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无限防卫的几种情形(无限自卫权)

先回答您的问题:情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无限防卫权的八种情况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它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无限防卫的几种情形(无限自卫权)

无限防卫的几种情形

先回答您的问题:情形: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学理上称为特殊防卫权。

成立条件

(1)前提:有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目的:防卫的目的。

(3)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是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必需。

无限自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无限防卫权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中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

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中国古代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这些规定对中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中世纪以后,无限防卫由最初对财产权的保护逐渐转向对人身权的保护。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

无限防卫权“防卫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杀人时,不为罪。”就其立法精神而言,这实际上是赋予了防卫人可以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19世纪以后,随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确立,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再一次被纳入无限防卫的保护范围。费尔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论》一书中提出了“无限防卫”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张无限防卫的权利。这种无限防卫权的理论在西方中世纪甚至资本主义初期影响很大,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于轻微的侵害行为,亦能采取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防卫手段。

到了20世纪,个人权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会化精神所取代,个人权利的出发点被社会利益所取代。在“社会利益说”思想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改变了对无限防卫的认识,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采用了有限防卫的规定。从现代各国的立法例看,赋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几乎没有,赋予公民一定范围内的无限防卫权的国家也不多见。在中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有限防卫权(即一般正当防卫),公民的正当防卫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前提,而判断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对司法人员来说都很困难,对正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的防卫人来说,更是难上加难,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积极利用正当防卫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又不能授予公民完全的无限防卫权,因为这样容易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且会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考虑,中国刑法最终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即相对的无限防卫权。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

2、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

3、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朱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无限防卫权的成立条件是,主体条件。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受害人。

2、对象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

3、范围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4、时机条件:正在进行的活动。

5、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具有防卫的意识和目的。

无限防卫的限制条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限制条件之一:无限防卫适用行为的限制-仅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人身侵犯行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可实施正当防卫的不侵害法行为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范围相比,无限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小得多。《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有些罪侵犯的是多客体),至于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践中也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行为中的一种-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行为。

限制条件之二:侵害行为的程度限制-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刑法》二十条三款规定的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侵害行为共有六种。其中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法律规定的严重犯罪侵害行为,易于理解和把握,不应再有什么争议。“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办犯罪”是酌定掌握的侵害行为,因其缺乏法定的内函和外延,对这两种侵害行为是否应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一样达到构成严重犯罪时才可实施无限防卫,构成了无限防卫争论的核心。笔者持肯定观点,可对侵害人实施无限防卫的“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一样,应该是达到构成严重犯罪的人身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的几种情形(无限自卫权)

今天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八种情况”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