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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农民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导读:如何妥善处理农村房屋征用所引发的纠纷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事项的处理方式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以下是合理的对应策略:首先,可尝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问题...

导读:如何妥善处理农村房屋征用所引发的纠纷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事项的处理方式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以下是合理的对应策略:首...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农民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

导读:如何妥善处理农村房屋征用所引发的纠纷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事项的处理方式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以下是合理的对应策略:首先,可尝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问题;其次,若无法自行达成共识,可寻求政府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调解,甚至其实可以依法进行处理;最后,如果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征收范畴内的纠纷解决策略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纠纷问题的处理方式,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若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亦或是遵循法律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最后,如果对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在获取处理决定后的三十天内,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对于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交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涉及到单位间的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在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其实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房屋征收宅基地没有补偿合理吗

其一,依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遵循建基于宅基地之上的原则,而所谓宅基地则基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范畴。

因此,对农村房屋实施拆迁时,必然包含了土地补偿款项的部分。

其二,关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所属权,我国相关法规将其明确归为国家所有;

而对于城郊地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域,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外,均可视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包括了宅基地及自留地、自留山等重要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实我们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其实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其实我们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实我们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农村房屋征收包含哪些补偿项目和费用

涉及农村住房拆征时的补偿事项与赔偿开支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这一款项是通过全面考虑房屋的构造、面积以及建造时间等多重因素后进行评估得出的。其次是搬迁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用于支付因搬迁所引发的合理费用,例如搬家费、设备迁移费等等。再者就是临时安置补偿,其目的在于保证被拆征户在过渡时期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此外,对于房屋附属设施,比如围墙、水井、沼气池等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最后,如果土地上存在农作物等青苗,那么也将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还有一些奖励性补偿,这是为了激励被拆征户配合拆迁而额外设立的。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标准及具体项目可能因为地域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在整个拆征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全力保护被拆征户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先尝试友好协商;无法协商可申请调解或法律程序;对行政处理不满可在30日内提起诉讼。纠纷应先自行协商,不成则交政府处理。土地纠纷未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房屋征用纠纷如何处理(农民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2、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这类纠纷存在很大的分歧。

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之(无效论),认为有效的有之(有效论),认为合同无效但房屋可不予返还的有之(无效不返还论),一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使得很多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感到无所适从,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判案结果呈现很大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就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这类纠纷作出正确、规范、统一的裁判不仅是当务之急,也是势在必行。

对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是审判人员在处理这类纠纷首先必须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认识模糊,案子就没法审下去。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合意,就其实可以买卖。要搞清农村房屋能否买卖这个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农村房屋能否出售。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该两条规定,我们认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是不容置疑的。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从理论角度来说,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 ,完全其实可以依法对其房屋行使所有权,当然包括其中能充分体现所有权权能的处分权。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现状来看,据所知,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禁止农村居民出售自己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中却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从上面法律规定精神来看,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其实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那么,既然有卖就有买,因此农村房屋是其实可以买卖的。

2、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会涉及房屋下土地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这个敏感的法律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住房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一种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这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就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法律规定是受严格限制的。这些限制性规定,虽不是针对农村房屋能否出售作出的,但基于农村房屋与其所付着的土地紧密关联性和我国传统的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习惯思维,农村房屋买卖因此变得异常复杂起来。这种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认识,使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当成了左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宝,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那么,农村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农村房屋也不能转让呢?虽然在物理上和人们的习惯思维上,农村房屋与农村宅基地密不可分;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是分开规定的,他们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权利,并无主从之分;而且目前我国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这两种权利在发生变更时必须同步进行。人们之所以有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说法,是由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相关学者理论的影响。这其实是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一种误解。因为,房、地同时转让、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而专门规定的特有原则;其他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情形,也只有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这种情况。从上面规定我们其实可以看出,该原则所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是特定的,其立足点为国有土地和城市房产,并非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房屋。而农村房屋和农村宅基地不同于城市房产和国有土地的特殊性,自然决定了我们不能盲目地套用这种原则。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也必须执行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同时转让原则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其实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其实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其实可以通过律师365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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