结算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建方以工程结算不清、工程多层分包等原因不予支付。后农民工多次向劳动监察、法律援助等多个部门反映和讨要,但辛苦劳动所得报酬始终未能拿到手。基于眼见的本该到手的工资拿不到,去别处另谋生活又走不开,加之施工地距离家乡路途比较远,以后再因为一点工资来回往返折腾及花费又大等多方面的考虑,无奈之下,一些农民工选择相信检察院,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针对这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的案件,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分管领导主抓、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以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从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想为农民工“急难愁盼”之所想,全身心参与到助力农民工讨薪工作之中。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造成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发包方与承建方还涉及到其它工程结算不清和工程多层发包等问题。而从“欠资”情况来看,案件不仅牵涉农民工人数众多、数额较大,而且所拖欠每个人工资数额多少又不等,在长时间的讨薪过程中,除了一直苦苦等在施工地到最后到检察院寻求“最后一颗稻草”,也有一些人眼看一时讨薪无望,为了生计不得已到别的城市另谋工作。路费及食宿费等各种费用加起来对他们来说无疑也是“雪上加霜”。

为了尽快帮助农民工兄弟拿到薪水,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承办检察官组织了克旗法律援助中心、克旗劳动监察大队、承包单位、发包单位负责人,邀请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部分农民工代表及时召开了诉前调解,充分听取了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实际施工人意见和农民工的诉求。经过耐心工作和认真协商,最终促成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达成协议,发包单位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欠的工资打入农民工的银行卡上,并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真正发放到农民工手中。至此,一场较大规模的农民工追讨工资行动也画上了句号。

在一次普通群众平时早已司空见惯的“会议”上,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检察官用“大手笔”做出了“大文章”,为100多名农民工兄弟拿到了被拖欠的近100万元工资,不仅减少了诉讼累,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缓和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群众利益无小事,需要我们注入浓浓的为民情怀,强化责任和使命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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