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开卷考试(发生严重院感事件,谁可能会负刑责?)
希望可以帮到你考试方式:开卷(注:题中时间系案情串联需要,答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力问题)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浙江5名患者被感染艾滋病的医疗事故罪是什么罪名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刑法开卷考试
希望可以帮到你
考试方式:开卷
(注:题中时间系案情串联需要,答题时以现行刑法为依据,无需考虑效力问题)
1975年5月5日下午4时,18岁的少女郭芳站在5楼楼顶,望着楼下的人群。自幼父母双亡的她因幼师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郁结,要跳楼自杀。因众人围观致使交通堵塞,路过此地的张某对楼顶的郭芳大声起哄嘲讽,催促其快跳下来。郭芳受其刺激,脚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在楼下一直不断劝慰郭芳的杨海(公务员,对郭芳暗恋已久)见状大惊,遂抄起砖头将正在起哄的张某砸晕(轻伤)。郭芳一下子清醒过来,放弃了自杀。
杨海劝说郭芳找个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说自己最渴望当幼师。此时,耿某因地产开发的事情有求于杨海,被其拒绝。事后杨海想起郭芳的愿望,又电话联系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应在小区中加建幼儿园,并愿意介绍师资。耿某接到电话喜出望外,满口应允,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建园费用,只要介绍一个园长即可。后在地皮审批过程中杨海为耿某提供了帮助,绿城小区于1977年1月顺利建成。杨海让耿某联系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担任“明天幼儿园”的园长,设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车,雇孙某为司机。5月7日,孙某驾驶时因闯红灯而与其他车相撞,车内两名幼童和一名老师当场死亡,孙某惊恐之余,拾起车内师生留下的财物,直接窜逃外地。消息传来,杨海担心郭芳受到牵连,遂为其提供财物让其在警方开始调查之前,就逃离A省。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从此与郭芳失去联系。
郭芳逃到C省后,找过几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辞退,愈发对人生感到失望,开始在夜总会中卖*。1979年4月,郭芳与赵某相识。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8月12日晚,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待开门后,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的关系。事后,郭芳哭称要告发,赵某提出双方早有约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双方的争吵惊动了赵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听到隐情,怒火中烧,决定伺机报复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发现自己怀孕,又惊又喜,为了孩子,决定不再卖*,靠做钟点工勉强维生。怀胎8个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个性病检查,并介绍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医院。余某与董某商议,为郭芳开出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检验报告。郭芳拿到报告后大惊,问询董某后得知艾滋病患者的产婴基本上也是病毒携带者。万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击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的药。碰巧赵某又来找郭芳,见其倒在血泊中,大惊失色,赶紧送医院急救。经过抢救,郭芳生还,胎儿早产,但医生告诉郭芳,胎儿因受外力和药物损害而引起身体畸形,长大后会跛足。经过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决定不管未来怎样,眼下都要努力把这个孩子抚养长大。因不知其生父为谁,故未赋其姓,只名之为甲。
郭芳出院后,搬离赵某住处,并决意重新在夜总会卖*,通过这种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播给那些寻花问柳者。1981年7月,郭芳结识了冯某。冯某对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与郭芳长期交往。郭芳正想将艾滋病传染给这类男人,遂答应冯某的请求。1981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一年,冯某对郭芳照顾有加,郭芳逐渐被其感动。此时,余某出现,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没有钱,于是对冯某撒谎说自己老家亲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钱,冯某拿出5000元送给郭芳救急并表示无需再还。郭芳大为感动,将钱给余某后,又去医院重做检查,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艾滋病问题。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热情,决定以后好好对待冯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场返回时经过赵某家,见室内无人,桌子上放着一部手机,遂进屋将手机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双方争执,郭芳取出刚从商场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的帖子。冯某见邻居们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于是对郭芳渐生厌意,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于对冯某心有愧疚,从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当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与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给甲一个完整平稳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转眼十几年过去,甲长大到14岁。由于经常遭冯某打骂,且被同学嘲笑跛足,逐渐混迹街头。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将75号衣柜钥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将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后对服务员李某自称是高某朋友,受其所托来取东西,让李某开第一道锁,然后甲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得钱包后,将钥匙放回原处。从洗浴的中心出来,甲用高某钱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购物2000元,又去ATM机取款,欲插卡时,发现有他人的卡未取出。于是按“继续服务”键,再按“取款”键,从该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币后离开。
1994年8月,杨海离婚后与女儿乙搬到C省,联系亲戚冯某时,意外与郭芳重逢。两人见面后互诉衷肠,郭芳才知杨海对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听到两人谈话,得知冯某并非自己生父,联想到这些年冯某对自己的虐待,遂起杀心。郭芳无意中发现了甲的意图,百般劝说无效后,向冯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祸。但冯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决定将以往所有恩怨做个了结。10月1日,郭芳将赵某、余某、董某和冯某都约至家中吃饭,将甲和乙支开外出,杨海在酒中下毒后,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杨海外,在场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请求杨海帮她尽快结束生命,两人来生再聚。杨海拿着刀,看着在地上痛苦挣扎的郭芳,仿佛看到了20年前要跳楼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经无法回头。
