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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间都有哪几种形式(“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在哪?)

你好,是想问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层级监督有以下形式:1、公民的监督。2、人大的监督,3、行政监督,4、检察院监督,5、法院监督,6、政...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介绍一下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的相关问题。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您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层级间都有哪几种形式(“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在哪?)

层级间都有哪几种形式

你好,是想问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层级监督有以下形式:

1、公民的监督。

2、人大的监督,

3、行政监督,

4、检察院监督,

5、法院监督,

6、政协监督,

7、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

8、党内监督,

9、社会舆论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中列出来的。

“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在哪?

1、 一般监督。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一般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三种主要形式。

所谓日常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的各种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在推行行政命令过程中对下级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所实施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检举、控告等。

所谓主管监督,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如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的监督等。这种监督有些属领导关系,有些属业务指导关系,其权限范围由中央和地方上下级部门之间实行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不同而相区别。

所谓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它部门实行的工作监督,它包括平行关系和上下级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是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专项监督。如国家财政部就其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工作,对各部委、各地区的预算、计划、收支等工作实施的监督等。又如国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业务,对各部委、各地区行政编制、人事录用、人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监督。

一般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并由此而形成的制度丰富多彩,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里所说的报告工作,就是指下级国家机关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项、事件和问题向上级所做的报告。工作报告分为工作简报、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临时报告和综合报告等形式。通过这些报告可以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审查批准制度。审查批准制度是指监督主体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对被监督对象的部分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审查批准的内容主要涉及比较重大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某一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决定、命令、预算、决算、财政收支计划、报表、帐簿、单据等进行审阅核对,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备案检查制度。按照法定规定,下级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在事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以供上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如果在备案检查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撤消。

(4)违纪调查制度。违纪调查制度是指具有监督权的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事故和违法乱纪案件所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它包括一般性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违法乱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行政复议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是具有上下隶属监督权的机关,即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只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为。

(6)批评建议制度。批评建议制度是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认为有违背法律、政策或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以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当然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者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中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不够明确,制度不够健全,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力和干扰,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规范,完善制度,积极探索监督方式的新路子。

2、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根据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它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的其它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员。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它职责。

从上述不难看出,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清正廉洁监督。即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为确保行政监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行政监察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按照职责权限,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也可以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行政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

3、特种监督。特种监督是特指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财务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

中国审计监督机构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9月,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家专门审计监督机关,形成了由国家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成的审计监督体系。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在地方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局。二是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但在业务上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三是社会审计组织。目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他们从事审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做出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目前政府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主要任务是审计财务管理和会计帐目,查明财务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二是绩效审计。主要是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其范围包括政府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全部活动。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以下法定职权: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

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是指由来自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确性以及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体系,主要由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六个方面构成。

1、政党监督。政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在野党对执政党组织的政府的监督,其基本途径:一是通过议会等机构对政府进行调查、质询、弹劾,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二是通过舆论工具批评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活动。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国***的监督。中国***作为执政党,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力量,它的监督处于核心地位,其监督方式主要有:(1)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保证和指导国家行政机关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经常了解和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2)通过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握方向;(3)通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起保证监督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应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一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纪、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4)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党员进行党纪监督,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以及接受人民群众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的控告和检举;(5)通过党的信访部门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所反映的有关政府中党员的问题核实后由党内做出决定或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是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中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党派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定阶层、一定范围的民众的利益要求,加强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在坚持国家利益和整体性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利益的特殊性。民主党派的监督方式有:(1)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通过该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协商国家大事,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政府工作并对政府机关的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2)通过该党党员以及主办的各种报纸、刊物对各级政府的行为提出建议和批评。

2、权力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叫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西方国家,是指议会对政府的施政、财政、人事及其它法定事项的监督。在中国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形式。所谓法律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针对行政机关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是:(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3)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改变或撤消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不适当的法律性文件、决定、指示和命令等;(4)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5)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6)行使人事监督权;(7)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8)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3、司法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督。西方国家的司法监督主要有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判等方式。在中国,司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共行政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侦查、审判等活动。

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二是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间接地规范行政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部门,其监督有以下特点:(1)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行法纪监督。对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侦查、起诉;(2)监督结果主要通过追求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来体现,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纪律的行为不直接处理,通常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监督具有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其在监督效力上具有权威性,而这一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意志,来自于法律,这是其它一些监督主体所不具备的。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对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其监督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进行:一是通过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审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是否有违法、失职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二是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等追究违法、失职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纪律。

