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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7条第三款的内容(侮辱妇女“侮辱”和侮辱罪“侮辱”的不同含义)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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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7条第三款的内容(侮辱妇女“侮辱”和侮辱罪“侮辱”的不同含义)

刑法237条第三款的内容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侮辱妇女“侮辱”和侮辱罪“侮辱”的不同含义

《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与猥亵行为并列的一种侵害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表现为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本罪在主观上不需要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就其客观内容而言,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认为,“侮辱”的方式可以分为四种(1)暴力侮辱;(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3)言辞侮辱;(4)文字或图画侮辱。就其主观内容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之所以在客观内容和主观内容上完全不同,根源在于二者各自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后者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名誉权。

猥亵罪如何立案 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在生活中,如果行为人涉嫌猥亵罪的,就要 立案侦查 。那猥亵罪如何 立案 呢?若构成该罪,就要量刑处罚。那么,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看以下内容。 一、猥亵罪如何立案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根据 刑法 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_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行为的。 (一)猥亵罪的量刑标准是: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2、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 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处罚: 1、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应注意的是,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刑事 律师 ,相信他们能为您提供帮助。

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哪种比较严重

当然是猥亵儿童罪重一些。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2008刑法237条内容与现在的区别?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包括范围变广。

1、2008刑法237条内容和现在区别,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2、将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修改前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236条和237条分别是什么

刑法第236条: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蹂躏归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好*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蹂躏论,从重处罚。蹂躏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蹂躏妇女、好*幼女情节恶劣的;(二)蹂躏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蹂躏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招致被害人重伤、丧命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237条第三款的内容(侮辱妇女“侮辱”和侮辱罪“侮辱”的不同含义)

好了,关于“刑法237条的内容是什么”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刑法237条的内容是什么”,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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