就在杨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刹那,甲乙正好回来,及时推开杨海。几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被警方带走。甲看到郭芳的遗书,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来了结过往所有恩怨,让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与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亲的所有苦难和对自己的爱,大恸之后,再也不做街头混混,回到学校拼命读书,与乙相依为命。转眼两年过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毕业后,放弃留在大城市的机会,回到郭芳的家乡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儿园成为一名幼师,甲则进入公安系统,誓做一名守护校车安全的交警。
第二部分:答案要点
说明:卷面分数为100分,根据考点难度差异来分布分数。试卷批改工作由邹兵建、李波、陈涛和李权四位同学协助我共同完成。打分时以答案要点作为参考标准,但是不以结论为给分与否及多少的决定因素,而是会考虑论述说理的程度。与我给定的答案要点不同,但有自己观点且说理有力的,也得分。
一、郭芳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答案要点:(1)胎儿与“人”的关系。(2)根据着手时点与实行行为分离的理论,意在伤害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可以构成针对胎儿的伤害罪。按此理论,意在杀死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应当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未遂。问题在于,如果攻击母体的行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则刑法上的“人”的形态始终未出现,结论应当是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但这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按分离理论,至少是没有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尚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应当是更加严重的行为,却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这会出现罚轻不罚重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认为所有的意在杀伤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构成针对胎儿的犯罪,而是构成针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3)在针对母体犯罪的情况下,郭芳的行为属于与自杀性质等同的自伤行为,不构成伤害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很多同学提及我国理论通说的“独立呼吸说”,从而将胎儿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范围之外。也有部分同学基于死亡结果未出现而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同学只是将郭芳“与腹中的孩子共赴黄泉”的行为笼统地界定为自杀行为,从而遗漏了其对胎儿可能构成的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点。
(二)针对冯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传播性病罪?
1.答案要点:(1)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确规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据卫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也属于严重性病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传播性病罪论处的判例。此外,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同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2)事实上郭芳并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属于不能犯的未遂。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较好。绝大多数同学都发现了这个问题点,部分同学将其界定为故意杀人行为;很多同学认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也有同学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有不少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针对冯某的诈骗罪?
1. 答案要点:郭芳谎称用钱为亲属治病,冯某也陷入了错误,并基于错误处分了财产,整体财产总量也损失了5000元。就此而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似乎已经齐备。但是,根据德国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要求“无意识的自我损害”,即被害人对于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必须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如果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认识,则不能构成诈骗罪。按此,冯某对于将5000元无对价、无回报地处分给郭芳,是有明确认识的。因而不符合“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的特征,不能构成诈骗罪。此外,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应当限于法益相关的错误。即被害人只有对财产自身的特征存在错误认识时,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相反,对财产自身及增减情况没有错误认识,而仅仅是在处分动机或财产去向上有错误,尚不足以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按此,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其涉嫌构成诈骗罪,并展开具体论证,得出了或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四)针对余某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非法占有目的)?
1. 答案要点:(1)本案涉及入户盗窃的规定。(2)本案涉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需要考虑的是,第一,钳子不同于刀具,不是自然性质上的凶器,而是属于用法上的“凶器”。第二,如何理解“携带凶器盗窃”?应当限制地解释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而携带,缺乏这种目的关联性的,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郭芳随身携带的钳子是在路过余某家之前,去商场购物时购买的,题目并未交待郭芳是为了盗窃而购买和携带。(3)题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机是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该手机换回5000元,应认定为其实施客观行为当时,对该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具有返还意思而阻却剥夺意思)。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盗窃罪。也有同学基于欠缺非法占有目的而否认构成盗窃罪。
(五)针对余某的转化抢劫或者侵占罪?
