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乡镇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2、制定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3、做好调查...
接下来,我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话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同时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2、制定工作规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3、做好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二)申请阶段1、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上报改制申请。2、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准改制申请后,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3、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4、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三)制定方案阶段1、制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2、征求职工及有关部门意见。3、确定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四)申请报批阶段1、审批权限市级中小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市经委备案;市级大型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审批;市级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由市经委组织论证,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改制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市级以上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屋、银行等政策,先由企业和审批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未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企业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协调。2、市级大型企业、特大型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改制方案报批程序(1)向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申报改制方案、公司章程。(2)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批复或按审批权限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按审批权限或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3、申报材料(1)申请(2)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初审意见或市经委审核意见(3)改制方案(4)公司章程(5)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6)发起人正式协议(7)企业职代会决议(五)其他1、如果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应在相应阶段增加:(1)职代会决议通过书(2)股权出售办法(3)职工自愿购买国有股权的申请书(4)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与企业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协议书(5)国有资产处置及股权管理批文共3页:(6)银行债权承转协议2、特殊行业,须有行业准入的批复。债转股企业改制程序(一)申报程序地方债转股企业改制组建新公司的方案,由市经委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委托市经委审批。(二)报批材料1、申请2、需资产评估的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3、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债转股方案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相关银行的金融债权移交文件5、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协议书6、公司章程7、组建新公司的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经委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构的批复》(渝府[2000]144号),全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一)必要条件1、符合《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2、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方向及政策要求。3、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4、公司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发起人全部认购公司的股本。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报批程序1、由主发起人或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申报材料。2、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对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意见,或将其申报材料转报市经委。3、市经委审核批复。市经委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予以批复。4、持市经委批复,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申报材料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2、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投资机构的审核意见。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及可行性报告。5、发起人正式协议书。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7、资产评估报告书。8、国有资产评估确认书。9、国有土地评估报告书及国有土地评估确认书。10、验资报告。11、法律意见书。12、发起人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13、特殊行业,须有关部门允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14、外资作为发起人,需外经部门批准文件。(四)其他1、公司登记后,须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工商执照复印件报送市经委备案。2、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乡镇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乡镇企业改制基本程序是:一、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二、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三、进行资产评估。四、订立章程。五、报有关部门审核。六、出资并验资。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九、注册登记。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是:一、成立改制工作组。二、提出改制申请。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六、资产评估。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法律规定企业改制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企业改制的程序如下:
1、改制立项审批;
2、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3、选聘中介机构;
4、开展改组工作;
5、发起人出资;
6、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7、召开创立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步骤: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发起设立的方法,即由 公司 发起人认购全部公司股份。这与 股份有限公司 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法不同。在我国,除了发起设立之外,还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方法,适用于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原国有企业,《公司法》规定,凡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即国家)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该法改制成前述第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改制与发起设立有所不同,但是考虑到与发起设立还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于此一并论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备后,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公司: (一)发起人达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行政法规的规定,缔结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办人。法人和符合创办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其中数位发起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等设立事务,也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代理该项业务的第三人作为受托人(代理人)办理该事务。公司可行性报告、 公司章程 等文件一般也是由发起人起草。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际上是由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设立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发起;或者由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形成发起的事实。 (二)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 股东 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如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三)制订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并由全体股东在该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2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 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股本总额,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认缴的资金总额。公司股本总额必须由股东一次性认足,股东认缴的股份必须一次性缴清。违反设立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的,该股东应当对其他履行了认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者其他物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该实物的价值和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作价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资、确认。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办理公司登记前,应当将公司的货币出自一次足额地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股东应当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 (五)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一般需要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六)申请登记注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获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的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经审批。 199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配合《公司法》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将过去的公司设立审批登记制改变为国际通行的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制,又称准则制;并以企业类型代替过去的所有制类型的登记;以注册资本代替 注册资金 ;适当集中登记权,仅由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省、市、县工商管理机关负责公司的登记,城 市区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公司的登记,但非公司性的企业的登记权,仍然可以行使;公司类型成为划分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公司登记管辖权的依据。如该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和省级工商局负责登记;其他公司的登记由其他各级工商局负责登记;统一使用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公司登记申请,对新公司使用新格式的 营业执照 正本和副本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进行该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发起人或股东不得利用该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转让该名称。 2、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 身份证 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聘用或者选举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 (七)填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八)进行公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通常在报刊上发表公告,以昭示大众。有些还宣布原企业解散,新公司成立。公告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经步骤,因此即使不经公告,也不会对公司设立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进行设立公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企业改制的基本流程
法律主观:
根据以下的基本流程进行企业改制:
1、企业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制定改制方案;
2、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通过改制方案;
3、正式开展改组工作;依法对涉及企业产权、债权债务进行合理处置;
4、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等;
5、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好了,今天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程序”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