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1、是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
一、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
1、是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强奸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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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拓展阅读
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丈夫是不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或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朋友曾咨询过这样一件事:李某从偏远农村考入沿海城市一所大学,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经介绍认识所在城市女孩孙某,孙某家中独女。所在城市房价畸高,物价也不低,李某打拼几年,加之家里也帮上忙,连买房子的首付都拿不出来。转眼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孙某父母将一套闲置的房子给俩人当婚房。婚后不久,孙某越来越不惯李某的一些习惯,渐渐两人产生了矛盾,经常大打出手,后来孙某干脆与李某分床而睡,并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问:自已有几个月没有和孙某同床过夫妻生活了,如果强行与妻子孙某同房会不会犯法(构成强奸罪)?有什么法律依据?
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从条文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定义来看,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保护法益来看,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妻子为妇女,因此,从法律上来看,强奸罪的对象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承认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但应限制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
健康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的繁衍生息也是家庭的社会功能之一,而实现这一功能的主体就是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因各种原因在生育问题上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如果一方为了生养子女在另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一概按强奸罪论处的话,恐怕无论从伦理还是夫妻应有的义务来看,都不是良法之治应有的状态。换个角度,性生活必竟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基础,如果一律将婚内强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按强奸罪处理,夫妻之间势必在性的问题上小心翼翼,久而久之严重影响夫妻感情,造成更多的家庭分崩离析,这恐怕也不是法的应有功能。
相反,如果普遍承认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对妻子的身心保护不利,尤其在男权思想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妻子的合法权益势必会以法的名义受到不法侵犯。因此,应在普遍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即丈夫是强奸罪的适格主体的情况下,限制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
众所周知,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在涉嫌婚内强奸的问题上,应对妇女性自主权作限缩解释,即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丈夫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虽然不具有正当性,但并没有侵犯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因此,不应对丈夫按强奸罪论处。
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情形
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鉴于目前的条件,我国刑法原则上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应严格限制婚内强奸罪的成立。
夫妻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上海等地区法院已有相关判例支持;男女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以下我们来看两个法院判决实例:
【实例一】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实例二】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结语:以上通过几个实例,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的态度,进行了简要分析说明。基本观点是:应承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但应限度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的范围。您对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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