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导读:土地所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全面且绝对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土地使用权,则...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土地所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全面且绝对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土地使用权,则是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通常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代表着绝对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乃指作为土地之所有者所享有的全面的、绝对的权利,包括对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诸多方面。
另外,需明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单位所有,这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
至于土地使用权,则是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用和使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出让和划拨。简而言之,土地所有权代表着全面且绝对的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是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对土地展开的利用和开发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有哪些?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构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即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指特定的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使用该土地并获取相应报酬或收益的权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而言,大致包括了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各种各样的途径,而通过有偿手段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其实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资、抵押及继承等操作流程。
相比之下,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核心旨意便是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由其使用人和所有人依法在使用过程中逐步提高土地效益,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权利保障。
依据中国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我们将土地概念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等五个类别。
在我国,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极为广泛,不仅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还涵盖了广大的农民群体和每一位有志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普通公民,甚至于三资企业同样有权通过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来获取土地使用权,从而成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其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土地所有权打官司怎么判
关于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前述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属性、起源地、登记注册的证书文件及其凭证,同时了解争议方各自的诉求与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城市地域的土地资源归国家全权掌控;而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均为集体所有。若涉及到土地的确权纠纷,法院将对土地的历史变迁、登记状况、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于持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一方,通常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方面的争议,则会依据相关的承包合同、流转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总而言之,土地所有权诉讼事例的判决结果,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全面、绝对权利,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为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则是依法对土地合理利用的权利,通过出让或划拨获取。土地所有权代表绝对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其实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其实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一、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其实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其实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者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土地使用权中,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等发达国家就已经相继出现土地的立体利用。由此而产生的土地权利,我国以前称为空间权。但是《民法典》并没有采用空间权的概念,而是统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这种权利具体如何设定和登记,《民法典》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另外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的条款。
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对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明确宗地的概念将其纳入了一般土地登记范畴。
《土地登记办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宗地明确定义为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使宗地不再仅仅是一个平面的概念,而且还是一个立体的三维的空间概念了。因此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立体空间,从而解决了地上、地下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问题。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明确指出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并要求“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其实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其实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 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2008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以后在登记实践中,碰到此类地上、地下设立的土地权利,直接按照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加以登记即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务界已经接受了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概念。
2“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概念与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类似,其实可以平行使用。
3地下空间在物理学、测量学上比较容易界定其四周,并且能够进行物权公示登记;而地上空间在物理学、测量学上虽然也能够确认,但通常不能为普通公众接受,并且无法进行物权公示登记。因此,有待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能够为公众所认知。
4现实中,地上空间使用权的纠纷比较少,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案例。而地下空间,由于现有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影响了其开发利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纠纷。
5近些年,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比较迅速,出现了各种形态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许多城市地铁设施、城市广场下面的地下街由于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没有办法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同时也出现了地下空间建设施工纠纷,甚至有人提出,城市的地铁规划是否需要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来说是一个3维立体的解释概念,是具有地下的使用权的,按照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所规定的,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按照土地的用途来计算的,而且我们要知道其中之一的土地划拨使用权只能作为单位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