1.答案要点:(1)由于郭芳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而也难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2)根据案情描述,郭芳对他人手机建立占有状态之后,余某追上来双方争执,郭芳持钳子威胁对方而将手机带走。这说明,此时郭芳对于处于自己占有状态下的手机,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认为之前的郭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进而在本段情节中讨论郭芳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并分析第263和第269条关系的,也会酌情给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一般。绝大多数同学认为其构成转化型抢劫,并将郭芳“用购买的钳子威胁余某,将手机带走”的行为评价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六)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1)与杨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情况很好。但也有部分同学认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杨海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罪?
1. 答案要点:(1)轻伤结果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为了避免郭芳受张某刺激而自杀,从而对张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及可否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问题。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或“危险”,以及杨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手段或避险手段的紧迫性及相称性等要件。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分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还有部分同学误从“轻伤”角度分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导致答题偏差。
(二)受的贿罪?
1. 答案要点:本考点的关键在于“贿赂”的认定。第一,介绍郭芳去当幼儿园园长是否属于“贿赂”?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从反向解释的角度可知,依次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通过实际工作获取薪酬的,不能按受的贿罪论处。本案中,郭芳有实际工作,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不能构成受的贿罪。第二,杨海为了郭芳工作而建议耿某加建幼儿园,此幼儿园的建设费用是否属于“贿赂”?考虑到幼儿园的产权并未发生移转,且让郭芳担任幼儿园园长的性质,也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未变更权属变更的长期借用汽车、房屋”的情形不同,因此,幼儿园在本案中属于为了行贿(如果郭芳没有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则属于行贿)而做出的前期准备,本身不宜认定为“贿赂”。第三,本案中题目未交待杨海批地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因而不涉嫌滥用职权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尚可,部分同学没有分析是否存在财产性利益。
(三)包庇罪?
1.答案要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杨海有帮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为。但关键在于,郭芳是否属于“犯罪的人”?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不限于法律上已经认定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题目交待的案情来看,郭芳不能对司机孙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人”。
(可能有同学会疑惑,那为什么题目中说“受此事影响,杨海入狱”呢?这显然是迷惑性叙述。一方面,受此事影响,可能牵扯出幼儿园的问题,进而涉及到杨海涉嫌受贿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错判的情形所在多有,并不值得惊奇,由此反而更突出杨海的可怜)。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导致失分。部分同学认为构成窝藏罪导致罪名判断失误。在包庇罪构成与否的判断上需要分析郭芳是否构成犯罪,部分同学遗漏该点。
(四)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1)与郭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少部分同学遗漏该点分析。部分同学执因求果导致错误地认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有部分同学在这一点上分析过多,答题时间的安排略欠合理。
(五)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杀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很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同学错误认为故意杀人未遂等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教唆郭芳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应当区分得同意杀人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前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对此理论上也存在争议。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能充分说理的,亦得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张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多数同学答得很好,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耿某的刑事责任
(一)行贿罪?
1. 答案要点:杨海未收到“贿赂”,耿某当然也没有行贿。此外,本案中,若认定杨海构成受的贿罪,则属于索贿型受的贿罪。对于索贿的,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过,本案中没有交代耿某获批土地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完全遗漏了耿某这一人物的分析,导致失分。
五、孙某的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
1. 答案要点:本案中有三人死亡,显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题目交代,三人均是当场死亡,因而本案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这一要点同学们基本答得非常好,但是部分同学在上面花费过多时间和篇幅,导致后面答题时间不够。
(二)侵占罪?
1. 答案要点:取走死者之物构成侵占罪,课堂上已经反复讲过,这里不再说了。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部分同学遗漏该点的分析,部分同学认为构成盗窃罪。
六、赵某的刑事责任
(一)容留卖*罪?
