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滥用职权怎么处置(村干部贪污受贿,我们该怎么去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村长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还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反映,由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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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滥用职权怎么处置
村长滥用职权侵害村民权益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还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反映,由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干部贪污受贿,我们该怎么去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村干部是一个村的门面,也是为整个村做规划和谋福利的关键点。
一个村的村干部虽然说都是通过老百姓投票一票一票选出来的,但是也有很多村干部在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就忘了自己的初衷。
因为人在权力的高处如果不能拥有很坚定的信念的话,是很容易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的。
而且这些事情对于他个人来说,影响其实不大,或许可能经过一定整改就可以修正自己的错误,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一个错误的决策是会影响到普通人很深远的利益。
对于村干部,我们需要讨论的只有两个,村主任和村支书。
村支书:因为村支书是党内成员,所以一般有党内组织根据某些相应规则而选出来的人员。
村主任:经过村内投票,由村民选举而产生。当然村主任可以负责村内财政支出的一种签字授权,因此就有很多村主任在账目上和会计做手脚,或者通过个人干预而得到一定利益。
因此,很多时候,村主任负责村内具体事物,实际权力上可能会更加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因此在这里讨论的很可能就是由村民选出来的村主任的贪污受贿问题。
维权须知晓的事因为全国有超过68万个村子,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内的干部有超过500万以上,因此在这个庞大人群基数下,难以避免会有一些类似于“蛀虫”类的人在啃食社会主义墙角。
所以面对这些“蛀虫”应该要做到心有余而且力也足。而且面对如此基数的干部管理,必然也是有一套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和规则。
毕竟管理500万人的团队,如果连强有力的章法都没有,必然会导致很可怕的后果。
所以从法律和制度上,要相信可以维权而且能够维权。倘若连信念都没有,还是不要看这篇文章了,因为看了也不信。
当然如果因为在这里使用“蛀虫”这个词让读者感觉到不悦,那么没关系,可能说的就是那些感觉到不悦的人。
因为你肯定作为村主任或者其亲属或者其获利组织而想要反驳,没关系,不用反驳。对于你来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
维权的前提维权的前提不是自己有多委屈,也不是对方做了多少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些都不能充分保证维权的成功概率。
为受委屈是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许自己有遭受到不公平的地方,但是可能有一些政策确实会让一部分人一时间无法接受。这个很可能不是村主任一个人的决定,也不是村主任一个人能改变的问题。
然而对方在个工作当中很可能也会做一些违法的事情,但是违法的事情并不是对方做了,就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让对方下台。
因为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让一件事确凿变成能在公开场合和对方谈的事情。如果没有掌握到充分的证据,这种举报和维权很可能让自己遭受到更多的不公平。
虽然对方这样做是错误的,但是不代表会因为个人的举报而停下对方继续犯错的脚步。想要让对方被相关部门查处,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证据,这也是举报和维权的前提。
村主任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权力对于村干部来说,村主任这个职位以前很多人都叫做村长,其实也是一个村里,影响力比较大的人。因为只有在村子里有影响力,才能号召到村子里的邻居来在村民自治委员会当中给自己投一票。
但是村民委员会不是属于村长负责制的“一言堂”,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内事物是属于“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性质。村内的事务也是有村民委员会的全体村委员通过表决的方式来进行,少数服从多数。
因为村长也就是村主任都是村里选出来的,因此不属于国家的干部。
这种地方自治机构的财务盈亏都是由村内自治和自己负责,不属于公务员的就很难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来进行相应的限制。
国家最基层的结构是乡镇结构,村级是在乡镇以下,但是村支书是国家干部。
那么村主任就没人管了吗?当然对于村主任的管理,也是有具体的调理和严厉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村干部触犯的话,直接下岗。
不管是村里的农民,还是出门上学的学生,或者根本就不是本村的人。
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村干部有以下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举报途径来让相关部门的人进行核查,一旦核实,村主任必然会下岗,甚至因为个人的行为而有牢狱之灾。
禁止行为:纵容村霸、贪污补贴、私自变卖村里资产、弄虚作假、村干部不作为。
一、如果是村干部在工作当中,因协助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而触犯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举报需要向以下机构反馈。
举报部门: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组织部、检察院。
二、个人问题而犯法。村干部因为个人问题在工作生活当中的触犯法律问题,属于个人犯法的范畴。
举报部门:公安机关。
村干部工作当中的注意事项一、资产公示。在我们国家,有数十万的村子,这些村子很多都有悠久的历史。这种历史不光是文化上的历史,还有在一些村里的财产上。
当然这些财产也不是归个人所有,都是整个村子可以持续使用的一种财富。因此村民有权知道这些财产的具体情况,所以村干部有责任有义务把村里的财产作出公示,以此让村民知晓村里情况,同时提高村子里的凝聚力。
二、资金透明。由于村子里经常会有一些国家发的补贴,这些补贴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小钱,但是小钱对于每个人来说也很重要。
毕竟这不是个人财产。所以国家发的补贴,应该要让村民知道,知道到底钱是从哪里来的,每一笔钱具体是多少,这笔钱为什么是这些,相应的来源和条款需要让村民心服口服,而不是让村民当个“傻子”。资金流动的透明可以让老百姓在生活当中有一种平等的感觉,这也是生活当中很重要的部分。
三、接受监督。村主任和村民委员会都是由村内居民选出来的,选出来的目的也是为了让村子得到更多的利益,虽然官职有大小,但是大家都是一村子的老百姓。
因此在对公的事情上,应该要接受所有人的监督,而且村民也有权罢免村主任和村委员会的成员。这种民主和监督完全可以让整个村子的人共同富裕。
村长侵吞粮食直补1万5,得罚款多少?判刑几年?
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由于数额较小,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粮食补贴发放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粮食直补是国家对农民种粮的政策性补助,应认定为“特定款物”。因此,村长侵吞粮食直补1.5万元,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附《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村长利用他权力欺负村民
法律主观:
可以。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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