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车的网络解释霹雳车的网络解释是什么(骑木驴是什么刑法啊?)
霹雳车的网络解释是:霹雳车(古代刑罚)霹雳车又叫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古代骑木驴的刑罚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古代骑木驴的刑罚是什么?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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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雳车的网络解释是:霹雳车(古代刑罚)霹雳车又叫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
霹雳车的网络解释是:霹雳车(古代刑罚)霹雳车又叫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结构是:霹(上下结构)雳(上下结构)车(独体结构)。注音是:ㄆ一ㄌ一_ㄔㄜ。拼音是:pīlìchē。
霹雳车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
古代以机发石的战车。以其发石时声如霹雳_故名。传说中的雷车。
二、引证解释
⒈古代以机发石的战车。以其发石时声如霹雳,故名。《后汉书·袁绍传》:“绍为高_,起土山,射营中,营中皆蒙_而行。引操乃发石车击绍楼,皆破,军中呼曰‘霹_车’。”李贤注:“以其发石声震烈,呼为霹_,即今之抛车也。”唐陆龟蒙《秋思》诗之二:“谁在嫖姚幕,能教霹_车。”⒉传说中的雷车。引《宋书·五行志二》:“宋后废帝元徽四年,义熙、晋陵二郡,并有霹_车坠地,如青石,草木_死。”唐段成式《酉阳杂俎·雷》:“李_在北都,介休县百姓送解牒,夜止晋祠宇下。夜半有人叩门云:‘介休王暂借霹_车,某日至介休收麦。’至其日,百姓率亲情,据高阜候天色。及午,介山上有黑云,气如_烟。斯须蔽天,注雨如_,风吼雷震,凡损麦千_顷。”
三、国语词典
神话传说中雷神的车子。
关于霹雳车的诗句
先声霹雳车休飞霹雳车能教霹雳车
关于霹雳车的成语
车尘马足晴天霹雳霹雳列缺车载斗量车马辐辏青天霹雳车殆马烦
关于霹雳车的词语
车载斗量车殆马烦五车书青天霹雳车轮战安步当车霹雳列缺风车云马霹雳手晴天霹雳
关于霹雳车的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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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木驴是什么刑法啊?
骑。木。驴。据传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但这种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据小说《二十四史演义》,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简单样式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
繁杂样式
所谓“繁式”,估计可能是“科学技术”发达、木制机械制作技术精良以后对传统“手抬”木驴的技术改进:繁式木驴,肚子里是空的,四条“驴腿”,各安木轮,女犯游街的时候,不是被抬着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着走。关键的一笔,是木轮连着一条“制动杆”,制动杆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又连着象征“驴毬”的木棍儿,所以木驴往前推,“驴毬”就能上下伸缩。往往女犯还没有押到刑场,由于木棍儿捣烂了内脏,早已经半死不活,气息奄奄了。
骑驴是什么样的刑法
骑木驴是古代惩治罪犯的刑法,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但这种说法既没有历史实物证明,也没有严肃史料佐证。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
扩展资料: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是以刑法适用的情况为标准的划分。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刑法,原则上无论对何人、何事(犯罪)、在何时、何地均可适用,如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事(犯罪)或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适用的刑法。如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两层含义:
(1)指称两个独立的法律档的关系,如刑法典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指称同一法律档内两个规范之间的关系,如刑法264条规定的普通盗窃罪和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80条规定的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确切说他们应当是刑法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关系。
在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适用上,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这是以规定的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而对刑法(或刑法规范)做的划分。
司法刑法又称为犯罪刑法或固有刑法,其规定的行为不仅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且违反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具有道德上的罪恶的刑法或刑法规范。
如刑法中规定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的刑法规范。上述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古今中外的刑法也基本上都把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罚。
行政刑法指规定某些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之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如规定交通肇事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的条款;