审判机关监督与其它机关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2)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入监督程序;(3)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4)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

4、社会团体监督。在西方国家,有许多所谓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他们与政党不同,参与政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政权,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利益和主张。他们往往通过院外活动或利用公众压力、新闻舆论压力来影响政府的政策、监督政府的行为。在中国,社会团体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最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能更好的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社会团体的监督有以下特点:(1)他们的监督权是根据宪法的总原则来实现的,不是根据那一部专门法律的规定实现的;(2)监督权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依据自己的主动性或团体的规定来行使的;(3)在监督方式上,主要是通过召开会议、以口头或文字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4)在监督效能上,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和惩处性,因而要有效实现其监督,应借助其它监督主体的力量。

5、公民监督。公民监督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其基本方式有:(1)信访。公民向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走访等形式,检举和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提出自己对政府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2)传播媒介。公民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广泛的社会监督;(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就他认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审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和裁决。

6、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在监督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新闻媒体包含的信息量大,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够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

新闻媒体监督作为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其监督途径是:(1)新闻报道。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进行及时的宣传和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及时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道无形中使政府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2)公开曝光。新闻媒介及时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从而引起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重视,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的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3)表达民意。新闻媒介播出或刊登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政府机关内部凡有领导关系的都要进行双向自我教育称为什么监督

政府机关内部凡有领导关系的都要进行双向自我教育称为一般性内部监督。

一般监督,也叫层级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上产生的一种相互监督的关系和活动。一般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为广泛的一种监督,具有直接性、经常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政府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

1、工作指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

2、工作报告:下级机关就工作中重大事项、重大措施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机关送工作报告。

3、工作督促:上级机关督促下级机关工作。

4、审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报告、申请、请示等进行审查。

5、检察:上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检察下级机关工作。

6、调查:包括一般凋查、专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

7、召开会议和参加会议:上级机关召开会议或参加下级机关或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8、批评、建议、处分和处罚:这是监督的被动的、消极的形式。

监察机关的职权

(1)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形式有: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和撤消、惩戒等。

(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活动,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内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审计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我国审计体制的特点: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

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在业务上,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有哪些

行政监督的层级监督有日常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的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形式。自上而下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从而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

职能监督,是指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比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状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

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比如民政部对民政厅、民政局所实施的监督。

行政监督中层级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中层级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中层级监督形式:

1.定期检查与评估:

上级机关可以定期对中层机关进行检查与评估,了解中层机关的工作情况、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通过检查与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中层机关按照上级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履行职责。

2.专项检查与督查:

上级机关可以对中层机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与督查。例如,对某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某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与督查有利于发现问题、推动工作进展。

3.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上级机关可以对中层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纪律处分或责任追究措施,以确保中层机关的廉洁自律和规范运作。

4.考核评估与目标管理:

上级机关可以通过考核评估和目标管理,对中层机关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将中层机关的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与奖惩挂钩,可以激发中层机关的积极性,推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5.专项督办与投诉举报:

上级机关可以对中层机关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办。同时,对于公众对中层机关的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也要认真处理,及时回应,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6.经验交流与培训:

上级机关可以组织中层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经验交流与培训,加强中层机关的学习和业务能力提升。通过经验交流与培训,可以促进中层机关的成长和发展。

7.决策指导与意见反馈:

上级机关可以向中层机关提供决策指导和意见反馈。对于中层机关提出的问题和需求,上级机关可以及时给予回应和支持,确保中层机关顺利开展工作。

中层级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中层机关的规范运作、廉洁自律,推动中层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上级机关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中层级监督也需要注意权责明确、程序公正、监督有力等问题,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有效性。只有在科学规范的监督下,中层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21.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中的层级监督的形式如下:

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察院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法院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原则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监督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三、平等性原则:依法监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不论是领导机关还是被领导机关,不论是专门监督机构还是一般机构,不论是领导者还是一般公民,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完全平等,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四、广泛性原则:主要指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的广泛性。行政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公民对政府的公务活动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利,这种广泛性还表现在行政监督要对一切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行政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有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后的结果如何。有效的行政监督就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

层级间都有哪几种形式(“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一般监督、专门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分别是什么意思,区别在哪?)

好了,今天关于“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层级监督有哪几种形式”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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