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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是什么和什么(两个责任是指什么关于两个责任是指什么)

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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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是什么和什么(两个责任是指什么关于两个责任是指什么)

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是什么和什么

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同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什么是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作用。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章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委(党组)对纪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直接影响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纪委履行监督职能的力度和成效。

但长期以来,部分单位党员干部中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潜意识中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领导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多数停留在“开会、讲话、责任状”的模式上,而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纪检组织事实上却成了不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落实的主体。笔者认为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领导,要为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撑腰壮胆,协调解决监督执纪问责及查办案件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绝不姑息。更要为纪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第四十五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两个责任是指什么关于两个责任是指什么

1、“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

2、中央并未明确规定“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应如何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

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是指什么内容

法律分析: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同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如何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2014年1月15日,中国***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指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同时指出: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体现反腐领导体制创新

治理腐败是非常艰难的,在现代化过程中,新加坡和香港是真正从腐败走向廉洁的国家或地区之一。新加坡和香港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从最高***以身作则和创新反腐败体制开始的。“体制”是各机构的职权划分,是制度运行的一种固化模式,而“机制”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一种关系。严格说来,“体制”与“机制”没有严格的区分,它们是交织在一起的。

1998年和2011年通过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所以没有遏制腐败蔓延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规定》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或机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个反腐领导体制设计很全面,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力量都整合到治理腐败中来了,但是,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却难以追究具体治理主体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两个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明确认定党委和纪委两个治理主体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能、权力和责任。

两个责任相辅相成

中央并未明确规定“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应如何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

“党委负主体责任”中的“主体”有两种意思,一是制度的权利责任主体,二是主要的意思。“党委负主体责任”也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党委是参加廉政制度关系的主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制度责任的承担者。其二,党委这个主体也可以是治理腐败主体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从第二层“主要的”意思而言,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权利主体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治理腐败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其他部门及群众等都有责任,但党委要负主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次要责任。

严格说来,党委与纪委并不是两个平行的政治主体,因为各级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重要成员,所以党委与纪委成员有交叉的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序上,它们是相对独立的主体。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纪律要负监管责任,是监管主体。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是由专司监察职能的党务机构——各级纪委——自上而下进行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检查。各级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到底有哪些,中央也没有具体规定。我认为,各级纪委主要履行的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领导职能。政治廉洁或腐败是关系到政权合法性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事情,因此,各级纪委具有加强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责任。

督促职能。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职责,下级纪委对上级纪委有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是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最新规定,所以上级纪委要督促下级纪委履行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没有履行这个监督责任,就是失职的表现,就要被追究责任。

协调职能。各级纪委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依托监督权力和组织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其基本职能是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严肃查处腐败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构成中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本责任制度。

责任追究是落实关键

既然执政党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就要对人民负责,党委或纪委是否履行了职责,就要受普通公民的监督,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要受到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机制是责任政府建设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实行了责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慑不负责任的现象,才能真正纠正党委或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

责任追究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体制内的责任追究制,这种责任追究的途径包括:执政党的追究。如果党委或纪委没有履行廉洁从政的职责,要受到上级党委或纪委的追究。要对党委或纪委的制度责任、政治责任以及伦理责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对党委或纪委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一种是体制外的责任追究制,即普通公民对党委或纪委责任的追究。体制内的责任追究制是公民监督的间接体现,而体制外的责任追究是公民监督的直接体现,而后者更为重要。

问责制是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问责制是指党委或纪委及其成员在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执政党权力、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并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其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权力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党委或纪委问责制的完善与否事关责任党委或责任纪委建设的成败。问责制是责任党委或责任纪委建设的实质与核心,没有一套系统的党委或纪委问责制度,责任党委建设或责任纪委建设就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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