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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国家军事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法律分析: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拍摄国家军事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拍摄国家军事违法吗

法律分析: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非军用船只进入,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第十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行动。

第十一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表示的,由当地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并由测绘主管部门在海图上标明。

扩展资料

对于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C}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岳西县人民政府-对于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扰乱军事禁区

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遵循军地共管、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设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检查督导制度、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承担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辖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军事设施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和保护军事设施的法治观念。

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应当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第八条 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域第九条 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域按照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分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根据需要沿边界修筑围墙或者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对处于林地或者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下列军事禁区应当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军事禁区面积较小或者易对军事禁区进行窥视等活动,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物理遮蔽需要或者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其他有特殊防护要求的。

战略、战役地位重要并且军事设施比较密集的地域,除对军事设施划定军事禁区外,可以将整个地域划定为安全控制范围。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在满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禁区外沿与军事管理区相连的,可以不再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第十四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根据作战工程的性质、地形和周围状况,在其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具体方案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划定。第十五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军事设施,有安全保护范围需要的,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军事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保护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的规定划定。

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和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军民合用的机场、港口、码头等设施,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主管军事机关组织划定各自使用区域的范围。第十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六章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章 管理职责如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三十六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三十九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设立的临时设施拆除。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是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

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章军事管理区的保护要求如下:

第十九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第二十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二十二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规范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建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建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严格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军事禁区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仅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标准确定。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性质、地形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情况,由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北京市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查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情况。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并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本市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依照《华北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按照行政区划实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第五条 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面积较小,仅在内部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第六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有周边距离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等情况确定,并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第七条 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可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由军事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军事禁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或界线标志,并部署警卫力量守护、看管。

除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外,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录音、录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第九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制作。安全警戒标志牌的设置地点,由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十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通过安全控制范围内对外开放通道的人员,必须按指定的路线通行,不得在该安全控制范围内停留。第十一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有军队驻守的,由驻守军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无军队驻守的,由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委托区、县人民武装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位于山区的,禁止在距其外沿20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位于平原的,禁止在距其外沿100米范围内拉沙、取土、破坏植被等活动。第十三条 军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该军事设施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公告施行。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军事设施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军事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附近的村民、居民,应当遵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该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

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的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

拍摄国家军事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今天关于“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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