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的四金问题(你好,我是外地人,没有医保,要是在上海顺产生孩子,大概要多少钱)
转载: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外地人在上海补贴标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外地人在上海补贴标准的话题。
外地人在上海的四金问题
转载:
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基数×22%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 2% 1% 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 12% 2% 7%=43%。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
而单位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43%。
养老,这个问题是最让上海市政府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上海老龄化问题尤其突出,再加上以前的历史问题,这部分老人中有很多人自已都没有交纳过养老金,那这部分人这么办呢?现在在职职工养老金交纳,单位承担22%(计入社会统筹),个人承担8%(计入个人帐户),这样的记帐方式,对本地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对居住证持有者来说,就苦了,因为你退休后,不可能持有上海市才类居住证,就算由于特殊原因持有,按现有的规定,也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居住证制度,你只能转回原户口所在地,而转回部分只是你个人交纳部分8%,单位为你所交纳大块部分22%,只能留上海,作为上海的社会统筹,光这一项,就能算出,外地人为上海市政府作了多少贡献,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算出你的转回原籍,又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了多少负担
医保,单位承担12,个人交纳2%,同样方法,单位交纳的12%计入社会统筹,而只有2%计入个人帐户,这项呢,在上海工作期间还算是实际有用的,但事实上,你这个期间生病的概率应该较小。而在你退休后待到体弱多病时,你唯一的选择是,你的医保也只能转回原籍,同样,你也只能转出你自已交纳的2%,单位为你交纳的12%,也就只能为上海作贡献啦,同样,你又要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一份负担。
失业保险单位交纳2%,个人承担1%,按上海目前的居住证制度,你基本是不能享受的,交了也白交(因为如果你失业,你就不可能持有居住证,而在上海的人才类居住证中70%以上都是一年期的),而没有居住证,你就不可能享有失业待遇。
公积金,单位与个人各交7%,且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只要你想在上海买房就可以100%的享受,这一项是唯一对外地人有实际意义的待遇。不过本项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强制单位一定要为你交公积金,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给你交,这项待遇得看你的就业运气了。
你好,我是外地人,没有医保,要是在上海顺产生孩子,大概要多少钱
如果你在上海也有缴纳生育津贴的话是可以的。
生育医疗补贴最多也就3000,生育津贴是按照你签约公司的平均月收入给的。
不过你回老家生孩子的话,住院分娩的费用医保就不会报销了,你要自己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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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作的外地人有没有加金的权利,一般加几金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
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
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
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
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
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
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
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
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
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
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
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
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
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会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
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
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
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
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
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外地人在上海补贴标准
对于养老金各地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才会有按照哪个地方,领养老金的纠结。要知道按照哪个地区领取养老金,就要看是在哪里退休的。在上海退休,是可以按照上海的标准领取的,跟外地人是没有关系的。
比如你的户籍所在地是厦门,交了5年社保,在上海交了10年。就多了一个选择,可以按照厦门或者上海标准领养老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选择的标准也很简单。看哪个地方能领到的养老金高,如果是上海和厦门,建议是选择上海。养老金的水平跟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是钩挂的,上海是要高于厦门的。如果没有在上海缴满10年,就回到户籍所在地,是不能按照上海标准领取的。交够社保,只能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外地人在上海生孩子有补贴吗
第一,您只要是签定了劳动就业合同,公司有交综合保险。您肯定没问题!第二,您必须是在计划内生育。(计划内是指只要您不是超生,第一个孩子算计划内。若是生第二个孩子也没问题,前提是只要您有准生证也算计划内!所以我相信您应该在计划内)!具体的报销每个部门讲的报销的办法都不一样,具体如下: 12333是这样回答: 起付段是1500元,起付段以内是公司报销,超过1500元后,超过部分的80%机构报销,剩余的20%是公司来报销!产前的检查费用只要符合报销范围都是可以报销的,所以您要把您所有去检查的费用的发票都保管好! 962118是这样回答:只有住院才报销,不住院发生的费用是不报销的!起付段是1500元,起付段以内是个人支付,超过1500元后,超过部分的80%机构报销,剩余的20%是个人来支付!不论具体的报销是如何进行?您都要把发票保管好! 如何报销?发生住院以后三个月内到邻近的的区医保中心报销!一般不是发生了就马上可以报销的!信息反馈到医保中心是需要来两个月时间的,所以两个月之后,您拨打962118咨询,是否有您的信息后,再去区医保中心报销!
外地人上海怎么申请租房补贴
外地人不可以在上海领取租房补贴,
一、上海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租房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在当地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租房补贴申请手续
(一)市场租房
1、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
3、租赁平房的,出租人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自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市场租房补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共同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提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相关材料。符合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核定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实际补贴金额。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给申请人。
(五)发放补贴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当月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的,从次月开始计发补贴。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市场租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外地人在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便是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好了,今天关于“外地人在上海补贴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外地人在上海补贴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