1. 答案要点: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容留卖*罪。
2. 难度系数:★☆☆☆☆
3.答题情况:得分较好。有个别同学遗漏了这一点;也有个别同学认为分析了组织卖*罪或协助组织卖*罪的构成,然后认为赵某不构成;有个别同学记错了法条,分析了组织容留卖*罪的构成,认为赵某没有组织行为,所以不构成组织容留卖*罪;成问题而且比较多的情况是,很多同学认为赵某构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混淆了一组罪名和具体罪名的区别。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虑事实上的同意而非规范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义上的事实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诈在这里影响同意的效力。例如,张三谎称修理工,房主受骗而允许其入户的,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当房主发觉受骗后要求对方离开而不离开的,构成本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不好。很多同学遗漏掉这一点。
(三)强X罪?
1. 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无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够排除强X罪。但是问题在于,该同意必须是在发生性关系当时的意愿表达,而不能是之前的约定或允诺。题中交代,赵某“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的关系”,说明行为当时郭芳并不同意,因而构成强X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但是一些同学简单地照搬强X罪的构成要件,忽略了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对于本案中是否可否以被害人同意排除强X罪,很多同学都没有进行分析。
七、余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 答案要点:本案中,余某伙同董某为郭芳出具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检验报告,最终导致了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并付诸行动,最后结果是郭芳自杀未遂,而胎儿出生后因外部刺激而残疾。这里当然首先要考虑余某出具虚假报告的意图以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归责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归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程度的欺骗?若前者,则不构成杀人罪(也有观点认为构成,参见张某的刑事责任部分);若后者,则构成杀人罪。对此,判断的标准应当结合案情具体情况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综合判断。一方面,要考虑郭芳本人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一般人在受此欺骗时的平均反应。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得分较好。绝大多数同学讨论到了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一部分同学只是论述郭芳的自杀行为与余某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有少部分讨论了客观归责),而没有提到“欺骗、教唆自杀”和“间接正犯”,法言法语使用不足。对于余某的故意,基本没有同学提到间接故意。
(二)针对郭芳的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余某“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讨论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纯系欺骗,以此虚假信息来敲诈勒索郭芳,是否另构成诈骗罪?对此种欺骗与胁迫并存的情况,课堂上已经专门讲过,有多种情况,处理结果也不相同。此处的欺骗手段应视作支撑胁迫,使胁迫内容可信并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单独的不法内涵,因此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两个同学认为成立诈骗罪,还有几个同学漏掉了余某的这一行为。但是只有部分同学在此讨论了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但不少同学讨论了抢劫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只有少部分同学提到了欺诈手段,极少部分同学讨论了可谴责性。不少同学讨论了郭芳从冯某那“骗”来的5000元是否算作郭芳的财产损失。
(三)侮辱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的帖子。”题目只交代余某发布了郭芳曾经卖*的信息,但是并没有说明是否有其他攻击或侮辱性语言。那么,发布客观事实是否属于侮辱?应当认为,侮辱罪的法益目的并不是保护人的隐私,因此单纯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权,但不构成侮辱罪。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绝大多数同学都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只有少部分同学认为情节不够严重,不构成侮辱罪;少部分同学认为余某描述的是客观事实,不构成侮辱罪。有部分同学在此讨论了侮辱罪与诽谤、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还有部分同学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认为侮辱罪告诉才处理,郭芳没有告诉,所以不成立侮辱罪。
八、董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同余某。
2. 难度系数:★★★★☆
3. 答题情况:一部分同学在讨论余某的行为时结合论述了董某的行为,但是在结论中却遗漏了董某,没有对董某的行为定性。极少部分同学从董某的身份出发,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滥用职权等。
九、冯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与甲的虐待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冯某“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这里涉嫌构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讨论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属于冯某的家庭成员;二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认为,本罪中的“家庭”不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联接的血缘关系。事实婚姻或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家庭”。从题目可知,郭芳与冯某长期同居,冯某与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因此,郭芳与甲均能成为冯某虐待罪的对象。
发生严重院感事件,谁可能会负刑责?
