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尸体罪怎么定罪量刑(起诉书(罗某某侮辱尸体案))
一、侮辱尸体罪怎么定罪量刑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侮辱尸体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侮辱尸体罪怎么定罪量刑
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侮辱尸体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
二、侮辱尸体罪相关司法分析
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2、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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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尸体罪怎么定罪量刑拓展阅读
起诉书(罗某某侮辱尸体案)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4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46********,汉族,文盲,陕西省西乡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街道办事处**院内,因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2016年10月24日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早10时左右,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魏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到洋县**院内被告人罗某某住处找罗某某,让其给自己联系一个女人嫖娼。罗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魏某某给罗某某10元钱让其帮忙购买壮阳药,罗某某骑自行车离开,魏某某和陈某某在罗某某住处关上门,二人欲发生性关系被来找罗某某的陈某某推门看到,陈某某关门离去,魏某某身体出现不适,此时罗某某买药回来看到魏某某已叫不答应,罗某某给魏某某喂水,魏某某已呼吸困难,无法说话,陈某某见状因害怕离去。当日11时许,罗某某认为魏某某已死亡,将魏某某尸体放在床上盖住。当晚10时许,罗某某在陈某某丈夫王某某的帮助下将魏某某尸体抬上魏某某电动三轮车厢内,用纸板盖住尸体。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推着装有魏某某尸体的电动三轮车,从洋县北城夜市出来途经洋县唐塔北路、北环路,到洋华路口西侧地下垃圾坑附近,将魏某某尸体从电动三轮车厢拖出来抛弃在垃圾堆旁,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垃圾堆旁,制造魏某某自行骑车摔死的假象,后罗某某步行返回住处。2020年3月15日早晨6点40分,群众发现魏某某尸体后报警。经陕西省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魏某某系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将他人尸体抛弃到垃圾坑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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