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背景的普通家庭想当律师有多难?(律师执业证注销后,想再干律师,还要重新考,重新实习?求解答,最好有法律依据)
当初为了成为电视上英姿煞爽、据理力争、捍卫正义、守护法律的女律师,便在本科即将毕业之际毅然决然的选择了考取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本人本科并不是法律专业),如今才知,...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律师法全文实施细则”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没有背景的普通家庭想当律师有多难?
当初为了成为电视上英姿煞爽、据理力争、捍卫正义、守护法律的女律师,便在本科即将毕业之际毅然决然的选择了考取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本人本科并不是法律专业),如今才知,一入律门深似海,做律师可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初学法律,浩瀚的法律知识,就让人目不暇接,可是要想成为律师,就必须把这些法条好好的学习一遍,因为所有律师都要面临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就是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通不过这个考试,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律师的。
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知识之广,是让人望而生畏的,其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法》、《商标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及各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职业道德》等。
一口气打完,我自己都吓了一跳,小伙伴们,你们有没有吓一跳。这些知识浓缩为四张试卷,需要两天考完,题量之大,出题之难,对考生记忆力、理解力要求之高,不言而喻。
很多考生,至少要准备半年时间,每天闻鸡而起,披星戴月而归,眼睛盯着书,口中还念念有词,好不容易盼到考试了,紧张加兴奋,一夜无眠,还不一定考过,有些考生都考了几年才通过司考,其中的心酸,只有考过的人才体会最深吧。
律师执业证注销后,想再干律师,还要重新考,重新实习?求解答,最好有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注销后不需要重新考试、实习,可以重新申请。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审查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条件
1、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2)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原律师执业证书被注销的;
(3)因所在律师事务所被注销,且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4)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是指: 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
二、申请流程
(一)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表格从附件中下载,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1、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填写《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执业申请书;
(3)拟接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原《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申请人原执业律师身份的文件;
(6)原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7)中止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8)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掌握律师执业技能情况说明;
(10)承诺书。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填写《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申请书;
(3)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执业期间品行表现情况说明;
(6)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年度考核合格以及是否受到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
(8)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9)承诺书。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考核申请表》一式五份(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并请携身份证原件于每周一至周四对外办公时间至协会二层接待大厅“执业申请”窗口办理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对申请表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补充修改后提交。
(三)参加面试考核
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由协会统一安排面试考核时间。面试考核时间及人员安排在首都律师网公布,申请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
(四)领取考核结果
面试考核结束后,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考核结果。领取考核结果的通知在首都律师网上发布,申请人携身份证原件于每周一至周四对外办公时间至协会二层接待大厅“执业申请”窗口领取。未通过考核的申请人自考核结果通知签发日起六个月以后可再次向本协会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其他注意事项
1、协会每周五全天进行申请人材料审核及安排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不受理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须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统一办理,申请人本人办理的,协会不予受理。请各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务必熟悉相关工作。
李学尧的个人信息
李学尧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司法原理、法律职业、权利理论与中华法系。主要代表作有《法律职业主义》、《在台独分子和法律人之间:对台湾政界的法社会学研究》、《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其超越》和《法的实质化与确定性:规制视野下的劳动权研究》、《超越韦伯命题:历史地理观中的中华法系》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是多项国家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的主要撰稿人、组织写作者,另外还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及其它课题十余项。独著、合著学术专著和教材8本。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十余篇学术论文,有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等媒介全文转载、观点摘录。曾两次获得上海市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博士论文《超越法律职业主义》一文2009年获全国百篇优秀论文提名奖。2009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晨星B类人才计划资助。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2008年曾获上海交通大学“教学新秀”荣誉称号。
工作经历
2014.12至今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2013.1至今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2011.9 至今 上海交通大学博导
2006年7月至2011.9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导
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学术任职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理事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编辑
主要研究领域
司法原理、法律职业以及权利理论(劳动权)
教育与学术背景:
2011.5 -2012.1 威斯康辛大学访问学者
2010.5 -2011.5 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2009.7-2010.7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主管科研与外事)
2009.11 剑桥大学公法中心访问学者
2008.2-10 最高人民法院挂职进修
2006年10月至2009.6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博士后研究
2006年5月至9月 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语言培训
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 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获博士学位
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 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5年9月至1999年6月 浙江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 获学士学位
主要学术交流经历
2006年3月 台湾大学“第六届东亚法哲学大会”,主题发言
2005年1月 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研究”研讨会,主题发言
2002年8月至9月 日本京都大学法律系交流
主要教学与学术荣誉
2008年7月 获上海交通大学“教学新秀”称号
2006年8月 获第八届上海市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主要课题主持