仅隔一个月,广东、江苏连发医院院内感染事件。 5月27日,江苏东台市人民医院被爆出发生大规模院内感染,共有69名血透患者被确认感染丙肝病毒。4月底,南方医科大学顺德医院的19名新生儿发生院内感染,其中5例新生儿死亡,14例接受治疗。在两地卫生健康委的调查通报中,对于事故原因皆提及「 ”院感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此,健康界盘点十五年来,媒体披露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梳理其原因及其最终处理结果,并通过法律人士解读这些案例的责任人中,为何有人被追究了刑责。 2005-2019重大医院感染事故盘点 ?数据来源:媒体报道及各地卫生厅官网 事件情节:多数均有「 ”共用” 「 ”一人一用”有多难?在这17起重大院感事件,「 ”共用”的情节出现了14次。 2013年辽宁省东港门诊部,因医护人员共用针头导致99人感染丙肝。2016年2月,在陕西镇安县,因医院的血液透析室因工作人员简化操作流程,多人共用肝素注射器,且没有落实对乙肝、丙肝患者隔离透析,导致26名病人丙肝感染。 血液透析患者与传染病患者「 ”共用透析机”,患者之间「 ”共用注射器”,新生儿「 ”共用奶瓶”「 ”共用床单”,甚至与其他成年病人「 ”共用病房”……在媒体披露的17起严重院感事件中,除在手术室与血库中心发生的3起事故感染外,剩余14起全部出现「 ”共用”情节。而一次性器械重复使用,耐用性器械消毒不到位,更使「 ”共用”的患者增加感染风险。 此外,17家医院中,有7家医院「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过失被明确提及。这意味着,另外10家医院问题出在管理制度的 「 ”落实”上。对于具体落实,相关一线人员向健康界表示:「 ”做不到一管一用,看似是明知故犯,背后是经费不足、人员不足,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叠加而成。” 科室:血液透析室院感高发 在健康界盘点的17起重大院感事件中,发生在血液透析室的就有7起,且一经感染,牵连人数甚广,人数从18人至69人不等,感染的病毒有丙肝、乙肝、艾滋病等。在2017年浙江中医院院感事件中,甚至有两名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是孕妇。 而院内感染一旦发生在新生儿室,带来的生命损失最为惨重。在公开报道的3起发生于新生儿室的院感事件中,最终不治的婴儿均不少于5人。一方面因为新生儿体质弱、免疫力低,另一方面则是新生儿无法表达,感染后不易早期发现,由此导致新生儿感染致死率高。而在这些案例中,不但没有做到「 ”一人一床一消毒”、护理人员100%洗手率,甚至天津市蓟县妇幼保健院还出现新生儿与成年病人及其病人家属混住病房的情形。 除血液透析室与新生儿室外,手术室和门诊部也都曾出现过严重院感的事件。其中2005年,安徽省宿州某医院眼科在为10名患者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时,因器械、药液感染,且严重违反手术室的多项卫生规范,导致9名患者单侧眼球被摘除。 ? 处理:院长撤职或免职,直接负责人或负刑事责任 在17起严重院感事件中,有两家诊所,15家医院。除安徽淮南新华医院和广东汕华侨医院两院院长被行政处分外,其余5家医院院长被撤职、7家医院院长被免职,(注:撤职属党员纪律处分,有刑事过失风险;免职属组织措施,可另为任用);科室负责人及监督不力的责任人或被免职,或被行政处分。其中,3起事件中的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原卫生部门)的相关主管领导被处理,上文提及的顺德医院被撤销了三甲资格,宿州市立医院被取消医院二级甲等医院称号。 根据公开资料,其 *** 有3起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责。其中,浙江省中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赵金方,因在操作「 ”封闭抗体治疗”服务项目中,在淋巴细胞的收集、提纯时,严重违反「 ”一人一管一抛弃”的职业操作「 ”铁律”,多次使用同一根吸管交叉吸取、搅拌、提取所操作批次人员的淋巴细胞,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毒,最终因医疗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 那么在此类事件中,何种情节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公安大学高级教官张振祖律师表示,《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虑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特点,这个犯罪情节的认定一是要构成「 ”严重过失”,例如用错药、严重违反规程、擅离岗位等;二是构成明确的「 ”因果关系”,三是要从造成的后果来考量,即「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张律师指出,「 ”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明确的,但刑法中很难将「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所有可能性都列举,但如上诉案例中,感染艾滋病毒则可界定为「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具体实践中,司法机关既要考量「 ”损害程度”,也要综合考虑受害者人数、周期等,评估社会危害性。 他认为,医疗事故罪中的「 ”医疗事故”和我国2002年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医疗事故不完全等同,后者是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业鉴定委员会来作出结论,其四级事故认定可以作为对「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依据之一。 张律师还指出,如果医务人员出于降低成本等明确目的,在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实施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伤害事实,将涉嫌故意伤害罪。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女子孕检被查出“艾滋病”,吃药一年才知是误诊,多方回应
极目新闻记者舒隆焕
视频剪辑何川
2021年4月,江西吉安井冈山市20岁大学生小美经当地医院初筛、疾控中心复检被查出艾滋病,吃药治疗一年多后,却发现是误诊。
