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取保候审的黄金法则(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到检察院了还可以办吗问题补充:案子在1月11号被退回补充侦查,2月11号又报上去了,到3月26号,这个期间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话,好办取保候审吗律师回答:可以办理...
到检察院了还可以办吗问题补充:案子在1月11号被退回补充侦查,2月11号又报上去了,到3月26号,这个期间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话,好办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答: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根据《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相关: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保释制度目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优越性。
第一,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第二,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第三,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变更和撤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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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黄金法则(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笔者在2019年、2020年取保了近30个案件,两年的取保率都接近90%(不含批捕后委托的),对于取保候审有一些心得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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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将有以下收获:
1、 取保候审的条件;
2、 取保候审的误区;
3、 取保候审的锦囊妙计;
4、 提高取保候审率的方法;
5、 和公检法有效沟通;
6、 取保候审的预判;
7、 取保候审的趋势和建议;
8、 取保候审的经典案例;
9、 37天后取保候审的机会;
10、总结篇
根据每期留言情况,十期标题略有变动
什么是取保候审,一般的概率是多少?
遇到刑事案件,家属往往上来就是先问“杨律师,能取保么,捞人需要多少钱?”我唯有甩出一堆成功案例,告诉他“能不能取保要看是否符合条件,没有捞人一说,律师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经常有家属问取保候审的概率大不大?这个问题真的无法用概率大小来说明,不同的案件显然有不一样的情形和结果。如果非要给一个概率,好,我们用大数据检索来看一下。
刑事案件所有可以查询到的判决共有10893958件,其中在当事人信息中,包含取保候审的为3069056件,按照此分析,取保候审的概率为28%。当然,该概率只是大概,实践中,很多案件不予批捕变成取保候审后不了了之,实际的37天内放人概率会高于28%,凭经验一般在4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醉驾案件占去了三分之一,去掉这部分案件,整体取保候审率预估在30%左右。可见,取保难度还是挺大的。
总结: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概率约为30%。
什么时候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的全部阶段都可以申请,实践中一般成功率最高的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即侦查机关拘留期满(3日、7日、30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7天),这7天和检察官的有效沟通,获得不予批捕。
之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到侦查机关,并告知不批捕的结果,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并由侦查机关安排放人。由于大部分案件是要到第37天才有结果,这37天往往决定了案件是否取保,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能够缓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黄金37天”。
而那些37天都没有出来的,就是检察院作出了批捕决定,基本上嫌疑人将处于长期羁押的状态直至案件审结。
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的,或是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早点申请取保候审。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37天决定是否批捕,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是普通的单人案件,在3至7天就会报送检察院呈捕,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则有可能在10天至14天内放人。
第二种,虽然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结、多),但公安已经侦查清楚的,统一提前报检察院呈捕。最常见的是提前几天,在周五统一报送,也方便检察官统一审查。
这就容易出现家属在等37天是否放人,结果出现未到37天就收到逮捕通知的情形。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及时跟进案件进度,避免有一些案件提前报送检察院,却无人和检察官沟通不予批捕,一些可批可不批的案件直接被批捕。
基层检察官工作压力非常大,7天内可能要同时决定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人是否批捕,如果没有有效沟通,显然批捕概率更大。这也是由于批捕的审批流程远比不批捕要简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流、结、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结:取保候审主要在被关押37天内实现。
哪些案件可以取保(不予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大部分案件是呈捕阶段取保,还要着重讲一下不批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看出,不予批捕的核心是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实践中还有个前提,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社会危险性”这个相对主观的判断,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比照上述条款,并非所有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涉案行为人都应当被逮捕,如果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样可以不采取逮捕。
但是,在实务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涉案行为人不捕率非常低。即使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上述法条规定,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办案机关出于种种考虑,仍然会予以逮捕。这需要辩护律师积极地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37天内最大概率放人。
笔者经办的30个取保案件中,只有两个是30天内由侦查机关取保,其余都是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充分说理,要求不予批捕,只有和检察官充分表达意见,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获得不予批捕的结果。
总结来看,取保的条件基本是:不构罪、情节轻、作用小、得谅解、态度好、不宜关押。
所以,有些案件注定了就是取保不了,而有些案件争取一下可以取保,还有些案件一定能够取保,具体分类及如何判断在后续的连载中列明。
很多律师大声疾呼取保率太低,呼吁检察院“少捕慎诉”,个人觉得大可不必,法制建设是一个过程,短时间内无法大幅度提高取保率,否则也是对已决案件当事人不公平,我们更应该在现有框架内去争取更多的取保候审。
其实,如果真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也未必是好事,因为侦查机关有考核指标,如果取保率大幅提升,抓的人则会更多,将有更多原来不需要羁押的当事人被先行刑事拘留。
律师要做的是争取及时介入案件,判断是否构罪,做好会见工作,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主动和司法机关沟通,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事在人为,相信有一天会实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
作者:华南虎刑辩 杨浩律师 王钰龙 郑康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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