1.2007年5月至今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
2. 2007年至今 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无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其超越”
3.2008年3月至今主持上海法学会课题“法的实质化与确定性——规制视野下的劳动权”
4.2008年3月至5月 主持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委托课题“关于新《律师法》第八条实施细则的建议说明稿”。
5.2007年4月至今 主持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资助课题“法律人参政——一种超越职业主义的解读”。
6.2004年主持完成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资助课题“在法科生与台独分子之间——对台湾民进党高层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的研究工作;
主要课题参与
1.2008年至今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研究”(朱勇教授主持)子课题“和谐社会与司法变革研究”(胡云腾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
2.2008年至今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调研课题“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研究”的研究工作。
3.2004年至今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法治进程的捷径及其可能性”(孙笑侠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主要设计人、撰写人。
4.2005年至今,参与司法部课题“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郑成良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
5.2004年至2005年 参与浙江大学211教育项目“民营经济与制度创新”(孙笑侠教授主持)子课题的研究。
6.2002年至2005年 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法治主体论——中国法律职业的形成研究”(孙笑侠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
7.2002年参与国家台湾事务办公室课题“遏制台独势力的有关法律措施”的研究工作。
8.2001年至2003年 参与司法部课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造与法制建设”(葛洪义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
9.1999年5月至2000年11月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行政违法”(胡建淼教授主持)的研究工作。
主要学术论文
1.《法律职业主义》,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2.《这是一个职业危机的时代吗?——“后职业时期”美国律师职业研究的理论综述》,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
3.《在法科生和民进党之间——对台湾政界的一种法社会学考察》(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冯健鹏),载《法学》2005年第5期;该文为《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4期全文转载;同名文章全文稿载高全喜主编:《大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孙笑侠),《法学》2004年第4期,该文为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7期全文转载;主要学术观点分别被《新华文摘》、《山西日报》、《伊犁日报》等媒体转载、摘录。
5.《改革与出路:评Deborah L. 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余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
6.《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职业蓝图的落空》,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1期。
7.《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张志铭),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8.《论司法的原初与衍生功能》(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蒋红珍),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9.《法治与艺术:论职业法律家显贵的理由》,载《法学》2001年第1期。
10.《当代中国的法律职业主义》,2006年3月发表于台北第六届东亚法哲学大会。
11.《律师职业定位的原理体系及其批判》, 2007年10月发表于神户大学主办2007国际律师论坛(杭州)。
12.《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一种职业规制的视角》(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郑成良),2006年8月发表于司法部主办的某学术会议(北京)。
主要著作
1.独著,《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参著,《法治:法律人之治》(孙笑侠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参著,《行政违法研究》(胡建淼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参著,《法理学》(陈金钊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副主编,《法理学》(郑成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参著,《法理学导论》(孙笑侠主编),高教出版社、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
主要讲授课程
给本科生和法律硕士讲授法理学、法律职业伦理与责任、中国法制史等。
给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公法基础理论、法律社会学、中国法律思想史等。
Curriculum Vitae
Xueyao Li 李学尧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Address: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800 Dongchuang Road,
Shanghai, 200240, P.R.C.
CURRENT POSITION
Associate Professor,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Research Fellow, Shanghai Institute of Finance & Law
Research Fello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DUC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L.L.D.( Ph.D. in Law), Law School, 2005
Zhejiang University
LL.M., Law School, 2002
Zhejiang University
LL.B., Law School, 1999
RESEARCH AND WORK EXPERIENCES
2006 to Present Associate Professor, Law School,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2006 to Present Research Fello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005 to Present Research Fellow, Shanghai Institute of Finance & Law
2002.7 to 2008.8 Exchange Student, Law School, Kyoto University
RESEARCH INTERESTS
Law and Society, Sociology of Professions, Public Law (Human Rights)
PUBLICATIONS
(I) Journal Articles
Zhimin Zhang & Xueyao Li, On the Reform of Personnel Classify in Chinese Courts, National Judges College Law Journal, No.1, 2007.
Xueyao Li, Lost of the Professional Project: A Review of Richard L.Abel's The Contradictions of Professionalism,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No.1, 2006, Shanghai, China.
Xueyao Li, Legal Professionalism, CASS Journal of Law,No.6,2005, Beijing, China.
Xueyao Li & Jianpeng Feng, Between the Lawyers and Taiwan's pro-independence: A Law Sociology Review to Taiwan Political Circles, Law Science,No.4, 2005, Shanghai, China.
Xueyao Li,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Crisis? A Summarize on the Theory of the Lawyers in Post-professional U.S.A.,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No.5, 2004, Beijing, China.
Xiaoxia Sun & Xueyao Li, How can the Lawyers win Self-regulation? Law Science, No.4, 2004, Shanghai, China.
Xueyao Li & Jun Yu, Public Interest and Professional Ideal: A Review to Rhode'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o.5, 2004, Changchun, China.
Xueyao Li, Why Lawyers Should be Illustrious and Influential? ,Law Science, No.1, 2001, Shanghai, China.