12月27日,小美的父亲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已将涉事医院、疾控中心起诉至法院,追究责任。
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回应称,他们给小美做检查发现其艾滋病病毒初筛报告为阳性后,报至上级部门,其确诊报告是由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会按要求予以配合。
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
查出艾滋一年后才知是误诊
2021年4月初,小美到井冈山市人民医院进行常规孕检,医生告诉其艾滋病病毒初筛报告为阳性。几天后,小美进行人工引产并再次抽血复检,经吉安市疾控中心复检确认为HIV阳性,并向其出具报告,确诊艾滋病。
听到确诊消息后,小美一家濒临崩溃。难过之后,小美只能听从医嘱,开始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并数次到医院检查。
不久后,小美确诊的消息在学校传开,随之而来的,小美便遭到了部分同学的疏远和歧视。陈先生称,无奈之下,他们向学校申请办理了休学手续。
“我们一家人在当地都抬不起头。”陈先生说,他们家住在镇上,自己则在城区做生意,女儿确诊的消息传开后,一家人受到了周围人的排挤和歧视,心理压力非常大。
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2022年6月,小美到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原和抗体检测,报告出来时发现自己HIV阴性。
陈先生拿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检测报告,找到了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负责人看过报告后,又让小美进行抽血复查,检测结果为HIV阴性。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测小美HIV阴性
“得知女儿并没有得艾滋病,我比买**中了100万还开心。”高兴之余,小美和家人又很愤怒。陈先生说,最终他决定向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讨要说法,寻求女儿被误诊的真相。
涉事单位:正走司法程序
陈先生说,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一直在与他对接处理此事。12月27日,记者就陈先生反映的情况致电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检验科一名负责人以“在忙有事要做”为由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发送短信向其了解此事具体情况,未获回复。
此前,上述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误诊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小美去年在医院检查时未告知其怀孕,送检时没有说怀孕的情况,“后面才了解到,孕期有假阳性。”二是当时复核用的是国产试剂,后来停产了。“如果用当时复核时的试剂,如果还是阳性,就跟我们没关系。”王科长认为进口试剂更准确。
对上述说法,陈先生称,当时女儿去医院检查就是为了孕检,不可能存在隐瞒怀孕的情况,“对于国产和进口试剂的效果,我不太懂。”
当地媒体报道
27日下午,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会按要求予以配合,并依法依规对相关情况进行内部核查。
井冈山市人民医院一位工作人员称,陈先生已经起诉了医院和市疾控中心,正在走司法程序。该工作人员表示,医院只进行艾滋病初筛,再上报至上级部门,小美的确诊报告是由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吉安市卫健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对此事不知情,具体需咨询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办。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办电话,无人接听。
律师:涉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过去一年多,女儿吃药治疗花了不少冤枉钱,胖了二十多斤,晚上做噩梦,经常哭,“她认为自己被判了死刑。”
最让陈先生愤怒的是,女儿吃了一年多的药物,不知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他担心女儿的器官已经受损。他认为,因为误诊,家里和女儿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因此他们才将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诉至吉州区人民法院。
陈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调查误诊真相,追究责任。同时,希望医院和疾控中心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女儿的名誉权,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范辰表示,因为误诊,小美及家里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陈先生及小美可以到当地卫健委投诉涉事医院、疾控中心,要求对设施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也可以要求通过调解解决。同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涉事医院、疾控中心,通过法院来解决。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如果有关部门调查确认涉事医院、疫控中心对小美被误诊艾滋病都有责任,涉事医院和疫控中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误工费、诊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谭敏涛还表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此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浙江5名患者被感染艾滋病的医疗事故罪是什么罪名”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