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土地金划转税务部门 专家称:影响有限(2023年6月份考试有哪些)

6月4日,财政部宣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当天,岳晓武收到许多同行的咨询,人们普遍关心的是超8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换由中央直管的税务部门征收,...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问题。关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土地金划转税务部门 专家称:影响有限(2023年6月份考试有哪些)

土地金划转税务部门 专家称:影响有限

6月4日,财政部宣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当天,岳晓武收到许多同行的咨询,人们普遍关心的是超8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换由中央直管的税务部门征收,其实际影响如何?

岳晓武是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副会长,曾在国土资源部任职20年。财政部数据显示,2020年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8.4万亿元,同比增长15.9%。今年前4个月土地出让收入2.1万亿元,同比增长35%。

岳晓武认为,由于房地产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包括土地在内的上下游行业的每一项重大调整,都自带热度。“关于地方政府从此不再有动力卖地,地市楼市逻辑大变等猜测,是毫无根据的”。

“出纳”变了

根据财政部通知,7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由税务系统征收一事,率先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等7个省市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一位东部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计财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两个月前,其所在城市已就划转工作启动内部调研,但一直没有红头文件下发,计财处等相关处室通过互联网才得知开展试点的消息。

“我们觉得只是一个工作流程变动。”该计财处人士介绍,此前,土地出让一般是规自部门挂牌,拿地单位交保证金至规自部门保证金账户,成交后拿地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将土地出让金缴至当地国库。

根据新规,7月1日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账户从“当地国库”替换为“税务部门”,其他流程均没有变化。

该计财处人士表示,新规带来的最大影响是汇缴土地出让金的“出纳”变了。“原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土地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市国库等三个部门合作,划转后则要跟税务部门对接。”

该计财处人士认为,新规有利于税务部门获得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一手数据,“原来是地方政府部门‘小锅炒菜’,端出去别人也看不出来,但现在交由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中央直管,相当于中央和地方共同参与土地出让,税务部门能第一时间了解到各地的卖地情况。”

非税改革

在岳晓武看来,土地出让金从地方政府划转至税务部门是非税收入改革的一环。

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保基金收入等六大类,其中土地出让金属于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岳晓武解释,将土地使用价款交由税务部门来征收,是本轮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加强非税收支管理的规范性。

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和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再次明确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划转部门变更,并非只针对土地出让金,已有多项非税收入征收划转至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19年1月起,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由原来的劳动部门、社保部门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原来的社保经常出现欠缴、缓交等情况,交由税务部门来收后,它使用刚性手段,且加上税务部门是垂直部门,整体效果、效率都比较好。

今年以来,已有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近20项非税收入,划转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今年5月12日,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也已划转至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影响有限

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次土地出让金划转,第一,不改变土地出让金的性质,仍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让渡价款。

岳晓武介绍,确立土地出让制度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基础并未调整。

第二,土地出让金其归属和使用并未发生变化;土地出让等供地活动依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划、计划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价款确定的机制和路径不变,依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划拨等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用地协议依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供地结果与用地者签署;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标准也未发生变化。

也就是说,除了改变征收流程,土地出让收支仍依照现行政策: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前述计财处人士透露,国务院、财政部等文件都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管部门是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国库)来收取,自然资源部门仅暂时收取保证金,后续也需要存入市国库。

土地出让金并非自然资源部门的收入,但却有收缴不力责任。该计财处人士表示,由于征收手段、措施限制,自然资源部门只能通过督促、仲裁或诉讼方式催缴,土地出让收入欠缴、漏缴、缓缴、免缴时有发生。

划转后,税务部门征缴力度大,手段和措施丰富,能提高征管效率。

过去土地出让金由市县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收缴,这两个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容易出现土地出让金被腾挪、缓交、减免等现象。

该计财处人士透露,主要有两种腾挪方式,一是拍地前的20%保证金,在转入国库前先作他用。集中供地背景下,一二线城市每一次供地的这笔保证金以百亿元计算。

二是有部分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并不直接汇缴到当地国库,而是转入当地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再由后者统一缴纳,当地有关部门利用缴纳的时间差,有一定的腾挪空间。“但这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一线城市都不敢这么做”。

一位长三角投拓人士透露,土地出让金收支是两条线,直接返还不可能,但可以将出让金返给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而这家一级开发企业与拿地企业为同一母公司,从而实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目的。

岳晓武认为,此次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并非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并未改变土地供应量和成交价格,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影响不大。此后规范出让金征管,对存在减免缓出让金的企业资金压力会加大,对靠土地注资或先拿地再政府返还出让金的政府平台公司而言,压力也将加大。

热议

北京土地学会会长朱道林表示,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就提出明确要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此次政策应是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