Xueyao Li, The Idea of Multi-control and the Principles of the Contemporary Administrative law, Law Journal of Hangzhou University of Commerce, No. 3, 2000, Hangzhou, China.
Jiangang Qi & Xueyao Li, The Privilege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n the Government Contract, Journal of North Middle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No. 3,1999,Wuhan,China. )
(II) Books
Xueyao Li, Legal Professionalism, Beijing: C.U.P.L. Press, 2007. (Preface and review by Ji Weidong, Professor of Law, Kobe University of Japan.)
(III) Book Chapters
Xueyao Li, Theories of Administrate Illegal in Japan, in Administrate Illegal, Ed. by Hu Jianmiao, Beijing: Law Press, 2000.
Chengliang Zheng & Xueyao Li (eds.), Jurisprudence, Ed. by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8.
Xueyao Li,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Jurisprudence, Ed. by Sun Xiaoxia,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7 (3th Edition)
Xueyao Li, Theories on Justice, in Jurisprudence, Ed. by Sun Xiaoxia,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7 (3th Edition)
Xueyao Li, Lawyers, in Jurisprudence, Ed. by Chen Jinzhao,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7.
Lawyers’ Professional Quality), in The Rule of Law as Ruled by Lawyers, Ed. by Sun Xiaoxia, Beijing :C.U.P.L. Press, 2004.Xueyao Li, How to Keep the Force of Taiwan Independence within Law limits, in Legal Problems about Taiwan, Ed. by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P.R.C., 2003.
Xueyao Li, Theories of Administrate Illegal in USA, in Administrate Illegal, Ed. by Hu Jianmiao, Beijing: Law Press, 2000.
Xueyao Li, The Skill Contents of Legal Profession (On the Technical Constitute of the Lawyers’ Professional Quality), in The Rule of Law as Ruled by Lawyers, Ed. by Sun Xiaoxia, Beijing :C.U.P.L. Press, 2004.
(IV) Conferences Papers
Xueyao Li, On the Ideal Types of Legal Professional Orientation, Readout i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Legal Profession, October, 2007, Hangzhou.
Chengliang Zheng & Xueyao Li, The Relationship of Judicial Exam and the Legal Education: A View of Professional Regulation, Readout in the Conference on the Judicial Exam, co-organized by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P.R.C., April, 2006, Beijing.
Xueyao Li, Legal Professionalism in Contemporary China, Readout in 6th East Asian Conference on Philosophy of Law, March, 2006, Taibei.
Xueyao Li, How to Restrain the Taiwan Separatists with Law, 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 on How to Keep the Force of Taiwan Independence, co-organized by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Council, in Research on Law Issues concerning Taiwan, Edited by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the Council, April , 2003, Beijing.
COURSES & PROGRAMS
(I) Courses
1.Jurisprudence
2.Public Law
3.Legal Ethics
4.Legal History of Traditional China
(II) PROGRAMS
1. Non-accountability:The Dilemma of Modern Legal Ethics and Its Overcoming (2006-2008), Post-Doctoral Program 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2. The Relationship of Judicial Exam and the Legal Education: A View of Market Control (2007-2008), Program of National Social Sciences Funds of China.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第三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地方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 根据会员违规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第六条 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
(六)违反其他律师行业管理规定的;
(七)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八)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第七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执业违法、违规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因重大疏忽、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委托人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被投诉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会员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可予以单独处分。第八条 会员有应予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配合律师协会或律师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投诉期间未处罚之前主动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投诉人谅解撤诉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接受并执行律师协会责令改正意见的。第九条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规会员,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应按以下情形做出处分和处理:
(一)律师事务所或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三年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应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含通报批评),并依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事务所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律师一年内受律师协会处分或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律师协会应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含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律师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时间的计算以处分或处罚生效的时间为准。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处理违规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二年,从律师承办的法律业务结束时起计,应受到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案件不受此限。
政府机关有协助律师的义务吗?
镇政府机关没有必须要配合律师调查案件的义务,更何况案件与镇政府无关。
个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就业情况属于个人的私有资料,有些内容可以牵涉到个人的隐私,不要说镇政府可以不予律师配合,就是镇政府本身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都无权查询个人的私有资料。
发律师函与直接去咨询的效果是一样的,镇政府完全可以不与理睬该律师函。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阅读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无法定强制性,实际操作很难。 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由于你说的调取个人的私有信息,必须经过北调取部门的批准或同意才可以。
在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无条件的配合,这不是因为证人有多高的法律意识,关键是司法者象征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相比之下,律师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对律师无所畏惧,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不能实现。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的行政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部关于修改《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强制戒毒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国防交通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律师见证费用多少
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律师见证每件收取基础费用3000-10000元,见证资产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加收0.3%。
律师见证就是委托人委托职业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亲眼所见的事实,以事务所的名义对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过程。那么律师见证的细则和律师见证费用收取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内容。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律师法全文实施细则”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