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注会小课堂:十分钟学会代位权和撤销权)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
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民法典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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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拓展阅读
注会小课堂:十分钟学会代位权和撤销权
注会《经济法》不像《会计》、《财管》等科目涉及大量的公式和计算,也不像《审计》那样晦涩难懂,《经济法》属于偏文科类科目,知识点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下面的内容!
代位权
(苏苏老师基础班第52讲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保全)
(陈小球老师基础班第28讲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1、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相对人(次债务人):被告
(3)债务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 法律效果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黄洁洵老师基础班第18讲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5、 代位保存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提示】代位保存权可采取诉讼方式和非诉两种方式行使。
撤销权
(苏苏老师基础班第52讲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合同的保全)
(陈小球老师基础班第28讲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1. 可撤销情形
(1)债务人无偿处分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 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 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原告
(2)债务人:被告
(3)受益人或者受让人:诉讼上的第三人
(4)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5. 法律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
【提示】债权人对撤销权行使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黄洁洵老师基础班第18讲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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