从财政的“四本账”来看,规模最大的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18万亿元;其次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占比超8成,2020年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超过8万亿元。“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在出让之前,要先进行征地拆迁安置、三通或五通一平等,变成‘熟地’后才能出让,这部分一级开发的钱一般占地块出让收入的75%以上,需要政府预支。”因此,岳晓武提醒,不能只看一年卖地8万亿元等指标,只有扣除成本补偿性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才是政府可用的财力。

土地出让金其归属和使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地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并不直接受征缴部门变动的影响。

对于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为房地产税的出台做铺垫的说法,前述计财处人士持否定态度:“房地产税是面向二级市场收取的税,而土地出让金是面向一级市场收取的价款,两者不是一个维度的。”

2023年6月份考试有哪些

2023年6月份考试有:全国高考统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1、全国高考统考:

高考(全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文The National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是由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普通高考于每年的6月7、8日举行,部分地区因其科目安排而考试延长至6月9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或实行自主命题的省级教育考试院命制;由教育部统一调度,各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管理。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证券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证券活动。

3、不动产登记代理人:

4月1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考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日前,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发布了2022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告,定于4.15到5.15日报名、6.18到6.19日考试。

土地估价师还有用吗?

问题一: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取消还有用吗 只是取消了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并未取消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也就是由 *** 管理变为行业协会管理而已,其他照旧。

问题二:已经考取了房地产估价师,还想考土地估价师,有用吗 您好:土地估价师目前停考,没有考试;建议考取其他证书,例如城市规划师。

问题三:考土地估价师有用吗? 首先,想和考是两个概念,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考试内容,总计5个科目,要求三年内通过。各行如隔山,对于外行来说通过还是比较难的,这两年通过率不超过15%。但如果你确实想了解这个行业,完全可以去当地随便一家评估所应聘,土地估价师证和你能否从事这个职业其实并没有太大关系,喜欢就可以边做边学,当然,需要很大的努力哦。至于考证,可以慢慢来。不过如果今年想报名,得抓紧时间了,这几天可以去网校或是考试大之类的网站看看报名时间了。

问题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现在有必要考吗?感觉很麻烦还不值钱 5分 如果你准备在土地估价公司工作的话,还是考一下比较好。

当然,如果能考房地产评估师就更好了

问题五:2016年土地估价师还会考试吗 我觉得明年会考,为什么呢,看中估协网站,最近出台了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考试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估是一起被取消的,今年都没有考试计划,既然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办法出来了,明年就应该会有考试计划,那么中估协的亲儿子土估的考试办法必然在制定中,相信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出就会出台土估的考试办法,明年应该会有相应的考试计划和安排

问题六:土地估价师要取消吗 请参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问题七:2016年土地估价师挂靠价格一年多少钱 造价工程师的挂靠都属于个人行为,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不过,从以往市场上的行情来看,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含金量非常高,考试难度非常大,非常不好考,而且社会有需求,价格不菲,有时挂靠费可达10万/年,甚至更高。当然挂靠前需要好好了解对方企业,通过双方谈判签订协议或合同,目前是保护持证人的权益不受损失。最终还是要以双方谈妥的价格为依据。

问题八:土地估价师取消后,房地产估价师的前景,挂靠费会涨吗 取消以后,以前没有执业资格的也可以执业,所以土地估价师资格证的含金量会下降,挂靠不会涨。

问题九:土地估价师被取消后 考这个证还有用吗 只是取消了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并未取消土地评估师职业资格。也就是由 *** 管理变为行业协会管理而已,其他照旧。

问题十:土地估价师考试是取消了吗取消了以后土地估价师不是很缺吗?还准备明年考试呢 请注意人社部的文件,土地估价师具体如何处理还没有文件明确,那么,暂时应该还是照旧的。按目前资产评估师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从从业资格准入变为执业水平考试,也就是说,考试不会取消,只是方向改了。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报名时间2023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3月开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点击“信息服务”中“资格考试”进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以下简称“报名网站”)报名。

(一)报名流程

进入报名网站 → 注册用户(用户登录)→填写基本信息 → 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报名考区 → 选择参考科目 → 确认信息 → 提交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外,原则上所报个人基本信息、报考科目、考点等信息不可修改。

(二)证明材料

请按提示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完整、清晰的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报名预审

1.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网站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通过报名网站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2)报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识的;(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的;(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报名资格预审未通过的考生,可在5月9日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四)网上缴费

考生应于5月15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 2004年7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六)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协调各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合作开展相关的工作;

(九)承担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务等相关事务。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惟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协会理事会可按协会专门委员会订明的条件重新接纳已退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提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由理事会向各专门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协会专门委员会须在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协会专门委员可聘任专家委员。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会费收取额度。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大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7月25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土地金划转税务部门 专家称:影响有限(2023年6月份考试有哪些)

今天关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