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间给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算退休金?(江西为何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国办发(2O15)3号文件)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按照相关政策,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
我很了解国办发(2015)3号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这个话题,并且可以为您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和建议。请告诉我您需要了解什么。
什么时间给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算退休金?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是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按照相关政策,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就高不就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人”退休金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的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扩展资料:
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
1、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
2、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
3、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
4、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
参考资料:
江西为何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国办发(2O15)3号文件
各地都有各地的具体情况。政策落实起来也很困难。
国办发[20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 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执行。
2022~2023甘肃中人养老金什么时候补发?甘肃中人养老金补发新消息
2020年甘肃中人养老金补发最新信息,甘肃中人养老金什么时候补发:根据了解,2020年还未有甘肃中人养老金补发最新消息。至于甘肃中人养老金怎么计算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如下:
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老办法。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新人”新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执行。 “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Nn=2015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本省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殊人群调节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Pide;2×缴费年限×1% [1][2]下一页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与工资改革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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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3月日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年会涨工资吗
最近几年部分地方基本上做到了每年调整一次,也有的地方是每两年调整一次,这主要要根据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来决定,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主要指的是在职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由于已经退休,不再和在职人员同步调整工资,这主要是由于退休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工资,而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领取养老金。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最近几年要追溯到2015年。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的规定,在2015年那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这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力度最大的一次工资调整。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附件三的规定,对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要按照在职时的行政级别、职级待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不同的档次来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的标准明明显高于退休人员。2015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同时,同步调整2014年10月1日之前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这主要是这部分人员,是按照原来的老制度办理退休的,退休费比较低。在2015年之前,每年国家的调整增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没有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怎么计算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自2015年以来历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
N
即: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 (1+Gn-1)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国办发(2015)3号增加的退休费标准”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