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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标的(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法律咨询: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

法律咨询: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更多什么是合同的标的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法律咨询: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试分析: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律师回答: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即为合同的标的。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拓展阅读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来源:法律出版社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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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标的(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词条学“典”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罗湖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十八期

合同中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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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合同的核心要义,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约定鲜明地体现了意思自治。但现实中,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就某些事项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为此,笔者集中梳理了《民法典》合同编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本词条所涉条文,除第 510 条、第 511 条、第 650 条外,其他规定同时也被其他词条收录。为避免重复同时便于读者查找,本词条仅就第 510 条、第511 条、第 650 条进行解读,对其他条文,将会注明收录的词条名称,相应解读及相关权威案例也在对应词条中进行,不再在此处进行解读,也不再附相应案例,特此说明。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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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所谓的“电子合同标的交付”,主要涉及的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以及其标的交付(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方式的问题。

涉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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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也称涉第三人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而言,其合同成立初期虽不一定涉及第三人,但在履行中涉及了第三人;为便于梳理,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也一并放入该词条。

债务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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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履行请求或拒绝对方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较大时,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履行的其他问题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词条学“典”(十八)|合同(四))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一些其他问题主要包括因债权人合并、分立等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出现变化是否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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