行政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规定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加以制裁的法律,这里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和刑罚。
一般认为行政刑法仅指前者,而非后者。
行政刑法制裁的是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刑法和行政法处罚某种行为,主要不是因为其具有道德上的恶,而是因为其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有害于社会,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着社会管理、运行模式的改变而减弱或消失,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间不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投机倒把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的这种划分相对应,从犯罪的角度在理论上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划分。
古刑法骑驴是怎样的刑法
骑木驴只限于对女犯施行,而且只限于对谋杀亲夫的女犯,目的是给敢于谋杀亲夫者做榜样。顾名思义,木驴是木头制品,样子像驴,有头有身子,还有四条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过底下有四个轮子,可以由人推着前进。四个轮子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上连着一根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样子像驴_,却从驴背上伸出来。
木驴往前推,这根驴_形木棍儿能上下伸缩。谋杀亲夫的女犯被判处死刑后,立刻被扒光了衣裤,反背双手,被强制骑到木驴的背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驴背上的驴_插进女犯的阴户里,然后衙役们推着木驴游街。由于偏心轮的作用,木驴向前推,驴_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缩,直捣内脏。女犯体质弱,一般到不了刑场,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骑木驴--中国史上最残酷的女子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女子在中国古代地位的低下,常常使她们处于男性附属品的地位,深居简出。因此犯罪的几率较之男性,当是凤毛麟角。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的过激行为惹怒了官府的事情。于是,如何给女人施以刑罚,成了一个颇让人伤脑筋的问题。
有的妇女犯了罪,根本可以不受惩罚,因为她们是男人的附属品,可以有自己的男人代为受刑。这应该算是对女子行刑的一个极端。古书中关于“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也有很多,体现出法制的“德”的一面。就笞杖刑罚而言,对妇女也是有照顾的,而改用鞭背,对于犯奸罪的则采取脱裤留_(内裤)的方法。而且,对这类不得不施以笞杖的女犯,行刑者也多半会比较宽容,怜香惜玉之心怕是天生的。对于处死女犯,古人多用毒药、活埋等“体面”的方法。赐三尺白绫让人自尽的方法看起来也是比较人道的,可是法国一位汉学家依然批评了这种做法,因为在中世纪的法国,为了“体面”,女人是不会被吊死的,毕竟一个女人吊在半空中,在众人的眼皮下甩来扭去,晃动着双腿是极不合礼仪的事,所以必须活埋她。近代民主革命烈士秋瑾在被捕赴死时,向县令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请作书别亲友,一临刑不能脱衣带,一不得枭首示众。”县令同意了后面两个条件,“秋谢之”。
不过,总有些心理变态的长官,不仅不懂得给女犯留面子,还要变本加厉地暴露她们的耻部。在他们看来,目睹女性赤裸的臀部受抽打,耳闻雌性弱者的呼号,世上或许没有比这更能满足人的偷窥欲和更刺激性欲的事了。前面“旁观者”一节提到的故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佐证。不知什么时候,一种超级变态的刑具——骑木驴,悄悄登上了历史舞台。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遍览中国野史,死于木驴的中国女性有姓名可考者不下百人。这不能不说是一门处心积虑的刑罚,为了寻找这种“伟大”刑罚的发明者,我几乎沦为“寻章摘句老雕虫”,终于在一个夏日的午后,寻到了这位在中国历史上口碑极好的神判——施公施世纶。《施公案》中,这位老爷子洋洋得意地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看客们快感十足——谁让那女子*荡,这下,做鬼也是做爱的姿势!
骑木驴是怎么用刑的
应该是用木头做一头驴,架在轮式木车上,驴背上有一根或者两根木橛子,行刑时插入女犯下体之中(如果是两根还有一根插入肛门),有的车子有机械传动装置。车轮转动时会带动木橛子上下移动或带有旋转,受刑者往往痛苦不堪。
所谓“骑木驴游街”的刑罚是什么意思啊?谢谢
你真的这么好奇吗......
按大清律,媳妇不孝慢待公婆者,判骑木驴游街示众
一种针对*荡女人的惩罚,专门用以崔残女性性器官而设计的,这种刑具是一个由形如驴的木制品在上层设有钉子叫受罚女性骑上,以伤下阴为目地特制刑具,到了清朝就更加残酷了。
据考,清朝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遍览中国野史,死于木驴的中国女性有姓名可考者不下数百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处心积虑的刑罚工具,而这种毫无人性的刑具,竟是我国历史上口碑极好的神判—施公施世纶所发明的。《施公案》中,有这位神判洋洋得意地将自己的发明展示给看客的记载。
古代骑木驴刑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刑法,严格地说,骑木驴本身不是一种死刑,而只是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附加刑法,但往往没有等到执行死刑,受刑人就因为无法承受酷刑而毙命了。骑木驴只限于对女犯施行,而且只限于对谋杀亲夫的女犯,目的是给敢于谋杀亲夫者做榜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古代骑木驴的刑罚是什么?”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